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2018年9月27日在I.B.和N.S.诉比利时案中的意见(第12/2017号来文)。
2018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比利时。
信息主题:拒绝向具有比利时和摩洛哥公民身份的配偶作为kafala关系的一部分收养的儿童签发人道主义签证。
"根据摩洛哥法律,kafala由2002年6月13日关于颁布关于收养和抚养(建立kafala关系)被父母遗弃的儿童的第15-01号法律的第1-02-172号dahir规定。 根据该法第2条,kafala是"有义务为父母遗弃的儿童提供与父亲为自己孩子提供的相同的保护,教育和照顾。 Kafala态度不会产生收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是继承权的基础。"被父母遗弃的儿童被暂时安置在国家中心或国家儿童社会保护机构。 检查后,可以决定放弃孩子。 被父母宣布遗弃的儿童的监护权由监护法官提供。 然后,这些子女可在卡法拉关系的框架内由穆斯林配偶或穆斯林妇女照顾"(考虑因素第2.3段)。
实质性问题:儿童的最大利益;基于族裔的歧视;意见自由;儿童发展;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遗弃或忽视;保护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回顾,儿童的最大利益应是所有有关决定的主要考虑因素,儿童的最大利益的概念"应根据有关儿童的具体情况,考虑到他们的个人情况、处境和需要,个别调整和确定。 在就个别案件作出决定时,应根据儿童所处的具体情况,评估和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考虑》第8.3段)。
委员会。.. 回顾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通常属于国家司法当局的职权范围,但这种审查显然是任意的或构成司法错误的情况除外(U.A.i.诉西班牙(CRC/C/73/D/2/2015),第4.2段;A.i.诉丹麦(CRC/C/78/D/7/2016),第8.8段。). 在这方面,委员会在解释国家立法和评估事实和证据方面并不取代国家当局,但它有义务核实当局的评估没有任意性或拒绝司法,并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被用作这项评估的主要标准(考虑因素第8.4段)。
委员会回顾说,"[《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没有对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规定任何年龄限制,也不鼓励缔约国在法律或实践中实行年龄限制,这将侵犯儿童就影响他或她的一切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 儿童绝不应全面了解影响他的问题的所有方面,他需要了解这个问题,使他能够适当地提出他对这个问题的意见;..]". 委员会。.. 回顾"作出的任何决定没有考虑到儿童的意见,也没有根据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重视,这意味着儿童没有机会影响确定其最大利益的过程。 [... 儿童的年龄小或其处境的脆弱性(例如残疾、属于少数群体、移民等)。)不剥夺他表达意见的权利,也不降低在确定其最佳利益时对儿童意见的重视。 应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儿童在这种情况下平等行使其权利,同时考虑到个人评估,其目的是让儿童自己在决策过程中发挥作用,并在必要时提供合理的便利和支持,以确保他们充分参与评估其最大利益"(《考虑》第8.7段)。
委员会回顾,在评估保护家庭环境和维持关系的可能性时,作为确定儿童最大利益时应考虑的因素之一,""家庭"一词应广义地理解为包括亲生、寄养或养父母,或酌情包括当地习俗规定的大家庭或社区成员([《儿童权利公约》]第5条)"(《意见》第8.11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比利时移民当局作出的四项拒签决定没有提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委员会。.. 1.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根据这些论点,这些决定是根据现行国内立法作出的,该立法经修正,以执行1993年《海牙公约》,并保证儿童在国际收养方面的最大利益(考虑因素第8.2段)。
比利时移民当局决定拒绝签发签证的原因是,以"kafala"形式的拘留并没有给予在该国居住的任何权利,而提交人没有证明:a)在摩洛哥的s.E.的生物家庭不能照顾她;b)提交人如果把她留在摩洛哥,就不能照顾她的成长;c)提交人有必要的财政资源来满足S.E.的需要。 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这些论点是一般性的,并表明没有考虑到S.E.发现自己的具体情况;特别是,没有考虑到她是一个父亲不详、被生母遗弃的孩子这一事实,因此这是不现实的,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理由假定她的亲生家庭会照顾她。 关于缺乏必要财政资源的论点似乎没有考虑到摩洛哥当局根据检查提交人的社会地位及其财务能力的结果以"kafala"的形式建立羁押的事实。 摩洛哥当局承认她符合有关标准,并在S.E.和提交人之间建立了"kafala"关系,比利时当局又颁布了一项法令,规定对她进行非正式的监护。 缔约国一般对摩洛哥建立卡法拉关系所采用的程序提出质疑,但没有说明这种程序在多大程度上不能提供必要的保障。 最后,与离开S.E.相关的选项。 在摩洛哥,它不允许考虑到在孤儿院抚养儿童的需要和在与他同居的条件下满足这一儿童的情感、社会和经济需要之间的差别,这将符合父母与儿童之间现有的关系。 这一论点意味着移民当局没有考虑到自2011年以来提交人和S.E.之间发展起来的情感联系。 特别是,除了在kafala框架内建立的法律关系之外,移民当局显然没有考虑到N.S.从她出生的那一刻起就与S.s.生活在一起的事实,也没有考虑到多年来在这种共同生活条件下自然开始的家庭关系(《意见》第8.5段)(见欧洲人权法院对Wagner C.Luxembourg、Moretti et Benedetti C.Italie和Harroudj C.France案的裁决)。).
关于提交人关于违反《公约》第12条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S.在作出第一项决定时才一岁,在作出第二项决定时才五岁,她无法提出自己的意见,因此,在适用有关在该国签发或不签发居留证的规则的框架内听取儿童的意见是没有道理的(考虑第8.6段)。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1。 缔约各国应确保能够提出自己意见的儿童有权在影响儿童的一切事项上自由表达这些意见,并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适当考虑到儿童的意见。 2. 为此目的,特别是根据国家立法程序规范规定的程序,儿童有机会在任何影响到儿童的司法或行政诉讼中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当局发表意见。"
委员会注意到,在就审查提交人出于人道主义原因提交的签证申请的第二个程序的结果作出决定时,S.E.已经五岁了,她可以就在比利时永久居留的可能性与提交人形成意见。 委员会不同意缔约国的立场,即在审议在该国居留许可问题时没有必要考虑到儿童的意见,委员会持相反的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这一程序的后果对S的生活和未来至关重要,因为对她来说,这些后果直接关系到与发件人同住在同一家庭的可能性(考虑第8.8段)。
委员会的结论是,缔约国在审议S.E.签证问题的过程中没有具体处理儿童的最大利益问题,而且违反了《公约》第3条和第12条,也没有确保尊重她的陈述权(《意见》第8.9段)。
关于提交人关于不遵守《公约》第10条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根据该论点,在审议第一次签证申请时不允许干涉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因此,没有理由断言,即使在没有通过收养的生物或亲属关系的情况下(实际关系的存在构成了"家庭生活",这赋予了"家庭团聚"的权利)。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10条"1。 根据缔约国根据第九条第1款承担的义务,缔约国必须以积极、人道和迅速的方式考虑儿童或其父母为家庭团聚而进入或离开缔约国的申请。 缔约国应进一步确保提出此种请求不会对申请人和家属造成不利后果。 2. 父母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儿童有权定期与父母双方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接触,但特殊情况除外。 为此目的,并根据缔约国根据第九条第2款承担的义务,缔约国应尊重儿童及其父母离开包括本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并返回本国的权利。 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利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这些限制是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并符合本公约承认的其他权利。"
委员会认为,《公约》第10条并没有要求缔约国普遍承认按"kafala"顺序安置的儿童享有家庭团聚的权利。 尽管如此,委员会认为,在评估和确定儿童在接受或拒绝居留证申请的后果方面的最大利益时,即。 在该国,缔约国有义务考虑到儿童与提交人(特别是与N.S.)之间现有的事实上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在卡法拉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考虑因素第8.11段)。
考虑到本案中事实上的家庭关系没有[考虑到],以及提交人申请签证已超过七年,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0条,没有履行其审议提交人申请的义务,这相当于以积极、人道和迅速的方式提出家庭团聚申请,确保提交这种请求不会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造成不利后果(考虑因素第8.12段)。
委员会。.. 2.认为提交给他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3条、第10条和第12条(《意见》第8.1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