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B.诉俄罗斯联邦案。 人权事务委员会2016年3月10日的意见。 第2193/2012号来文。
2012年,来文提交人在准备投诉方面得到了协助。 随后,将控诉转达俄罗斯联邦。
从考虑的案文可以看出,提交人声称,如果返回吉尔吉斯共和国,他将被逮捕并遭受酷刑,以迫使他承认犯下罪行(考虑的第3.1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根据关于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第12[H]段,《公约》缔约国有义务在有严重理由相信存在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的真正危险时,如《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规定的那样,不将某人引渡、驱逐、驱逐或以其他方式驱逐出其领土。 委员会。.. 表示这种风险应属于个人性质10并且有很高的门槛以便有充分的理由确定存在不可弥补损害的真正风险。 这种评估应考虑到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提交人原籍国的一般人权情况。 委员会。.. 回顾委员会的决定,即应相当重视缔约国所进行的评估,而且通常应由《公约》缔约国当局审查和评估事实和证据,以确定存在这种风险,除非认为这种评估明显是武断的或等同于明显的错误或拒绝司法(考虑因素第10.3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提交人关于如果被引渡到吉尔吉斯共和国将遭受酷刑的指控在庇护程序中得到了缔约国联邦移民局的审查,在引渡程序中得到了俄罗斯联邦法院的审查,该法院认为他的指控将面临在吉尔吉斯共和国遭受酷刑的真实、可预测和个人风险。 委员会。.. 他指出,提交人提出的大多数证据与他的具体案件无关,而是与吉尔吉斯共和国的一般人权状况有关。 在这方面正如委员会所指出的提交人声称2010年3月他在吉尔吉斯共和国遭受酷刑并因此在格罗兹尼接受医疗。 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供了一份关于他在格罗兹尼接受治疗的医疗记录摘录的副本该记录于2011年12月31日即2010年3月据称在吉尔吉斯共和国遭受虐待近 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根据这份声明提交人于2010年3月20日至31日在格罗兹尼的一家门诊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而根据联邦移民局莫斯科办事处2012年3月26日的决定提交人于2010年3月24日抵达莫斯科。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提交人向缔约国当局提交的各种上诉的副本,提交人没有向当局提交这份摘录。.. 提交人没有向缔约国当局或委员会提供关于2010年3月遭受虐待的任何资料即没有关于酷刑的方法、背景或被指控的肇事者(例如姓名和号码)的资料。 委员会强调提交人兄弟2012年4月17日向车臣总统提出的申诉也没有载有此类信息。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在其2011年12月21日的庇护申请中指出他因族裔紧张关系于2010年3月离开吉尔吉斯共和国。.. 他并没有声称自己遭受过酷刑。 此外,委员会还考虑到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缔约国各办事处的决定对提交人的指控显然是武断的(《意见》第10.4段)。
委员会的结论:现有资料没有表明将提交人引渡到吉尔吉斯共和国会使他面临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的真正危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