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纳托利*布卡斯诉白俄罗斯共和国。 人权事务委员会2019年7月5日的意见第2315/2013号来文。
2013年协助来文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该申诉转达白俄罗斯共和国。
提交人声称,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法院拒绝接受他的申诉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 提交人提请注意,白俄罗斯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5条和第341-343条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选举法》第68条第16款授权最高法院审查中央选举委员会的决定。 与此同时,他指出,现行《选举法》规定的上诉程序包括拒绝登记候选人,但不包括取消登记。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第二句,在审议对个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或在与本来文有关的情况下,在确定其在任何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保障由依法设立的主管、独立和公正的法院进行公平和公开审讯的权利。 委员会回顾,在民事诉讼中确定权利和义务时,必须至少在法院在第14条第1款第二句范围内进行的诉讼的一个阶段进行。 如果这种限制不是基于国内法和(或)不是为了实现适当司法等合法目标所必需的,缔约国不履行确保在具体案件中诉诸这种法院的义务将构成违反第14条的行为(考虑因素第6.2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法院拒绝审议他对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取消提交人登记]的决定提出质疑的申诉,侵犯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的他向法院申诉的权利(审议第6.2段)。
2012年8月30日中央选举委员会驳回了提交人的申诉。 提交人就区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和中央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法院拒绝就提交人的申诉提起诉讼,称《选举法》规定了对拒绝登记的决定提出上诉的程序,但没有规定对取消登记的决定提出上诉的程序。
缔约国没有提供书面评论,以澄清在第十四条第1款第二句的范围内拒绝允许向法院提出申诉--即使这种行动是基于国内法的--是否是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意见》第6.3段)。
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意见》第7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