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2日,该案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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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尼*哈特对摩洛哥。 禁止酷刑委员会2019年11月22日第782/2016号来文的决定。

2016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该申诉转达摩洛哥。

申诉人表示,如果将他引渡到埃及,缔约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提及其关于在第22条范围内适用《公约》第3条[禁止酷刑]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根据该意见,只要有"严重理由"相信某人可能以个人身份或作为在目的地国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团体的成员,就会产生不驱回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通常认为,只要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的、个人的、现有的和真实的",就有"严重的理由"。 个人危险因素尤其可包括(a)申请人的族裔(b)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观点或政治活动(c)他以前遭受的酷刑(d)在原籍国单独监禁或其他形式的任意; (e)因酷刑威胁而秘密逃离原籍国。 委员会还回顾,它非常重视有关缔约国当局的结论;然而,它并不认为自己受这些结论的约束,并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价向它提供的资料,同时考虑到每个案件的所有情况(决定第10.4段)。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若干基本保障的决定,这些保障应适用于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其目的是防止使用酷刑和虐待。 这些保障包括囚犯有权获得迅速独立的法律和医疗援助以及与其家人建立联系(决定第10.10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如果将他驱逐到埃及,由于他作为记者对该政权的批评,他将面临在那里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严重危险。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已对申请人发出逮捕令因为他曾在埃及缺席三起不同案件中被定罪包括2013年8月28日因参与伪造与公职人员勾结的原始文 委员会还强调,根据案件所附材料,记者往往是任意拘留、酷刑、侵犯公平审判权和镇压的受害者,由于缺乏根据《公约》规定的酷刑刑事责任法,这一情况更加恶化。.. 委员会考虑到申诉人的论点,即最高上诉法院没有适用《刑事诉讼法》第721条,也不相信引渡申诉人请求的政治背景(决定第10.5段)。

委员会应该考虑到埃及目前的人权状况,包括任意拘留、酷刑和强迫或非自愿失踪(包括记者、活动分子和人权维护者),以此作为对他们活动的惩罚,并迫使他们签署有罪供词。 由于埃及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很久没有得到审议,委员会提到它在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二届会议上根据《公约》第20条得出的结论,当时它称埃及的酷刑做法是"有系统的"。 尽管埃及拒绝了委员会关于允许访问该国作为机密调查的一部分的请求,但委员会指出,"似乎在许多情况下,酷刑是在任意逮捕后使用的,其目的往往是逼供或惩罚和恐吓政治对手。 在警察局、监狱以及国家安全局和中央安全部队的房舍中使用酷刑。 他们是由警察,军队,国家安全局和监狱看守实行。 与此同时,检察官、法官和管教机构行政官员也对使用酷刑作出贡献,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来制止这种做法、任意拘留和虐待,也不让位于对酷刑或虐待的控诉。"然而,对酷刑风险的评估不能仅仅以考虑埃及的一般情况为基础;必须有更多的理由相信据称的受害者将面临人身危险(决定第10.6段)。

委员会注意到以下情况:自2005年以来,申请人一直是独立的,因此未被承认的埃及记者联盟的成员和创始人之一,该联盟发表了关于埃及腐败的文章,其中涉及政府官员。 委员会指出申请人在确认他因政治原因受到迫害时提及以下内容2013年8月28日因参与伪造行为被判处无期徒刑。.. 文件("伪造和使用伪造")与政府官员勾结,之后他的报纸被没收,但他没有被拘留;警察继续监视他,他害怕随时被捕和酷刑。 委员会还注意到如果申诉人犯下的不当行为被判终身监禁对他来说是完全不成比例的而且在埃及当局发出引渡请求后埃及记者的境况恶化。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2月29日 在摩洛哥,卡萨布兰卡一审刑事法院已经判处申请人无上诉权的三个月徒刑,罪名是伪造私人文件,非法和未经授权从事法律规定的职业,以及贴上可能被误认为是外国机关印章的印章和邮票,在这一定罪中,申请人提到了一罪不二的原则(决定第10.7段)。

委员会指出,鉴于埃及目前的局势,最高上诉法院在批准引渡他时,没有对威胁他作为独立记者的酷刑风险作出任何评估。 但是,没有以任何方式解释缔约国如何评估申诉人遭受酷刑的风险,以确保他返回埃及后不会受到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 委员会回顾,《公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酷刑(决定第10.8段)(见:Alan诉瑞士(CAT/C/16/D/21/1995),第11.5段。).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应由缔约国对申诉人在埃及将受到的个人和实际威胁作出具体评估(特别考虑到申诉人因轻罪被判处终身监禁这一事实)。 委员会还认为,《摩洛哥刑事诉讼法》第721条没有具体提到引渡时的酷刑和虐待威胁,而只是在缔约国将要求引渡他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定为政治罪或犯罪的情况下,由于某种原因,引渡请求中提到的人的个人状况恶化的威胁,与他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观点有关, 与政治犯罪有关。 委员会的结论是,在本案中,最高上诉法院的评估不允许它质疑申诉人如果被引渡到埃及就有遭受酷刑的实际、可预见、真实和个人危险的论点,因此,这将构成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该决定第10.9段)。

关于申诉人声称拘留条件对他造成了违反第十六条要求的实际影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作出澄清,驳斥申诉人的指控,即在他被转移到Tiflet2监狱[摩洛哥]后,他被关在一个高度安全的单位,被单独监禁,没有医疗照顾,这影响了他的健康,他被剥夺了与家人和律师的任何接触。... 根据本案的情况,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被单独监禁、限制其与家人和律师的接触以及剥夺其正常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违反了《公约》第16条(决定第10.10段)。

委员会的结论:将申诉人引渡到埃及将构成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而且对申诉人的拘留条件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6条(决定第1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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