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和N.S.诉比利时案。 2018年9月27日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意见。 第12/2017号信息。
2017年,该消息的作者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比利时。
儿童权利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在审议S.E.(来文提交人根据卡法拉关系提出的儿童)签证申请的过程中没有审查儿童的最大利益问题,而且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和第12条,也没有确保尊重她的陈述权。 委员会注意到,在评估和确定在接受或拒绝居留证申请的后果方面确保儿童利益的最佳办法时,即 在该国,缔约国有义务考虑到儿童与来文提交人之间现有的事实上的联系,这些联系是在卡法拉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 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0条,未能履行其义务,以积极、人道和迅速的方式审议提交人的申请,即家庭团聚申请,确保提交此种请求不会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造成不利后果。
从考虑的文本可以看出,提交人结婚了。 他们收养了S.E.,他出生于2011年4月21日在马拉喀什,是摩洛哥公民,作为卡法拉关系的一部分。 没有关于S.E.父亲的信息;S.E.的母亲在出生时抛弃了她。 承认她是孩子的决定被她的父母拒绝,由马拉喀什初审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考虑因素第2.1段)。 提交人指出,kafala不会导致与儿童建立家庭关系,因此他们无法以家庭团聚为由提交申请。 为此他们于2011年12月21日根据1980年12月15日比利时关于外国人入境、在该国停留和驱逐的法律第9条以人道主义理由申请长期签证(考虑因素第2.4段)。 2012年11月27日外国人办公室驳回了提交人的签证申请因为它认为在Kafala关系框架内将孩子移交教养的决定不构成收养也不是留在该国的权利的基础(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权利(《意见》第3.1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是,儿童的最大利益应是所有有关决定的主要考虑因素,儿童的最大利益的概念"应根据有关儿童的具体情况,考虑到他们的个人情况、情况和需要,个别调整和确定。 在就个别案件作出决定时,应根据儿童所处的具体情况,评估和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考虑》第8.3段)。
通常,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属于国家司法当局的职权范围,但这种审查显然是任意的或构成司法错误的情况除外。 在这方面,委员会在解释国家立法和评估事实和证据方面并不取代国家当局,但它有义务核实当局的评估没有任意性或拒绝司法,并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被用作这项评估的主要标准(考虑因素第8.4段)。
《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没有对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规定任何年龄限制,也不鼓励缔约国在法律或实践中实行年龄限制,这将侵犯儿童就影响他或她的一切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孩子不需要对影响他的问题的所有方面都有全面的了解,他只需要对这个问题有一个了解,这样他就可以正确地提出他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委员会回顾说,"作出的任何决定,如果没有考虑到儿童的意见,也没有根据他们的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他们适当的重视,就意味着儿童没有机会影响确定其最大利益的过程。 儿童的年龄小或其处境的脆弱性(例如残疾、属于少数群体、移民等)。)不要剥夺他表达意见的权利,也不要降低在确定他的最佳利益时对儿童意见的重视。 应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儿童在这种情况下平等行使其权利,同时考虑到个人评估,其目的是让儿童自己在决策过程中发挥作用,并在必要时提供合理的便利和支持,以确保他们充分参与评估其最大利益"(《考虑》第8.7段)。
在评估保护家庭环境和维持关系的可能性时,应将"家庭"一词广义地理解为包括当地习俗规定的亲生、寄养或养父母,或酌情包括大家庭或社区的成员"(《儿童权利公约》第5条)"(《意见》第8.11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提交人指称比利时移民当局通过的关于拒签的四项决定没有提到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 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的论点,根据这些论点,这些决定是根据现行国内立法作出的,该立法经修正,以执行1993年5月29日《关于在外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合作的海牙公约》,并保证儿童在国际收养方面的最大利益(《意见》第8.2段)。
比利时移民当局决定拒绝向S.E.签发签证的原因是,以"kafala"形式的拘留并没有给予在该国居住的任何权利,而据缔约国说,发件人没有证明:
a)S.E.在摩洛哥的亲生家庭无法照顾她;
(b)提交人如果把她留在摩洛哥,就不能抚养她;
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这些论点是一般性的,表明没有考虑到S.E.发现自己的具体情况;特别是没有考虑到她是一个生父不详的孩子并被她的生母抛弃的事实,因此这是不现实的,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理由假设她的生父家庭会照顾她。 关于缺乏必要财政资源的论点似乎没有考虑到摩洛哥当局根据检查提交人的社会地位及其财务能力的结果以"kafala"的形式建立羁押的事实。 摩洛哥当局承认她符合相关标准,并在s.E.和来文提交人之间建立了"kafala"关系。 缔约国普遍质疑摩洛哥建立卡法拉关系所采用的程序,但没有说明这种程序在多大程度上不能提供必要的保障。 最后,与离开S.E.相关的选项。 在摩洛哥,它不允许考虑到在孤儿院抚养儿童的需要和在与他同居的条件下满足这一儿童的情感、社会和经济需要之间的差别,这将符合父母与儿童之间现有的关系。 这一论点意味着移民当局没有考虑到自2011年以来提交人与S.E.之间形成的情感联系。 特别是,除了在kafala框架内建立的法律关系外,移民当局显然没有考虑到N.S.从她出生的那一刻起就与S.s.生活在一起的事实,也没有考虑到在这种共同生活的条件下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开始的家庭关系(考虑因素第8.5段)。
关于提交人关于违反《公约》第12条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S.在作出第一项决定时才一岁,在作出第二项决定时才五岁,她无法提出自己的意见,因此,在适用关于在该国签发或不签发居留证的规则的框架内听取儿童的意见是没有道理的(考虑第8.6段)。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1。 缔约各国应确保能够提出自己意见的儿童有权在影响儿童的一切事项上自由表达这些意见,并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适当考虑到儿童的意见。 2. 为此目的,特别是根据国家立法程序规范所规定的程序,儿童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或行政诉讼中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当局发表意见。"
委员会注意到,在就审查提交人出于人道主义原因提交的签证申请的第二个程序的结果作出决定时,S.E.已经五岁了,她本可以就与提交人在比利时永久居留的可能性提出意见。 委员会不同意缔约国的立场,即在审议该国居留许可问题时没有必要考虑到儿童的意见,因此,委员会持有相反的意见。 在本案中,这一程序的后果对S的生活和未来至关重要,因为对她来说,这些后果直接关系到与发件人同住一个家庭的可能性(考虑第8.8段)。
委员会的结论是,缔约国在审议S.E.签证问题的过程中没有具体处理儿童的最大利益问题,而且违反了《公约》第3条和第12条,也没有确保尊重她的陈述权(《意见》第8.9段)。
关于提交人关于不遵守《公约》第10条的申诉,委员会认为,《公约》第10条并没有要求缔约国普遍承认按"kafala"顺序安置的儿童享有家庭团聚的权利。 尽管如此,委员会注意到,在评估和确定儿童在接受或拒绝居留证申请的后果方面的最大利益时,即。 在该国,缔约国有义务考虑到儿童与提交人(特别是与N.S.)之间现有的事实上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在卡法拉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考虑因素第8.11段)。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10条"1。 根据缔约国根据第九条第1款承担的义务,缔约国必须以积极、人道和迅速的方式考虑儿童或其父母为家庭团聚而进入或离开缔约国的申请。 缔约国应进一步确保提出此种请求不会对申请人和家属造成不利后果。 2. 父母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儿童有权定期与父母双方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接触,但特殊情况除外。 为此目的,并根据缔约国根据第九条第二款承担的义务,缔约国应尊重儿童及其父母离开任何国家,包括本国在内,返回本国的权利。 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利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这些限制是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并符合本公约承认的其他权利。"
考虑到在本案中没有考虑到事实上的家庭关系,以及提交人申请签证已经超过七年,委员会得出结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0条,没有履行其义务,以积极、人道和迅速的方式审议提交人的申请,相当于家庭团聚的申请,确保提交此种请求不会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造成不利后果(考虑因素第8.12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陈述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3、10和12条(《意见》第8.1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