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lif Belemvir诉摩尔多瓦共和国。 2017年11月24日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的意见第57/2015号来文。
2015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摩尔多瓦共和国。
申诉人声称,由于法院拒绝考虑在对申诉人实施暴力的刑事案件中是否存在种族歧视的动机,他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第6条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和获得保护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注意到,评估国家当局对事实和国家立法的解释不在其职权范围内,除非所作决定明显是武断的或相当于拒绝司法的情况(见Er诉丹麦(CERD/C/71/D/40/2007),第7.2段)。). 然而,委员会先前也曾表示:"在存在暴力威胁的情况下。.. 缔约国有义务适当谨慎和迅速地进行调查"(意见第7.2段)(见:Davas和Shava诉丹麦(CERD/C/80/D/46/2009),第7.4段。).
委员会对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面前的问题是,缔约国是否按照1965年12月21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下称《公约》)第6条的规定,履行了在发生任何种族歧视行为时向主管国家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提供有效保护和补救的义务(意见第7.2段)。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当局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调查,但他们将这一事件列为流氓行为,并没有考虑到被告在犯罪时可能使用的歧视性动机,尽管申诉人在各级和包括司法机构在内的国家机构提出了许多要求。 缔约国在来文中似乎同意,该国当局,特别是检察官办公室,应该处理这一歧视因素。 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对这一罪行的调查是不完整的,因为它没有考虑到被告行动中的歧视动机。 缔约国应该考虑到犯罪的这一方面,"因为任何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都会破坏社会凝聚力和整个社会",并常常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严重伤害。 此外,缔约国拒绝调查种族动机也剥夺了申诉人"对种族歧视行为提供有效保护和补救"的权利(《意见》第7.3段)(见:Davas和Shava诉丹麦,第7.5段)。).
申请人表示,2013年11月14日,约晚上8时,他登上一辆公共小巴。 进入小巴后,他打电话给他的一个朋友;在电话交谈中,他用外语说话。 后来被认定为S.I.的人开始侮辱申请人,称他为"吉普赛人","猴子","印度教"和"黑人"。 然后S.I.对申请人进行了身体攻击,在他的脸部和躯干上打了几次。 贝伦维尔先生没有犯下任何暴力行为。 由于殴打,他的身体上形成了几处瘀伤,他的脸肿胀。 S.I.在犯罪现场被拘留,这要归功于那些目睹袭击和侮辱的人的帮助,他们报了警。
委员会的结论:违反《公约》第6条的行为已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