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5日,该案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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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18年3月5日在J.I.诉芬兰案中的意见(第103/2016号来文)。

2016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芬兰。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条(a)款,缔约国有义务通过法律和其他适当手段确保切实执行男女平等原则,而且根据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缔约国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不仅改变或废除现有的法律和条例,而且废除歧视妇女的习俗和惯例。 此外,根据第16条(第1款),缔约国承诺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与婚姻和家庭关系有关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 在这方面,委员会强调,遵循陈规定型观念影响到妇女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司法当局应避免根据对家庭暴力或基于性别的暴力构成的先入为主的观念制定严格的标准(《意见》第6.15段)(见"V.K.)。 诉保加利亚"(CEDAW/C/49/D/20/2008),第9.11段。).

委员会回顾,《任择议定书》第5条和议事规则第63条规定的临时措施对于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个人来文的工作至关重要。 无视这一规则,特别是在妇女和儿童面临严重伤害危险时未能保护她们,这种情况发生,妨碍了通过《任择议定书》保护《公约》规定的权利(《意见》第8.4段)。

委员会提及其关于妇女诉诸司法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第26和27段其中指出以下:

法官经常对他们认为适合女性的行为标准提出严格的要求,并惩罚那些不符合这些刻板印象的人。 陈规定型观念也对妇女的陈述、她们的论点和作为当事方和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词的可信度产生负面影响。 某些陈规定型观念的存在可能导致法官误解或适用法律。 它具有严重后果,例如在刑法领域,犯罪分子可能因此而逃避对侵犯妇女权利的法律惩罚,从而导致促进有罪不罚的文化。 在所有法律领域,陈规定型观念都威胁到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完整性,而这反过来又可能导致司法错误,包括反复使原告受害。

法官、治安法官和仲裁员并不是司法系统中适用、维持和延续陈规定型观念的唯一行为者。 检察官、执法人员和这一进程的其他参与者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经常受到陈规定型观念的影响,特别是在涉及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案件中;然而,这种陈规定型观念有时会使受害方/受害者的论点失去信誉,并支持被告方辩护所提出的论点。 因此,陈规定型观念可以决定调查和法院诉讼的过程,以及法院判决的性质(意见第8.6段)。

委员会认为,《公约》第16条第1款(d)项和(f)项中提到的"主要"一词意味着儿童的最大利益不能与其他考虑在平等的基础上得到考虑。 委员会还认为,为了表明尊重儿童评估其最大利益的权利,并使其具有首要或主要的重要性,任何有关儿童的决定都必须加以权衡、论证和解释(《意见》第8.7段)。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号和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介绍了新版第19号一般性建议根据该建议妨碍或不允许妇女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于性别的暴力根据一般国际标准人权公约的权利或规定构成《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歧视。 作为尽责义务的一部分,缔约国应制定和执行各种措施,打击非国家行为者对妇女实施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通过法律和建立打击这种暴力行为的机构和制度,并确保这些行为的真正效力和得到所有公职人员和机构的支持,确保适当遵守法律。 罪犯或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期间和审判后的权利或要求,包括在财产、隐私、儿童监护权、接触权、接触权和探望权方面的权利或要求,应考虑到妇女和儿童的生命权以及身体、性和心理完整权;这应以确保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为指导(见Yildirim诉奥地利(CEDAW/C/39/D/6/2005);Gokce诉奥地利(CEDAW/C/39/D/5/2005); "Gonzalez Carreno诉西班牙"(CEDAW/C/58/D/47/2012);"MV诉丹麦"(CEDAW/C/63/D/46/2012)和"Jallow诉保加利亚"(CEDAW/C/52/D/32/2011)。). 如果缔约国没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当局知道或应该知道发生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情况下,防止发生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或者没有调查、起诉和惩罚犯罪者,也没有赔偿这种行为的受害者和受害者,那么缔约国就默认同意发生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或鼓励他们。 这种被动和不作为构成对人权的侵犯(意见第8.8段)。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条(a)款,缔约国有义务通过法律和其他适当手段确保切实执行男女平等原则;根据第2条(a)款,如果个人、组织或企业不履行行使适当注意权的义务,缔约国可对其行为负责; 根据《公约》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缔约国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不仅修订或废除现行法律和条例,而且修订或废除歧视妇女的习俗和做法。 此外,根据第16条(第1款),缔约国承诺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与婚姻和家庭关系有关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 在这方面,委员会强调,陈规定型观念影响到妇女享有司法公正的权利,司法当局不应基于对应被视为家庭暴力的先入为主的观念来实施严格的标准(《意见》第8.9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面临的问题是,缔约国是否在Y.A.保护提交人不受家庭暴力和调查这种暴力案件方面履行了应有的义务。 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公约》的规定审查国家当局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并确定它们在作出这些决定时是否考虑到《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因此,在本案中,决定性因素是确定这些当局是否适用了应有注意的原则,以及它们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确保提交人及其儿子不受基于性别歧视的持续家庭暴力的可能风险的保护(《意见》第8.2段)。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它有一个严格和全面的立法框架,旨在确保男女平等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的利益,并注意到,正是在这项立法的框架内,就E.A.的监护权和与他联系的权利作出了决定。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声明,即提交人的指控属于一般性质。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存在相关法律,但国家当局事实上的决策者和执法官员没有适当地适用这些法律:在将这些证词与犯罪者的话进行比较时,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影响到对受害者和脆弱者的证词的重视,而受害者和脆弱者往往是妇女和儿童; 此外,考虑到提交人的陈述,缔约国当局没有为她和她的儿子提供保护,原因是在作出基于贬低父亲的暴力风险的决定时存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对国家立法及其适用实践的评论与她的个人案件有关(《意见》第8.3段)。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他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后来又被重复,从未转交地方当局,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护E.a.免遭其父亲指称的暴力(意见第8.4段)。

委员会注意到,Varsinais-Suomi地区法院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心理健康及其对被指控罪犯的敌意提出了质疑,但没有怀疑被指控犯有暴力犯罪者的心理稳定性,也没有在给予他唯一监护权之前评估他的状况。 委员会注意到,在作出移交拘留的决定后,检察官几乎立即提出了对Y.A.的暴力攻击指控,但两周后E.A.。 他被移交给他的父亲,没有额外的检查。 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监护和通讯案件,儿童的母亲接受了精神病检查,但没有发现任何令人关切的原因;然而,没有对父亲进行这种检查,尽管他在刑事案件中被定罪。 委员会还注意到2013年10月14日通过的监护权案的最终决定实际上甚至完全缺乏将监护权从母亲转移给孩子父亲的理由; 上诉法院的决定和关于向最高法院上诉许可申请的决定都没有解释为什么在决策过程中没有优先考虑家庭暴力问题,即使在Y.A.被判在调查间隔期间殴打提交人之后;没有对向警方提出的指控进行调查; 尽管从监护当局收到了一些报告,并对儿童的父亲定罪,但既没有对其履行父母职责的能力进行调查,也没有对其履行父母职责的能力进行评估。 委员会还相信,由于Y.A.因对其犯罪行为的控诉而被带到法庭接受讯问(《意见》第8.5段),因此违反了行使适当注意的义务。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履行警察和各法院对提交人的申诉所表示的尽职调查义务,导致E.A.的最大利益受到损害,并侵犯了他在根据《公约》第十六条进行监护审查期间对其母亲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意见》第8.7段)。

委员会认为,在决定E.A.的监护权时,当局是在对家庭暴力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性观念的影响下采取行动的;这表现在以下事实:Y.A.一再单方面暴力的事实被视为父母之间的分歧,表明父母双方都犯有暴力行为;然而,除了提交人在她遭到残酷攻击后的第二天所作的声明外,没有证据支持这种解释; 在不重视对Y.A.的刑事判决的情况下,当局将儿童的监护权指定给一个容易遭受暴力的人。 因此,当局未能确保根据《公约》第2条(a)、(c)、(d)、(e)和(f)、第15条(a)和第16条(第1款)(d)和(f))所规定的义务进行适当的控制(《意见》第8.9段)。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一个基础广泛的模式来打击家庭暴力,包括立法措施、提高认识、教育和能力建设。 尽管如此委员会还是提到在其对缔约国2014年提交给它的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关切特别是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关切。 他指出,为了使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妇女能够在实践中利用不歧视和事实上平等的原则,并行使其人权和基本自由,所采用的模式所表达的政治意愿必须得到参与履行缔约国所承担的义务的所有国家行为者的支持。 这种义务包括对公共当局的过失、疏忽和疏忽进行调查,因此受害者可能得不到保护。 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就提交人对Y.A.的申诉、她在法院的待遇以及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而言,这项义务没有得到履行(《意见》第8.10段)。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及其儿子根据《公约》第二条(甲)、(丙)、(丁)、(戊)和(f)、第十五条(甲)和第十六条(第一款)(丁)和(f))以及委员会第35号一般性建议(《意见》第9段)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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