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ladimir Vasilyevich Neporozhnev诉俄罗斯联邦案。 人权事务委员会2016年3月11日的意见。 消息N1941/2010.
2011年,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控诉转达俄罗斯联邦。
从《意见》案文可以看出,提交人声称是俄罗斯联邦侵犯其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享有的权利的受害者(《意见》第3段)。
关于本案的信息载于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实践审查第3号(2016),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于2016年10月19日批准。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如果发生第七条禁止的虐待申诉,缔约国有义务对其进行紧急和公正的调查(《意见》第8.4段)(见第1304/2004号来文,Khoroshenko诉俄罗斯联邦,2011年3月29日通过的《意见》第9.5段)。).
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的要求,被告必须出席诉讼程序,尽管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适当的司法,允许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诉讼。 委员会还回顾,所有刑事诉讼原则上都应以口头方式进行,并向公众开放,但法院出于道德、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原因决定排除全部或部分公众的情况除外。 即使在公众被拒绝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情况下,法院的裁决,包括主要结论,证据和法律论点,也必须公开(考虑因素第8.5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考虑到提交人的陈述,根据该陈述,他在前往警察局的路上被[执法]官员拘留和殴打;他被关押在警察局地下室,直到第二天上午8时和整个晚上,被戴上手铐,殴打,下巴和几根肋骨骨折;警察用脚挤压他的喉咙,不让他呼吸,造成瘀伤。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根据该资料,根据提交人的申诉,本案开始的调查确定,身份不明的人对提交人造成了身体伤害,没有一名警官参与了这件事。 与此同时,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医院代表在审判中提供的证词,2006年9月13日,当提交人已经被警察拘留时,一辆救护车被叫来为他提供紧急医疗服务,服务人员诊断出肋骨和下巴骨折以及血肿。 委员会还指出调查最初是在没有查明对提交人受伤负责的人的情况下结束的尽管缔约国于2011年3月2日就恢复调查发表声明但没有关于恢复调查
委员会。.. 注意到调查似乎没有结果,缔约国的陈述和提交人以及医院和急诊部门的代表在审判时所作的陈述包含关于提交人被拘留的事件以及他如何受到严重身体伤害的相互矛盾的资料。 委员会强调,根据该决议。.. 检察官办公室没有向区域法院提交他要求的医疗文件(考虑因素第8.3段)。
考虑到自相矛盾的资料和2006年9月26日就对提交人使用酷刑问题展开的调查缺乏正式结论,委员会认为,鉴于本案的情况,缔约国没有证明其当局在国内刑事诉讼程序中以及在本来文中及时、合理地对提交人提出的酷刑指控作出适当和有效的反应。 因此,应适当重视提交人的陈述。 在此基础上,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它面前的事实证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8.4段)(见第889/1999号来文,Zheykov诉俄罗斯联邦案,2006年3月17日通过的《意见》第7.2段;和Khoroshenko诉俄罗斯联邦案,第9.5段。).
委员会。.. 注意到提交人关于[《盟约》]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d"项的陈述,根据这些陈述,他在审理案件期间定期被带出法庭,他不能为辩护作证,而且没有公开宣布判决。.. 委员会提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的说法提出质疑,即他定期被逐出法庭,判决也没有公开宣布,因此没有证实这些行动如何有助于适当的司法。 在这种情况下,应适当重视提交人的指控,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它所掌握的事实表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丁)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8.5段)。
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以及《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第1款和"d"项(《意见》第9段)分开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