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诉格鲁吉亚案。 2022年6月1日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意见。 第84/2019号信息。
2020年,来文提交人在准备投诉方面得到了协助。 随后,将控诉转达格鲁吉亚。
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幼儿园受到的体罚是《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所界定的对儿童的一种暴力形式。 鉴于提交人作为3.5岁儿童的特别脆弱性、对提交人具有权威和控制权的教师的地位以及幼儿园在提供共同关心的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以及在照顾儿童及其教育方面的作用,委员会得出结论:缔约国没有考虑到提交人在国家幼儿园照顾时受到的伤害,因此缔约国对其伤害的责任是根据《公约》第19条承担的。 委员会还得出结论,国家当局没有作出充分努力,也没有对据称违反《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的缔约国义务的体罚进行迅速和有效的调查。
从审议案文可以看出,来文提交人除其他外声称侵犯了他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所享有的权利。 他辩称,缔约国没有按照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后的建议,采取适当立法措施禁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体罚。 他指出,在照顾幼儿的官方机构中没有明确禁止体罚,并认为提交人在幼儿园遭受体罚的待遇是《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所界定的对儿童的暴力形式。 鉴于提交人作为3.5岁儿童的特别脆弱性、对提交人具有权威和控制权的教师的地位以及幼儿园在提供共同关心的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以及在照顾儿童及其教育方面的作用,委员会得出结论:缔约国没有考虑到提交人在国家幼儿园照顾时受到的伤害,因此缔约国对其伤害的责任是根据《公约》第19条承担的。 委员会还总结说:国家当局没有作出充分努力,也没有对据称违反《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的缔约国义务的体罚或在官方的老年儿童日托设施中进行迅速和有效的调查(《意见》第3.2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回顾其第8号一般性意见,澄清说,《公约》第19条的措词以第4条为基础,并明确指出有必要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履行各国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包括体罚的义务(《意见》第7.2段)。
《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是从物质和程序两方面拟订的(《意见》第7.3段)。
委员会将"体罚"或"体罚"定义为使用武力的任何惩罚,其目的是造成一些痛苦或不适,无论这些惩罚有多轻。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涉及用手或一些物体(鞭子,棍子,皮带,鞋子或木勺)击打儿童("打屁股","打屁股","打屁股")(注意事项第7.4段)。
举证责任不能仅仅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总是有平等的机会获得证据,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有相关资料(《意见》第7.4段)。
对儿童、其代表或第三方报告的暴力案件的调查应由受过专门和全面培训的合格专家进行,并要求采取基于儿童权利和特点的办法。 严肃但对儿童敏感的诉讼有助于确保适当查明暴力案件,并为行政、民事、儿童保护和刑事诉讼找到证据。 委员会回顾,这项义务不是关于结果,而是关于手段。 当局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提供与事件有关的证据。 此外,调查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迅速进行(考虑因素第7.6段)。
对虐待儿童案件的调查应该是有效的,因为它应该导致确定提交人是否在幼儿园受到体罚,并查明肇事者(考虑因素第7.6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有必要确定提交人于2017年1月24日在其老师手中遭受的据称体罚以及据称对这种待遇没有进行有效调查是否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十九条所规定的义务(《意见》第7.3段)。
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的实质性内容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于2017年1月24日上午进入幼儿园没有任何面部受伤迹象。 然而,那天他母亲来接他回家时,他的左耳和右耳叶,右脸颊和左下颚都有紫色的瘀伤。 根据法医检查的结论和提交人自己的故事,受伤是由于被一名幼儿园教师击中和拖拽耳朵而造成的(注意事项第7.4段)。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被送到一所州立幼儿园照料,没有任何先前存在的面部损伤。 对他的耳朵和脸部受伤,据称是由一名国家幼儿园教师在幼儿园园地上的惩罚造成的,而提交人是在一个国家机构的照顾下造成的,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对据称他受到幼儿园工作人员待遇的描述是详细和一致的。 另一个孩子的祖母的证词部分证实了这一点,他表明老师经常对她的孙子使用体罚。 提交人的老师关于孩子可能患有过敏症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2017年1月27日的法医体检结论表明,这些伤害是由钝物引起的,但没有提到它们可能是过敏的结果。 根据提交给它的所有材料,并鉴于缔约国当局无法提供另一种解释,委员会得出结论:提交人所遭受的待遇是《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所界定的对儿童的暴力形式。 鉴于提交人作为3.5岁儿童的特别脆弱性、对提交人有权力和控制的教师的地位,以及幼儿园在提供共同关心的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包括照顾儿童和他们的教育,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考虑到提交人受到的伤害是由国家幼儿园照顾的,因此缔约国对他的伤害的责任是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1款)(考虑因素第7.5段)产生的。
委员会强调,虽然提交人在他父亲和一名心理学家在场的情况下接受了一名专门调查员的采访,但缔约国没有说明是否对采访进行了录像,以便保存儿童的证词,以便在以后的法庭诉讼中可能使用,以及是否指示儿童说真话的重要性。 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尽管警方毫不拖延地展开了刑事调查,但调查当局花了将近10个月的时间才听取两名工作人员对被控教师的投诉,并花了15个月的时间与子女在同一教师监督下的父母取得联系。 缔约国没有解释这些拖延。 委员会指出直到2018年8月22日即事发19个月提交人的律师才获准审查案卷。 最后,委员会强调,在事件发生五年多后,调查仍在进行中,没有任何有意义的进展。 无论调查的可能最终结果如何,也没有考虑案卷所载的资料和证据是否足以提起刑事诉讼,委员会认为调查不符合速度和效率的标准(考虑因素第7.7段)。
委员会的结论:国家当局没有作出充分努力,也没有对缔约国违反《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的体罚指控进行迅速和有效的调查(《意见》第7.8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