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日,该案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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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R.a.诉智利案。 2022年6月1日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意见。 第121/2020号电文。

2020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智利。

儿童权利委员会认为,智利最高法院根据1980年10月25日《关于国际诱拐儿童的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的规定将h.M.(提交人的儿子)送回西班牙的决定不符合他优先考虑其最大利益的权利所产生的条件,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该款与第9条和第23条一起单独审议。 从委员会的观点来看,违反《儿童权利公约》的行为已经发生。

从《意见》的案文可以看出,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决定将她的孩子送回西班牙,侵犯了她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三、第九、第十一和第二十三条所享有的权利。 关于《公约》第3条,提交人回顾说,确保儿童最大利益的概念是一项基本权利、一项解释法律的原则和一项议事规则。 该消息的作者强调了她的儿子的特殊脆弱性,她被诊断出患有自闭症。 她辩称,特别是在他的案件中,智利最高法院没有考虑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也没有适当重视这些情况,因为正如其裁决所表明的那样,它的决定完全基于1980年10月25日《关于国际绑架儿童的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的规定,而不是在形式和实质上遵守《公约》第3条所载的原则。 关于《公约》第9条,提交人声称,由于H.M.的孤独症。 他与母亲的分离将对他的心理健康产生严重且可能不可逆转的后果。 关于《公约》第11条,提交人辩称,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儿童将面临无法弥补的伤害的真正危险,缔约国就不应将其移交给该国。 提交人还提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智利最高法院违反了《公约》第23条,没有适当考虑H.M.的状况,他在很小的时候就被诊断出患有孤独症,并在智利接受医疗护理。 他搬到西班牙实际上会导致与他的母亲分离,母亲是他的主要监护人,他感到安全,并与母亲建立了最牢固的感情联系(第3.1-3.4段的考虑)。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以及对国家立法的解释属于国家当局的职权范围,但这种审议或解释显然是任意的或相当于拒绝司法的情况除外。 委员会认为,在儿童和青少年国际回返的案件中,儿童权利委员会的作用不是决定1980年10月25日《关于国际拐卖儿童的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是否得到国家法院的正确解释或适用,而是确保这种解释或适用符合《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义务(意见第7.4段)。

委员会回顾,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缔约国必须确保在公共机构就儿童问题采取的所有行动或决定中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委员会还提请注意,将儿童送回另一个国家的决定是《公约》第3条意义上的"行动"。 委员会强调,儿童的最大利益应"根据儿童的具体情况,在考虑到其个人背景、情况和需要的情况下,逐案调整和确定"(《考虑》第8.2段)。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权利公约》的解释应符合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任何这种解释都应适当考虑到《公约》的适用范围,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公约》包括"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的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特别是有关国际保护人权的规则。 关于国际诱拐儿童问题,对《儿童权利公约》的解释应考虑到缔约国根据《海牙公约》承担的义务,特别是因为正如缔约国承认的那样,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11条,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出口和拘留儿童到国外,包括加入《海牙公约》等协定(考虑因素第8.3段)。

委员会认识到每个案件可能出现的情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关于国际诱拐儿童的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的目标,即防止诱拐儿童和立即遣返儿童的目标,是为了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 委员会注意到,《海牙公约》规定,儿童的最大利益意味着他们立即返回。 但是,《海牙公约》第12条、第13条和第20条中规定的例外情况可以驳斥这一推定,根据这些例外情况,在每一种情况下,都必须确定这种返回实际上是否明显与儿童的最大利益相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所指的儿童的最大利益是决定返回的主要考虑因素。 委员会注意到:上述情况并不意味着国家法院仅根据《海牙公约》作出的关于儿童国际回返的决定必然确保缔约国遵守《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义务。 特别是,由于儿童最大利益得到考虑的权利首先以适用程序保障和解释标准为前提,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国家法院仅根据《海牙公约》作出的所有决定必然导致遵守《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 国家法院应确保在适用或使用《海牙公约》第12、13和20条规定的例外情况的每一项决定中遵守《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的标准(考虑因素第8.4段)。

除其他外,《海牙公约》的目的是保护儿童不被非法移走或拘留、由法官在其惯常居住地作出监护或监护决定、与父母及其家人保持定期联系以及迅速解决返回请求的权利。 (见:《海牙公约》报告员的解释性报告,第11段和第24-25段)。).

委员会认为,在就国际拐卖儿童案件作出裁决时,国家法院首先应有效评估可能构成立即遣返儿童义务例外的因素(根据《关于国际拐卖儿童的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第12、13和20条),特别是当诉讼当事方之一提出这些因素时,并就此问题作出充分知情的决定。 第二,评估这些因素时应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 委员会强调,第二个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际定义,这些定义通常属于国家法院的管辖范围。 委员会注意到,鉴于《海牙公约》的目的是确保在确立有利于儿童国际返回的推定的标准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使这种返回违背儿童最大利益的因素之间取得公平的平衡,因此,适当遵守上述程序保障似乎不大可能导致严重违反《公约》第3条(考虑因素第8.5段)。

委员会认识到,《关于国际拐卖儿童的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的目的是将儿童送回其惯常居住国,以便在必要时在该管辖区内解决监护和儿童保护问题。 他还指出,应迅速作出关于返回的决定,以确保适当恢复儿童的正常状况,并切实保障返回的可行性,以避免歪曲《海牙公约》的宗旨和目标(见:《海牙公约》报告员的解释性报告,第22段)。). 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根据确保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应严格解释《海牙公约》规定的遣返儿童义务的例外情况。 被要求适用《海牙公约》的国家法官不应像被要求就监护、探视或其他有关事项作出决定的法官那样对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同样程度的审查,特别是如果上述第一位法官不能获得与普通住所国法官相同的证据和资料。 然而,决定返回的法官必须考虑到《海牙公约》规定的有限例外情况,并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的要求,评估返回可能对儿童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或以其他方式显然违背其最大利益的程度(考虑因素第8.6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考虑到提交人的论点,智利最高法院在其决定中错误地应用了确保儿童在形式和实质方面的最大利益的概念。 首先,委员会认为,对这项指控的审查并不意味着它承担了上诉机构的作用,也不意味着法院修改了对缔约国现行国家立法的解释; 相反,这可能意味着审查国内决定是否符合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承担的《儿童权利公约》义务。 第二,委员会注意到,由于《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所载的确保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规定了程序性和实质性义务,因此,委员会有权核查这些义务是否符合国家法院作出的决定所依据的理由。 第三,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指控的实质内容在于确定缔约国在根据《海牙公约》作出的决定中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承担的义务的程度(《意见》第7.4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将H.M.(提交人的儿子)送回西班牙的决定将违反《儿童权利公约》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因为他的返回将对他的心理健康产生严重和可能不可逆转的后果,特别是考虑到他的疾病(孤独症),因为这将导致他与他的母亲分离,他的母亲是他的主要照顾者,也是与他有最密切感情联系的人。 委员会注意到,这些指控所依据的事实前提是,H.M.的返回将导致他与母亲分离。 委员会回顾说,其职能通常不包括确定或审查国家法院确定的事实问题。 然而,由于提交人声称智利最高法院没有适当注意她可能与H.M.分离。 委员会认为,由于儿童的特殊脆弱性,这种分居对儿童的影响是:这些指控为可否受理的目的得到了充分的证实,因为它们可以被认为相当于违反《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和第9条和第23条(《意见》第7.5段)。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3条以及第9条和第23条提出的指控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很可能没有适当考虑到H.M.的最大利益,特别是考虑到他可能与母亲分离以及考虑到他的疾病,这将对他的心理健康产生的影响(第7.7段的考虑)。

委员会必须确定在智利最高法院决定将H.M.送回西班牙以执行《关于国际拐骗儿童的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的规定时,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是否是《公约》第3条的主要考虑因素(意见第8.2段)。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适用《关于国际诱拐儿童的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的直接目的是确保履行其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的义务,因此不能说智利最高法院没有考虑到H.M.的最大利益(《意见》第8.3段)。

在审议了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适用于国际儿童回返案件的标准的最初问题后,委员会必须确定在何种程度上,在具体的H.M.案件中,智利最高法院的决定尊重了这一标准。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所有决定都有正当理由和动机。 他还指出:在对证据和适用标准进行彻底分析后,第一家家庭法院在 Vigna del Mar的决定后来根据《关于国际拐骗儿童的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第13条"a"款在上诉中得到确认,他拒绝了h.M.的遣返申请,理由是父亲同意儿童留在缔约国。 家庭法院还指出,应当适当考虑H.M.的返回将为他创造一个"有害和有害的环境",特别是鉴于他可能与母亲分离而特别脆弱,鉴于他的状况,母亲在H.M.的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尤其重要。 这些调查结果成为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含义分析儿童最大利益的一部分。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智利最高法院的一项决定,家庭法院的裁决被推翻,理由是已证实的事实不能被解释为父亲同意将智利作为H.M.的永久居住地。委员会注意到,最高法院在其决定中指出:来文提交人没有证明在要求返回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第8.7段考虑)。

提交人提到了《关于国际儿童绑架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第13条"b"款规定的例外情况,理由是据称父亲的依赖(父亲花了大部分时间在互联网上与陌生人交流)可能危及H.M.,最高法院认为这一指控未经证实。

委员会认为,智利最高法院的决定没有充分驳斥初审法院的决定中确定和列入的以及上诉法院确认的一些因素,这些因素对于确定H.M.是否应返回西班牙很重要,主要是考虑到他因孤独症而特别易受伤害,以及他可能与母亲分离,因为他的病情在他的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上述情况更为重要,因为这一决定驳斥了下级法院关于《关于国际拐骗儿童的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第13条"a"款所规定的例外情况的结论。 尽管有一项谅解,即分居无论对儿童来说有多严重,都不能自动满足危险严重程度的标准,例如,根据《海牙公约》第13条"b"款的要求,有必要适当考虑父母返回儿童惯常居住国并与他保持联系的真正可能性,特别是在H.M.这样的情况下,鉴于上述情况。 特别应特别注意智利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时他的年龄很小(三年),提交人在前两年在缔约国接受孤独症治疗期间是H.M.的特别人员,以及对提交人发出逮捕令在西班牙逮捕的事实。 委员会注意到智利最高法院的裁决仅提及父亲的权利并未提及H.M.的权利或最大利益。 因此,在不讨论智利最高法院对事实和适用标准的评估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智利最高法院的裁决缺乏充分的论证,使委员会无法确认法院有效地评估了上述因素(考虑因素第8.8段)。

委员会认为,智利最高法院的决定命令H.M.立即返回西班牙,但没有具体说明返回西班牙的条件。 委员会注意到2020年11月6日举行的临时听证会仅限于执行返回令因此无法补救最高法院无法有效评估可能构成立即返回儿童义务例外的因素。 委员会认为,作出儿童返回决定的法院在作出此种决定时,必须确保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其安全返回。 委员会注意到,将H.M.送回西班牙的决定不符合考虑到他的最大利益的权利所产生的条件,违反了《公约》第三条第1款,并与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一起单独审议(《意见》第8.9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陈述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三条第1款,并与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一起单独审议(《意见》第8.1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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