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6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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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2018年7月16日对K.h.诉丹麦案的意见(第2423/2014号来文)。

2014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申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丹麦。

电文主题:驱逐至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实质性问题: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威胁;不驱回。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对《公约》缔约国规定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提到缔约国有义务在有严重理由相信存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意义上的不可弥补损害的真正危险时,不将某人引渡、驱逐、驱逐或以其他方式驱逐出其领土。... 委员会。.. 注意到这种危险必须是个人的(见K.诉丹麦,第7.3段;P.T.)。 丹麦,第7.2段;和X诉丹麦,第9.2段。(见X诉瑞典(CCPR/C/103/D/1833/2008),第5.18段。). 因此,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的事实和情况,包括提交人原籍国的一般人权情况(见X诉丹麦,第9.2段)。).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当局通常应评估有关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这种威胁(见Pillai等人)。 诉加拿大(CCPR/C/101/D/1763/2008),第13段。 11.4;和林诉澳大利亚(CCPR/C107/D/1957/2010),第9.3段。),除非可以确定这种评估明显是武断的或构成明显的错误或拒绝司法(考虑的第8.3段)(例如见K诉丹麦,第7.4段。).

根据《盟约》第6条,"1。 生命权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 这项权利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都不能被任意剥夺生命。

  1. 在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根据犯罪时有效的法律对最严重的罪行判处死刑,而该法律与本公约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规定不相抵触。 这种惩罚只能根据主管法院通过的最后判决进行。
  2. 当剥夺生命构成灭绝种族罪时,应当铭记,本条没有任何规定赋予本公约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克减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规定承担的任何义务的权利。
  3. 每一个被判处死刑的人都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 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给予大赦、赦免或减刑。
  4. 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不得判处死刑,也不得对孕妇执行死刑。
  5. 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得作为本公约任何缔约国推迟或阻止废除死刑的依据。"

《盟约》第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特别是,任何人都不应在未经其自由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医学或科学实验。"

委员会认为,当寻求庇护者在庇护国最初的庇护申请被拒绝后声称皈依了另一种宗教时,当局对皈依的情况进行深入研究是合理的。 然而,仍有必要检查,尽管皈依是真诚的,但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这种转变可能在原籍国造成严重的负面后果,并造成《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意义上的不可弥补损害的真正危险。 因此,即使得出结论认为来文中提到的皈依是不诚实的,当局也必须确定,在某一特定案件的现有情况下,寻求庇护者与皈依有关或导致皈依的行为和行动,如参加教堂、洗礼或参加教区生活,是否在原籍国产生严重的负面后果,能够给他或她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威胁(考虑因素第8.5段)(见S.A.H.)。 丹麦(CCPR/C/121/D/2419/2014),第11.8段。 见欧洲人权法院,F.G.诉瑞典(第43611/11号申请),2016年3月23日的判决,第2段。 156.).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如果他被驱逐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就有可能对他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这违反了《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他将面临伊朗当局的迫害,因为他拒绝继续为伊朗民兵Basij工作,并且因为他非法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非法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人返回后所面临的待遇。 根据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内政部2016年7月公布的关于非法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国家信息,希望无护照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伊朗公民将不会因非法离开伊朗和/或被拒绝庇护而面临任何真正的迫害风险,除非伊朗当局先前注意到有关人员的侵犯行为。 缔约国还指出,它不认为未获得庇护的人被定为刑事犯罪,因为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向另一个国家申请庇护对伊朗人来说不是刑事犯罪。 委员会。.. 注意到提交人关于他从伊斯兰教皈依基督教的陈述,包括他的洗礼和积极参与教区的活动,以及据称他的家人和当局在被驱逐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时可能受到迫害(《意见》第8.2段)。

缔约国提及内政部(联合王国)报告第5.1.2段题为"国别信息和指导:伊朗:非法出境"("国别信息和建议:伊朗 - 2016年7月,引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领事事务总干事的话说,"非法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而未列入无法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名单的人,回国后不会与当局发生问题,尽管可以处以罚款","犯罪并非法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人只会因早些时候犯下的罪行而受到起诉, 而不是非法离开这个国家。"缔约国还提到联合王国最高法院(移民和庇护分庭)对S.S.h.和H.R.诉一案的裁决第33段。 内政部国务秘书指出,一名伊朗男性公民由于非法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或)未获得庇护而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时,并没有真正面临迫害/侵犯其根据第3条所享有的权利的危险。 在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审讯期间以及在有关事实确定之后(即 非法离开和拒绝给予庇护)。 特别是,在随后的监禁中没有被起诉的真正危险"(见"国家信息和指导:伊朗:非法出境"("国家信息和建议:伊朗-非法出境")报告第5.1.1段,其中引用了签发护照和签证的部门负责人的话,他强调"伊朗宪法允许伊朗人住在他们想要的任何地方。 伊朗人向另一个国家申请庇护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不是刑事犯罪。.. 大约60%在其他国家获得庇护的伊朗人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前往其他国家并返回。").

"2013年2月,提交人会见了一位名叫Z.A.的妇女,她告诉他基督教。 通过Z.A.,他开始参加Skype视频会议,在此期间他会见了牧师并获得了有关基督教的知识。 2013年4月8日,作者受洗。 后来,在他对丹麦移民局的决定提出的上诉中,他提到了他皈依基督教。 2013年5月30日,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了他的申诉,并将案件发回移民局"(考虑因素第2.4段)。

正如委员会所指出的在本案中无可争议的是提交人在与其中一位告诉他基督教的神父建立联系后于2013年4月8日受洗积极参与教区的活动并向家 大多数理事会成员还同意提交人了解基督教信仰。 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委员会的大多数论点都集中在皈依是否真诚的问题上,并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未能证明他的皈依是真实的,因为他的陈述,例如关于他与Z.A.第一次会面的日期、他认为自己皈依的时刻和家人对他皈依的反应不一致(考虑第8.6段)。

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缔约国应适当考虑到一个人在被驱逐出境时可能面临的真实和人身危险,并表示缔约国应具体评估提交人已成为基督徒,将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面临的危险,而不仅仅是提及日期上的差异。 委员会特别注意到,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没有评估寻求庇护者与皈依有关或导致皈依的行为和行为,包括他的洗礼、他积极参与教区生活、他对基督教的了解和向他的家人通报他的皈依情况,是否在原籍国造成严重的负面后果,这可能对他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充分评估提交人在皈依另一种信仰后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面临的真实、个人和感知风险。 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适当考虑到提交人在原籍国的个人情况的后果,并得出结论,缔约国将他驱逐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构成违反《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行为(《意见》第8.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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