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gle咬反对立陶宛。 人权事务委员会2019年7月24日第2716/2016号来文的意见。
2016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立陶宛。
提交人声称,她因批评进行刑事起诉的检察官而被判处的刑事判决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享有的言论自由权。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3款只在法律规定并为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声誉或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所必需的情况下才允许某些限制。 委员会提及其第34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这些自由是个人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对任何社会都是必不可少的。 它们是任何自由和民主社会的基本要素。 对行使这些自由的任何限制都必须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严格标准。 限制只应适用于所订明的目的,并应与所订明的具体需要直接有关。 委员会回顾,应由缔约国证明,根据第十九条对提交人权利的限制是必要和相称的(《意见》第8.3段)(例如见:Sudalenko和Poplavny诉白俄罗斯(CCPR/C/122/D/2190/2012),第8.3段。).
委员会注意到,为了适当的司法,以前承认了以下几点--在一些涉及藐视法庭的刑事案件的判决受到质疑的案件中,对言论自由权的限制是为了达到合法的目标(例如,见:Fernando诉斯里兰卡(CCPR/C/83/D/1189/2003)。). 委员会提及其第34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在该意见第47段中说:"有必要对制定有关诽谤的法律采取谨慎的态度,确保这些法律符合[第十九条]第3款的规定,并防止这些法律在实践中被用来限制言论自由的权利。 所有这些法律,特别是与诽谤有关的刑法,都应包括有利于真实性的保护形式,不应适用于其性质无法核实的表达形式。 至少关于影响公众人物利益的评论,应努力防止对错误公开并没有恶意的言论施加惩罚,或将其转移到非法类别。 无论如何,批评对象中存在公共利益应被视为保护要素。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避免过度处罚和罚款。"与此同时委员会认识到检察官并不等同于公众人物同司法官员一样需要一定程度的公众信任才能有效履行其职能(《意见》第8.7段)。
委员会提到其判例,根据该判例,应相当重视缔约国所作的评估,并认为,作为一项规则,应由《公约》缔约国当局审查和评估事实和证据,以确定存在这种危险,除非确定这种评估显然是武断的或构成明显的错误或拒绝司法(《意见》第8.5段)(见:C.h.诉澳大利亚(CCPR/C/107/D/1957/2010年),第9.3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对提交人的定罪构成了对她言论自由权的干涉,因此[委员会]应当考虑,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意见》第8.2段)所规定的任何标准,在本案中限制提交人的权利是否合理。
关于法律是否规定了干涉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当事各方对国内立法的解释意见不一致,特别是关于《刑法》第290条是否适用于作为受保护不受侮辱的公职人员的检察官。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干涉是根据当时有效的《刑法》第290条进行的,并根据《立陶宛刑法》评注对其进行解释(根据评注,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履行公共职能的人,但只有某些群体根据《刑法》某些条款享有保护除外)。).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立陶宛最高法院仔细审议了这一问题,认为提交人对法律的解释将使检察官得不到保护,这将违反国家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做法(欧洲人权法院,Lesnik诉斯洛伐克)。),以及立法机关的意图(考虑第8.4段)。
不能说最高法院的评估是武断的或相当于拒绝司法,因为有关的干预有法律依据,而上述法律规范对申请人的案件的适用并没有超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合理预见的范围。 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干涉是由《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意义范围内的法律规定的。 至于提交人关于《诽谤法》的刑事性质以及向公职人员提供比其他人更大的诽谤保护应被视为歧视性的论点,它们基本上涉及在本案中干预有关法律的适用是否必要和相称的问题(考虑第8.5段)。
关于所涉干涉是否具有合法目的,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立陶宛刑法典》第290条旨在确保检察官在履行其具体职能时受到保护,这有助于维持公众对一般司法行政的信心。 鉴于这些考虑,委员会相信,第290条有助于保护公共秩序的正当目的是合理的(《意见》第8.7段)。
在评估干预本案的必要性和相称性时,委员会仔细考虑了双方提出的论点。 委员会考虑到最高法院的论点,即提交人被定罪不是因为批评检察官本身,而是因为对他们的侮辱性陈述。 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陈述的某些部分甚至被排除在国家法院的评估之外,因为它们含糊不清或令人遗憾,只提供了提交人所说内容的删节版本,而且没有提供任何背景,因此整个陈述模棱两可。 此外,委员会对以下事实感到不满:这些陈述是在考虑对提交人的严重刑事指控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作出的,而且这些陈述是对提交人本应在审判前被拘留这一事实的自发反应。 该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可能具有政治方面,因此可以合理地认为有助于公开辩论的批评门槛更高。 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提交人只被判处罚款,而且她的犯罪记录将被撤销,但她仍然因与她自己的刑事案件有关的陈述而受到起诉。 此外,由于提交人年纪较小,而且当时缺乏工作,对她来说,罚款可能会成为一个过重的负担。 在进行评估时,委员会提到其第34号一般性意见,其中第47段指出:"缔约国应考虑将诽谤排除在罪行类别之外的可能性,但无论如何,刑法只应适用于最严重的案件,监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被视为适当的惩罚。"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立陶宛刑法典》第290条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还废除了新的《行政犯罪法》第507条,适用于与提交人案件类似的案件,只规定了行政制裁而不是刑事责任。 鉴于这些考虑,委员会认为这一特殊案件不能被视为"最严重的案件"之一,并得出结论,对提交人权利的限制是不成比例的,因此在《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的条件下是没有道理的(《意见》第8.10段)。
"关于这项措施的相称性,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对《诽谤法》的刑事性质提出异议,理由是,与其他人相比,对公职人员的诽谤提供了更高的保护,这是歧视性的。 委员会还注意到她的论点,即当一项声明涉及某人以其公共身份所采取的行动时,允许批评的范围应该更广,而且言论自由权也对在某种程度上夸大或挑衅的评论提供保护。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声明,即她在发表批评性言论时处于严重压力之下。 委员会注意到据称提交人受到刑事处罚的负面后果对其造成的损害"(《意见》第8.8段)。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国家法院仔细分析了本案的情况,并得出结论认为,保护公共秩序的必要性,即保护有助于适当司法的检察官的活动,以及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声誉的必要性,比提交人在本案中的利益更为重要。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在评估过程中,国家当局考虑到提交人的陈述是在电视上播放的,可以被无限数量的人听到,因此,对受有争议的立法宗旨保护的权利和价值所造成的损害更加严重。 当局还适当地认为,提交人未能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提交人被定罪不是因为批评检察官本身,而是因为侮辱性的陈述。 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尽管提交人的陈述根据当时有效的立陶宛相关立法规定了刑事责任,但处罚性质不属于刑事,所处的罚款约等于最低数额,三年后将撤销定罪"(审议意见第8.9段)。
委员会的结论: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意见》第10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