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诉西班牙案。 2019年2月1日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意见。 第4/2016号来文。
2016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西班牙。
委员会认为,鉴于移民在摩洛哥边境附近遭受暴力和提交人遭受虐待,在驱逐前未能评估未成年提交人可能遭受不可弥补损害的风险,以及未能遵守确保其最大利益的原则,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和第37条。 委员会还得出结论,提交人以举目无亲的儿童身份,在驱逐出境前没有经过身份查验和评估程序,而且没有机会对此提出抗议,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3条和第20条所享有的权利。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作为在国际移徙中被剥夺了家庭环境的无人陪伴儿童被驱逐出境的方式--被拘留和戴上手铐,没有得到听取,没有得到法律援助或翻译的协助,也没有考虑到他的需要--构成了《公约》第37条所禁止的待遇。
从《意见》的案文可以看出,提交人声称,他是违反《儿童权利公约》第20条第1款的受害者,因为缔约国对他作为一名被剥夺家庭环境的无人陪伴儿童缺乏充分保护。 他指出,2014年12月2日,西班牙民卫队官员在梅利利亚拘留他,戴上手铐并返回摩洛哥时,他没有接受任何身份识别程序,他的保护需求没有得到评估,他也没有机会谈论他的个人情况。 他还声称,在将他送回摩洛哥之前,没有一名民卫军官甚至问过他的姓名、年龄或他是否有任何危险(考虑因素第3.1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20条,国家有义务向举目无亲的儿童提供特别保护和援助,"除其他外,适用于在其管辖范围内试图进入该国领土的儿童。"委员会认为"这些保护义务的积极方面之一还要求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早查明举目无亲或失散的儿童包括在边界。" 因此,为了使缔约国遵守《公约》第20条规定的义务,并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缔约国必须在转移或遣返某人之前进行初步评估,包括采取下列步骤:
a)无人陪伴未成年人的优先识别;在有疑问的情况下,应该以有利于有关人员的方式解决问题,即如果存在此人是儿童的可能性,那么她或他应该被视为;
(b)在初次面谈的基础上确定未成年人的身份;以及
(c)评估未成年人所处的具体情况和特别易受伤害的因素(如果有的话)(考虑因素第14.3段)。
在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的义务时,为了确保儿童不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如果有严重理由相信可能对儿童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国家不应将儿童驱逐到某一国家。 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37条和不驱回原则,国家有义务对儿童在将被移交或遣返的国家遭受无法弥补的伤害和严重侵犯其权利的风险进行初步评估,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并除其他外考虑到"儿童营养不良或医疗服务不足的特别严重后果"。" 委员会特别回顾,在从儿童最大利益的角度评估情况并确定如何做到这一点的背景下,应保证儿童有权进入该国领土,而不论是否有文件,并有权向负责评估儿童保护权利方面的需要的当局提供程序保障(考虑因素第14.4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确定于2014年12月2日:
(a)提交人作为无人陪伴的儿童抵达西班牙被剥夺了家庭环境;
(b)撰文人在梅利利亚边境检查站的隔离墙上呆了几个小时,没有得到西班牙当局的任何援助;
c)他一从栅栏下来,西班牙民卫队官员就拘留了他,给他戴上手铐,并将他直接送回摩洛哥;
(d)从提交人离开隔离墙到他返回摩洛哥之间,他没有得到任何法律援助或翻译的协助,以便能够解释自己;他没有接受初步评估程序来确定他的无人陪伴儿童的地位,如果有疑问,也没有得到适当的待遇;他的身份没有确定,他没有接受面谈或询问他的具体个人情况和/或他当时是否处于易受伤害的地位(考虑因素第14.5段)。
已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不驱回原则在本案中不适用,因为只有当有关人员从他或她有遭受迫害危险的领土抵达时,该原则才适用。 然而,委员会重申,缔约国有义务在有严重理由相信可能对儿童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的情况下,不将儿童驱逐到某一特定国家。 委员会注意到,在申诉人返回摩洛哥之前,缔约国没有确定他的身份,没有询问他的个人情况,也没有对他被遣返的国家遭受迫害和/或无法弥补的伤害的风险进行初步评估。 委员会认为,鉴于移民在与摩洛哥接壤的边界附近遭受的暴力和提交人所面临的虐待,在驱逐出境前未能评估提交人可能遭受不可弥补损害的风险,以及未能遵守确保其最大利益的原则,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和第37条(《意见》第14.6段)。
委员会还得出结论,提交人以举目无亲的儿童身份,在驱逐出境前没有经过身份查验和评估程序,而且没有机会对此提出抗议,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3条和第20条所享有的权利(《意见》第14.7段)。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作为在国际移徙中被剥夺了家庭环境的无人陪伴儿童被驱逐出境的方式--被拘留和戴上手铐,没有得到听证,没有得到法律援助或翻译的协助,也没有考虑到他的需要--构成了《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所禁止的待遇(考虑因素第14.8段)。
委员会的结论:现有事实表明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第3、20和37条(《意见》第14.9段)。
案件是"A.M.诉瑞士"。 2021年9月22日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意见。 第95/2019号信息。 缔约国意识到M.K.A.H.(提交人的儿子)没有公民身份,应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他返回保加利亚后能够获得公民身份。 委员会的结论是,如果返回保加利亚,M.K.A.H.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7条所享有的权利将受到侵犯。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2条,因为国家当局在审查庇护申请期间没有听取M.K.A.H.(当时11岁)的陈述。 委员会认为,未与儿童直接面谈构成违反《公约》第12条的行为。 考虑到案件的调查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将M.K.A.H.遣返保加利亚将构成对他个人生活的任意干涉,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16条所享有的权利。
从考虑的案文可以看出,提交人辩称,M.K.A.H.(提交人的儿子)的权利在第2条(第1款)中有所规定2), 6, 7, 16, 22, 24, 27, 28, 29, 37 如果他被驱逐到保加利亚,缔约国将违反《公约》第39条,在那里他面临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真正威胁(考虑因素第3.1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儿童权利公约》承认所有权利(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相互依存性和重要性,使所有儿童都有机会最大限度地发展其身心能力、个性和才能(考虑因素第9.6段)。
儿童权利委员会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规定,如果有严重理由相信儿童确实有可能受到无法弥补的伤害,例如《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和第37条所规定的,各国不应将其送回某一国家; 而且这种不强迫返回(不驱回)的义务适用,不论非国家行为者是否严重侵犯《公约》所保障的权利,以及这些违反行为是有目的的还是某些行动或不行为的间接后果。 评估这种严重侵犯行为的危险程度时应考虑到年龄和性别因素。 这项评估应根据审慎原则进行,如果有理由怀疑接受国是否能够保护儿童不受这种威胁,缔约国应避免将儿童驱逐出境(考虑因素第10.4段)。
在作出关于驱逐儿童的决定时要考虑的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应该是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并且这种决定应该根据一个程序作出,该程序提供适当的程序保证,在儿童返回时将得到安全和必要的照顾和行使其权利的机会。 委员会还回顾,举证责任不能仅仅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因为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总是能够平等获得证据,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拥有相关资料(《意见》第10.5段)。
母亲的心理健康是照顾他的孩子的主要人,对孩子的和谐发展和生存至关重要(考虑因素第10.8段)。
《公约》第12条保障儿童有权在影响到他的任何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发表意见。 委员会回顾,在儿童决定听取意见后,他必须确定他希望如何听取意见: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 此外,本条并未对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规定任何年龄限制,也不鼓励缔约国在法律或实践中实行年龄限制,这将侵犯儿童就影响他或她的所有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要求对他们的情况分别进行评估,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的父母申请庇护(考虑因素第10.11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缔约国在审议庇护申请时没有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这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 委员会提请注意提交人指称,将他们驱逐到保加利亚将侵犯她儿子(M.K.A.H.)根据第三条(第1款)、第六条(第1款)所享有的权利2), 22, 27, 28, 37 和《公约》第39条,由于他是一名受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武装冲突创伤的儿童,由于他的难民地位,他将无法在保加利亚获得体面生活所必需的支助,并获得重新融入社会和康复所必需的教育、住房、医疗和社会支助。 委员会还考虑到提交人声称,她自己的精神健康状况,包括严重的精神障碍,不能与她孩子的健康状况分开审议,因为她是保加利亚唯一能为他提供必要照顾的人(《意见》第10.2段)。
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注意提交人和第三方提供的报告即保加利亚没有为在获得住房、就业、社会福利和医疗方面面临严重困难的国际保护受益人制定 他特别注意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2019年10月发表的一份报告,其中指出,缺乏适当的接待条件和融合前景迫使许多寻求庇护者在申请被审议之前或给予庇护后不久离开该国,在融合和支持有特殊需要的人方面没有有针对性的援助措施,无家可归的威胁是真实的。 委员会还考虑了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R.A.a.案中的意见。 和Z.M.诉丹麦",委员会在该案中认为,这对夫妇及其子女返回保加利亚将侵犯他们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7条所享有的权利,因为他们有被剥夺和需要的危险,而父亲也得不到他所需的医疗照顾(《意见》第10.6段)。
委员会指出,在分析庇护申请时,缔约国考虑到保加利亚是有关人权和保护享有额外保护的人的条约的缔约国,包括第2011/95/EU号指令,但没有适当考虑到许多报告,表明在类似M.K.A.H.的情况下,儿童受到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危险是真实的。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适当考虑到M.K.A.H.的情况。 作为武装冲突的受害者和据称在保加利亚逗留期间受到虐待的寻求庇护者;国家没有试图采取必要步骤,进行M.K.A.H.将在保加利亚接触到的个人风险评估,检查他和提交人的实际入学条件,包括获得教育、就业、住房、医疗和儿童身心重新适应和重新融入社会所需的其他服务。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第三国国民可以在保加利亚寻求慈善组织的帮助。 与此同时,他指出,慈善组织的支持不是国家履行其义务,而是治标不治本(考虑因素第10.7段)。
委员会强调,在提交人和M.K.A.H.申请庇护时,他们明确表示M.K.A.H.是无国籍人。 他指出,缔约国没有试图采取必要步骤核实儿童是否能够在保加利亚取得公民身份。 委员会认为,遵守《儿童权利公约》第7条要求各国采取积极措施,实现取得公民身份的权利。 缔约国意识到M.K.A.H.缺乏公民身份,应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他返回保加利亚后能够获得公民身份。 因此,考虑到本案的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如果M.K.A.H.返回保加利亚,M.K.A.H.根据《公约》第7条所享有的权利将受到侵犯(《意见》第10.10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二条,因为国家当局在审查庇护申请时没有听取当时11岁的M.K.A.H.的陈述。 委员会还考虑到缔约国的论点,该国辩称,儿童由于年龄小而没有被听取意见,而且他行使了通过母亲听取意见的权利。 在本案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未与儿童直接面谈构成违反《公约》第12条的行为(《意见》第10.11段)。
关于《公约》第16条,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驱逐M.K.A.H.的决定也将侵犯他的权利,因为他将与他的叔叔和表兄弟、他在欧洲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开,与他们的关系对他的福祉和重新融入社会至关重要。 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委员会认为,M.K.A.H.与他的堂兄弟和叔叔分开,很可能给儿童的发展和重新融入社会造成更多的困难。 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M.K.A.H.返回保加利亚将构成对他个人生活的任意干涉,侵犯他根据《公约》第16条所享有的权利(《意见》第10.12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表明违反了《公约》第3和第12条,M.K.A.H.及其母亲返回保加利亚也将违反《公约》第3和第12条。1, 6, 16, 22, 27, 28, 37 和《儿童权利公约》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