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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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naida Mukhortova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人权事务委员会2019年10月28日关于第2920/2016号来文的意见。

2016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投诉通知哈萨克斯坦。

提交人声称她因安置在精神病院而被迫住院治疗和三次拘留(2011年1月12日、2011年12月12日和2013年8月9日)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享有的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是,违反病人的意愿将其安置在精神病院和治疗,构成剥夺自由的一种形式,属于《公约》第九条规定的范围(见a.诉新西兰(CCPR/C/66/D/754/1997),第10段)。 7.2;和Fialkovska诉波兰(CCPR/C/84/D/1061/2002),第8.2段。) ... 第9条第1款要求剥夺自由不应是任意的,应在尊重法治的情况下进行。 [《公约》第九条]第1款第二句禁止任意逮捕或任意拘留,第三句禁止非法剥夺自由,即剥夺自由,除非基于法律规定的理由和程序。 实施这两项禁令的意义是逮捕和拘留既可以是任意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委员会回顾,"任意性"的概念不应等同于"非法性"的概念,而应作更广泛的解释,包括不可接受、不公正、不可预测和不遵守程序保证的因素(《意见》第7.3段)(例如,见:M.J.K.诉澳大利亚(CCPR/C/113/D/1875/2009),第11.5段。).

由于各国可能认为个人的心理健康受到损害,为避免对该人或其他人造成伤害,必须采取强制性住院令(见:Fijalkowska诉波兰,第8.3段)。),委员会认为非自愿住院治疗只能作为最后的手段和尽可能短的时间。.. 一段时间,并且必须得到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和物质保证的支持。 程序应确保该人的意见得到尊重,并确保其任何代表真正代表和保护该人的愿望和利益(考虑因素第7.4段)。

委员会注意到,虽然人身自由权不是绝对的,但拘留是一项非常严重的措施,只有在考虑了其他不太严格的措施并认为不足以保护个人或公共利益时,才有理由采取这项措施,因为这可能需要拘留有关人员(《意见》第7.14段)(见《意见》)。:T.V.和A.G.v.乌兹别克斯坦,第7.8段。).

委员会强调,虽然强迫住院治疗可能是最后的手段,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而正当的,但非法和任意安置在医院可能造成精神和身体上的痛苦,因此构成《公约》第七条意义上的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意见》第7.15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非自愿住院治疗是必要的,其目的是保护提交人不受严重伤害或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 委员会还指出,即使缔约国对来文提交人作出的诊断得到接受,精神和心理社会残疾的存在本身也不能作为剥夺自由的理由。 相反,缔约国中采取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任何剥夺自由都必须是必要和相称的,以保护有关人员免受严重伤害或防止对他人的伤害(《意见》第7.13段)(见:T.V.和A.G.v.乌兹别克斯坦(CCPR/C/116/D/2044/2011),第7.7段;Fijalkowska诉波兰,第8.3段;Fardon诉澳大利亚(CCPR/C/98/D/1629/2007),第7.3段。 另见:CCPR/C/RUS/CO/6,第19段。).

委员会强调如下--当事各方提供的资料和证据没有表明提交人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威胁。 此外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提交人没有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但仍多次被关在精神病院尽管这一事实是市法院2012年7月26日的裁决所证实的但 出于这些原因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2011年1月12日至9月22日、2011年12月12日至12月29日和2013年8月9日至11月1日期间被安置在精神病院以及在那里共 如上所述,"。..虽然人身自由权不是绝对的[见:第35号一般性意见,第10段],但拘留是一项非常严重的措施,只有在其他不太严格的措施被考虑并被认为不足以保护个人或公共利益时,才有理由采取这种措施,这可能需要拘留有关人员[T.V.和A.G.v.乌兹别克斯坦,第7.8段]"(《意见》第7.14段)。

委员会重申其结论即提交人三次非自愿转诊精神病医院(2011年1月12日、2011年12月12日和2013年8月9日)是武断决定的结果缺乏适当的医疗理由。 根据现有资料,委员会。... 他的结论是,一再决定将提交人安置在精神病院,同时将她拘留在她的居住地,造成了她的严重痛苦和精神痛苦,包括由于对她的健康和自由的持续恐惧(考虑因素第7.16段)。

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提交人被非自愿拘留和住院治疗总共超过15个月,尽管她反对,但由于她没有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的危险,对她实行的待遇相当于《公约》第七条意义上的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考虑因素第7.15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供的资料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意见》第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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