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7日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对V.K.诉加拿大案的意见(第2292/2013号来文)。
2013年协助来文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加拿大。
信息主题:从加拿大驱逐到埃及。
实质性问题:生命权;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威胁。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提及其关于《公约》缔约国所承担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第12段),其中提到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某人引渡、驱逐、驱逐或以其他方式驱逐出其领土。 如有严重理由相信存在《盟约》第6和第7条所规定的不可弥补损害的真正危险的领土。 委员会还指出,这种危险应是个人的(见K。 丹麦(CCPR/C/114/D/2393/2014),第7.3段;P.T.诉丹麦(CCPR/C/113/D/2272/2013),第7.2段;和X.丹麦(CCPR/C/110/D/2007/2010),第9.2段。)并且足够真实,以作为识别不可挽回损害风险的基础。 因此,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提交人原籍国的一般人权情况(见H.诉丹麦,第9.2段和X.诉瑞典(CCPR/C/103/D/1833/2008),第5.18段)。). 委员会回顾,作为一项规则,应由《公约》缔约国当局评估有关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威胁,除非确定这种评估明显是武断的或错误的,或相当于剥夺司法公正(《意见》第10.3段)(见K.诉丹麦,第7.4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他被驱逐到埃及将构成对他的自由、安全和生活的攻击,因为他的性取向和从伊斯兰教皈依基督教。 他还声称,缔约国没有对驱逐他的风险进行合理的评估(《意见》第10.2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他的性倾向、从伊斯兰教皈依基督教以及据称如果他返回埃及他的家人和当局可能遭受迫害的危险的陈述。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为支持他的指控而提到的文件,其中报告了据称在埃及同性恋者和皈依基督教的人所遭受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 与此同时,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出任何具体的论点,从而得出结论,如果他被遣返,他将面临人身和真正的危险,缔约国当局在审查和重新审查他在驱逐前的风险评估申请过程中仔细分析了提交人提出的请愿和论点。 所有这些权威都在提交人的陈述中发现了矛盾和难以置信的方面。 特别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没有以令人信服的方式证明或解释为什么他不可能完全证实他所称伴侣的身份或他在埃及死亡的事实。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提交的医生信中注意到提交人身上存在伤疤并未解释医生表示他们是由于2012年的一次袭击而获得的原因。...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他与他声称是他的姐姐和女婿的人的关系,而且正如他所说,他们向国家当局报告了他。 根据对其案卷的分析,加拿大当局得出结论,提交人的指控不可信,关于提交人如果返回埃及将受到起诉的说法只是"简单的可能性"(考虑因素第10.4段)。
委员会指出,尽管提交人对加拿大当局关于据称他在埃及将面临无法弥补的损害的风险的评估和结论提出异议,但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充分证实他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意义上的申诉。 委员会认为,正如现有资料所显示的那样,缔约国考虑到了它为评估提交人的危险所掌握的所有因素,包括关于在埃及迫害基督徒、皈依基督教者和同性恋者的报告,并认为缔约国在决策过程中没有作出任何错误的估计。 委员会还认为,尽管提交人对缔约国当局的事实结论提出异议,但他没有证明这些结论是武断的或明显错误的,也没有证明这些结论等于拒绝司法。 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提出的证据和情况并不能证实他将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六条或第七条的待遇的实际和个人危险(《意见》第10.5段)。
人权事务委员会。.. 认为它所掌握的事实不允许它断定将提交人驱逐到埃及将构成对提交人根据《盟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所享有的权利的侵犯(《意见》第11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