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5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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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苗*索巴诺夫诉俄罗斯联邦。 人权事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2699/2011号来文的意见。

2016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俄罗斯联邦。

提交人声称,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二条(第3款)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在酷刑案件中,缔约国必须提供有效的补救。 他提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初步调查期间,警察对他进行了酷刑。 执法机构和法院并不排除他在胁迫下获得的供词;相反,他们利用这些供词作为对他定罪的依据,违反了第七条。 缔约国没有进行迅速和有效的调查,也没有对违反第七条和第二条(第3款)的行为提供适当的补救。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与酷刑或虐待有关的举证责任不能仅仅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总是能够平等获得证据,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能够获得有关资料。 缔约国有义务对所有关于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可信指控进行迅速、有效和独立的调查。 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应当适当考虑提交人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意见》第9.5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提交人声称,在对谋杀指控进行初步调查期间,他遭到警察殴打。 为了支持这一点,他作证说,他被三名警察殴打,其中一名警察被他命名为V.其中一名警察踢了他的胳膊和腿。 提交人被戴上手铐,用绳子紧紧捆绑,并在一个非常不舒服的位置举行了一个半小时。 V.踢他的背部和肾脏,要求他承认有罪。 结果,作者[遭受]道德[伤害],包括[作者]经历了背部,手臂和头部的身体疼痛。 殴打后不久,提交人受到惊吓,按照警方的指示签署了供词。 提交人指出,执法机构和法院并没有排除在胁迫下从他那里得到的供词,而是将这些供词作为他随后被定罪的理由之一。 与调查有关的正式文件由调查员选定的一名律师签署,提交人也签署了这些文件。 在他获释回到父母家后,提交人的母亲叫了一辆救护车,因为提交人的健康状况不佳和他正在经历的痛苦。 她向救护车工作人员抱怨她的儿子被[警察]殴打。 结果提交人于2013年1月23日和24日住院(《注意事项》第9.2段)。

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提供可靠的证据,证明没有警官参与对提交人的虐待和伤害,而且提交人在被警察拘留之前的健康状况不能令人满意。 他还提请注意,缔约国未能令人信服地证明当局对提交人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采取了有效措施(《意见》第9.4段)。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他承认自己在胁迫下犯下罪行,而他在胁迫下获得的供词是他后来被定罪的依据。 缔约国没有直接驳斥这些指控;相反,它总体上驳斥了提交人关于酷刑的指控。 由于案件档案中没有任何其他有关资料或论点,并根据对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裁定,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所涉事实也构成对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的侵犯(第3款(庚)项)(《意见》第9.6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供的资料表明,缔约国违反了与第二条(第3款)以及《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分开审议的第七条(《意见》第10段)。

委员会成员何塞*曼努埃尔*桑托斯*派克斯对此案发表了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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