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var Salikhov诉俄罗斯联邦案。 2021年10月26日人权委员会的意见。 第2759/2016号电文。
2016年,来文提交人在准备投诉方面得到了协助。 随后,将控诉转达俄罗斯联邦。
从《意见》的案文可以看出,提交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公约》第七条规定的不遭受酷刑的权利。 提交人还声称,由于未能对他的酷刑指控进行有效调查,缔约国未能履行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所规定的义务。 尽管启动了几项调查,包括提起刑事诉讼,但缔约国没有对事实进行独立调查(《意见》第3.1至3.2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刑事调查和随后对犯罪者的惩罚是对侵犯人权行为的必要补救措施,例如《公约》第七条所保护的侵犯人权行为(见案件:Boboev诉塔吉克斯坦(CCPR/C/120/D/2173/2012),第9.6段;Halmamatov诉吉尔吉斯斯坦(CCPR/C/128/D/2384/2014),第6.4段)。). 虽然将违反第7条的责任人绳之以法的义务是与采取措施有关的义务,但与取得结果无关(见案件:"Prutina等人。 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CCPR/C/107/D/1917/2009、1918/2009、1925/2009和1953/2010),第9.5段;"Boboev诉塔吉克斯坦",第9.3段。),参与国有义务真诚、迅速和彻底调查关于它们或其机构严重违反《盟约》的一切指控(《意见》第10.4段)。
举证事实的责任不能完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鉴于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总是能够平等获得证据,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能够获得有关资料(见案件:"Bleeyer Levenhof and Valigno de Bleeyer v.Uruguay",第30/1978号来文,第13.3段;"Dermit Barbato v.Uruguay",第84/1981号来文,第9.6段;"Boboev v.Tajikistan",第13.3段)。 9.4.),特别是据称在涉及缔约国当局拘留提交人的情况下造成伤害(《意见》第10.5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提交人指控他因未犯下的罪行而遭到殴打、酷刑和被迫承认有罪,违反了他根据第七条所享有的权利,并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和第十四条("g"项第3款)一起单独审议。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2005年7月26日,他出现在一个警察局,在那里他被要求承认谋杀,当提交人拒绝时,他遭到几名警官的殴打和酷刑,以迫使他承认谋杀一名警察。 委员会考虑到提交人声称,在他与两名同谋G.O.和K.U.签署供词后,酷刑停止了。 委员会还提请注意,提交人向检察官办公室、警察和主持审判的法官提出了许多申诉,他的所有申诉都被驳回(《意见》第10.2段)。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最初于2005年8月3日接受了体检,包括体检,而据提交人说,2005年12月6日对酷刑进行了刑事调查(《意见》第10.4段)。
委员会提请注意证人的陈述,其中表明提交人在第一次被拘留时没有明显受伤,这与缔约国关于提交人在被捕前受伤的说法相矛盾。 在这方面,委员会强调,尽管提交人在这方面作了详细的陈述,证人的陈述和详细的医疗报告证实存在身体伤害,但案件档案不允许得出这样的结论:对酷刑指控的调查已经有效进行,任何嫌疑犯都已经查明。 委员会还提请注意,尽管在审判期间提交人报告说对他施加了酷刑(《意见》第10.5段),但法院在就提交人的罪行作出裁决时,使用了提交人的供词和其他证据。
委员会的结论:所陈述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与第二条(第3款)一起单独审议的第七条和《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g"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