Sergei Sotnik诉俄罗斯联邦案。 人权事务委员会2020年7月23日关于本案的意见。 第2478/2014号来文。
2014年,来文提交人在准备投诉方面得到了协助。 随后,将控诉转达俄罗斯联邦。
从《意见》的案文可以看出,提交人声称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他说,1999年5月26日,他被警察非法关押在一家医院,他们没有出示逮捕令,也没有告诉他被拘留的时间。 在医院逗留期间,他被铐在床上,并在警察的不断监督下,警察强迫他签署重要的程序文件和议定书,包括一份声明,放弃法律援助的权利(第 3.3注意事项)。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逮捕或拘留可能符合国内法,但仍然是任意的。 "任意性"的概念不应等同于"非法性"的概念,而应作更广泛的解释,包括不可接受、不公正、不可预测和不遵守程序保证的因素(见案件:Gorgi-Dinka诉喀麦隆(CCPR/C/83/D/1134/2002),第5.1段第305/1988号来文,"Van Alphen诉荷兰",第5.8段。),以及权宜之计、必要性和相称性的要素。 例如,刑事案件中采取预防措施的拘留必须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合理和必要的(见Kulov诉吉尔吉斯斯坦案(CCPR/C/99/D/1369/2005),第8.3段。). 此外,虽然在一审法院或上诉法院的刑事案件中被告无罪释放本身并不使以前的拘留成为非法(见案件:第432/1990号来文,"U.B.e.诉荷兰",第6.5段;第963/2001号来文,"Ueberg诉澳大利亚",第 4.4.),逮捕或拘留的"非法"性质可能是由于违反国内法或《盟约》本身(《意见》第7.3段)。
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九条第5款责成缔约国提供法律依据,给予赔偿是一项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权利,而不是当局可酌情决定的事项。 获得赔偿的可能性不应仅仅是理论上的,而应得到有效机制的支持,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赔偿(考虑因素第7.5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国家法院承认缺乏证据表明提交人已得到正式通知,需要出庭,并故意回避出庭,法院2009年4月3日的裁决证实了这一点。 委员会注意到,2008年11月14日和2009年2月4日,同一法院决定拘留提交人,但没有考虑提交人是否打算潜逃,以及在这种情况下拘留是否"合理和必要"。 鉴于上述情况,在国内法院和缔约国没有作出具体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意见》第7.4段)。
委员会提请注意,虽然国家法院接受了提交人的申诉并对其进行了审查,但他们拒绝就他被拘留的时间向他支付赔偿,其结论是,对他的拘留是"不合理的",但不是"非法的"。 委员会注意到法院2010年2月3日的裁决其中法院拒绝支付赔偿理由是提交人没有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33条和第134条意义上的"康复权"。 因此,委员会认为,法院限制了提交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使这项权利以存在"康复"的理由为条件,而这种理由只能由刑事法院来确定。 委员会注意到,这一缺点后来没有得到上级法院的纠正。 缔约国要求刑事法庭作出有康复权的结论,使像提交人这样的人在以前没有肯定的结论的情况下,无法行使其可强制执行的赔偿权。 根据这一结论,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对提交人的拘留确实是任意的结论,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公约》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5款获得可强制执行和保护的补救的权利(《意见》第7.3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证明,提交人根据《盟约》第九条第1和第5款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