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2018年7月13日在Pavel Barkovsky诉白俄罗斯共和国案中的意见(第2247/2013号来文)。
2013年协助来文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该申诉转达白俄罗斯共和国。
事由:不人道的拘留条件;诉诸司法的机会;有效补救。
实质性问题:拘留条件;有效补救。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是,被剥夺自由的人不得受到剥夺自由所造成的困难或限制,必须按照《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意见》第6.2段)给予人道待遇(见Aminov诉土库曼斯坦(CCPR/C/117/D/2220/2012),第9.3段)。).
委员会重申,它重视缔约国建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以处理据称侵犯国内法所规定权利的行为。 他提到他关于对《公约》缔约国规定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第15段,其中他说,缔约国不调查侵犯人权的指控本身可能导致单独违反《公约》(《意见》第6.5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在抵达拘留所后,被迫面朝墙站了七个小时,在被捕后的头30小时内没有得到食物或水。 委员会。... 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在一间人满为患的小牢房里呆了13天。.. 没有床上用品,椅子,暖气和适当的通风,在极差的卫生条件。 在整个监禁期间,他被迫与其他十个人一起睡在木板上,并且他不允许离开他的牢房进行日常散步。 内部温度从10°C到14°C不等,因此他感到寒冷,难以入睡。 提交人还声称,厕所没有与公共牢房空间分开,他不得不在众目睽睽之下完全使用厕所。 提交人声称,一般说来,如上所述,对他的拘留条件,包括剥夺食物、水和睡眠,给他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构成了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提交人提供的关于其拘留条件的资料没有异议,也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任何补充资料。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作者的陈述给予应有的重视。 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所处的拘留条件相当于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所享有的权利(《意见》第6.2段)。 委员会注意到,这些指控符合禁止酷刑委员会以前关于白俄罗斯拘留场所条件恶劣的结论,包括人满为患、饮食不良、缺乏基本卫生条件和医疗不足的结论(见CAT/C/BLR/CO/4,第2段)。 检察官办公室在答复中部分承认了这些缺点。
委员会还认为,正如它在类似的有根据的索赔中一再指出的那样(见Kazulin诉白俄罗斯(CCPR/C/112/D/1773/2008),第9.5段;和Bobrov诉白俄罗斯(CCPR/C/122/D/2181/2012)。),描述了提交人的拘留条件侵犯了他在尊重人身固有尊严的情况下获得人道待遇的权利,因此违反了《公约》的规定,该规定具体涉及被剥夺自由的人的情况,第十条第(1)款。 出于这些原因,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所述的拘留提交人的情况构成了违反《公约》第十条第一款的行为(《意见》第6.3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他在明斯克Moskovsky区法院对监狱管理部门的非法不作为提起民事诉讼,声称他的拘留条件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规定的权利,法院拒绝提起诉讼,因为没有管辖权,并指出国家立法规定了对拘留条件的法外(行政)审查程序,即向监狱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诉, 提交人服刑的情况(考虑因素第6.4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了几项申诉,检察官办公室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国家法院因缺乏管辖权而拒绝提起诉讼。 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正如其掌握的资料所证明的那样,法外(行政)程序不是一种有效的补救办法。 在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条第三款(子)项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6.5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