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3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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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里姆*梅斯*韦德对阵塞内加尔。 人权事务委员会2018年10月23日的意见第2783/2016号来文。

2016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塞内加尔。

提交人声称,《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遭到违反,因为有关法院打击非法致富的程序法不允许由上级法院审查定罪和处罚。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是,每个缔约国应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组织其司法制度,委员会不重视所选择的具体形式和制度(见:H.k.诉挪威(CCPR/C/112/D/2004/2010),第9.3段;Reid诉牙买加,第14.3段)。 如果缔约国的立法规定了由上级法院审查对任何被定罪的人的定罪和惩罚的程序。 然而,委员会回顾,虽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要求对本案的事实进行再审(见:Rolando诉菲律宾(CCPR/C/82/D/1110/2002),第11段)。 4.5;H.k.诉挪威,第4段。 9.3.),需要一个程序来有效和实质性地审查定罪并评估证据和事实,而不仅限于只考虑法律方面(考虑因素第12.2段)(见:戈麦斯*瓦斯奎斯诉西班牙,第11.1段)。).

委员会认识到打击腐败这一合法目标对各国的重要性,但也强调必须根据议事规则和公平审判的权利(《意见》第12.5段)进行。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认定提交人有罪并将其定罪的打击非法致富法院在公开开庭时作出裁决,并根据一审和最后一审的对抗程序及其根据第81-54号法律第17条作出的裁决,可由被定罪的人或检察官办公室根据1960年9月3日关于最高法院组织法的第60-17号决议所规定的条件提出上诉。 委员会还强调,法院打击非法致富调查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根据同一法律第13条提出上诉。 他注意到第2008-35号组织法第2条,该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最高法院不考虑案情。 他还注意到2008年9月23日《刑事诉讼法》的改革。 在第2008-50号法律的基础上,该法律除了最高上诉外还引入了刑事案件的上诉权,并指出这一改革不适用于法院关于打击非法致富的决定(考虑因素第12.3段)。

从2015年8月20日的裁决中可以看出,最高法院没有评估法院用于打击非法致富的证据和事实。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不能同意缔约国的论点,即向最高法院提出的撤销原判上诉构成了上级法院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进行的复审,并提到了委员会第32号一般性意见,根据该意见,只处理起诉书的正式或法律方面而不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的复审是不够的(考虑因素第12.4段)。

委员会的结论: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意见》第1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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