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met Bakay对阵摩洛哥。 禁止酷刑委员会2019年12月4日第826/2017号来文的决定。
2015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该申诉转达摩洛哥。
申诉人声称,如果被引渡到土耳其,他就有可能遭到土耳其当局的酷刑,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3条所享有的权利。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首先回顾,禁止酷刑是绝对和不可克减的,缔约国不能援引任何例外情况为酷刑辩护。 《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所载的不驱回另一国的原则,如果有严重理由相信他们可能在该国遭受酷刑的危险,也是绝对的(决定第7.2段)。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缔约国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包括该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和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 由此可以看出,某一特定国家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本身并不足以得出结论,即申请人返回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必须提供更多的理由来证实这种危险会威胁到该人(见:Al-Hajj Ali诉摩洛哥,第8.3段;R.A.i.诉摩洛哥,第7.2段;和L.M.诉加拿大(CAT/C/63/D/488/2012),第11.3段。). 反过来,没有一贯严重侵犯人权的做法,也不意味着有关人员不能遭受酷刑,考虑到其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第7.3段)(见:Kalinichenko诉摩洛哥,第15.3段)。).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第22条范围内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根据该意见,在有"严重理由"相信有关人员在等待递解出境的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的所有情况下,无论是个人还是在目的地国可能有遭受酷刑危险的群体中,都有不驱回的义务,以及委员会过去的决定,根据该决定,每次都有"严重理由", 当酷刑的风险是"可预测的,个人的,现在的和真实的。"他还回顾说,举证责任在于申请人,申请人必须提出一份理由充分的案件陈述,即令人信服的论据,以确认遭受酷刑的风险对他来说是可预测的、个人的、存在的和真实的。 但是,如果申诉人无法就其案件提供更详细的资料,则举证责任落在对方当事人身上,由有关缔约国调查指控并核实来文所依据的资料。 委员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上述缔约国当局编写的事实调查结果; 与此同时,他不认为自己受这种结论的约束,并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价他掌握的资料,同时考虑到与每个案件有关的所有情况(决定第7.4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考虑到申诉人的论点,即如果被引渡到土耳其,他将面临遭受酷刑的严重危险,因为他据称与真主党有联系。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正在对申诉人进行调查,以确定他与这一运动的关系,而且根据案件档案中出现的报告,像申诉人这样的人在拘留期间经常成为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决定第7.5段)。
委员会应考虑到土耳其目前的人权状况,包括它如何受到紧急状态的影响(它于2018年7月解除,但通过采取多项立法措施延长了它规定的限制措施的期限)。 委员会注意到土耳其紧急状态一再延长导致数十万人的人权受到严重侵犯包括任意剥夺工作权和行动自由、酷刑和虐待、任意拘留以及侵犯结社自由和 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到其关于土耳其第四次定期报告(CAT/C/TUR/CO/4)的结论性意见,其中第9段关切地注意到,非政府组织提出的大量酷刑申诉与缔约国在其定期报告中提供的数据之间存在重大差异。.. 在这方面,有人建议,在报告所述期间,并非所有关于酷刑的报告都得到调查。 在这些结论性意见第19段中,委员会对《刑事诉讼法》最近的修正案表示关切,该修正案赋予警察在没有适当司法监督的情况下拘留人员的更大权力。 在第33段中,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缺乏关于报告所述期间拘留场所发生的自杀和其他猝死案件的完整资料(决定第7.6段)。
委员会注意到据申诉人称由于土耳其于2016年7月20日实行紧急状态被指控属于恐怖团体的人在被拘留期间遭受酷刑的风险有所增加。 委员会认识到上述结论性意见是在紧急状态日期之前通过的。 然而委员会回顾说在2016年7月之后 土耳其发生未遂政变他在2016年8月31日致缔约国的后续信中对当前局势表示关切以及在紧急状态后发表的关于土耳其人权状况和防止酷刑的报
委员会考虑到申请人关于其政治活动受到迫害危险的论点,因为他被认为是Hizmet运动的参与者之一,该运动被认为犯有7月2016未遂政变的罪行。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其2018年报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下称人权高专办]获得了关于在审前拘留期间使用酷刑和虐待的可靠信息作为土耳其当 上述人权高专办的报告记录了拘留场所各种形式的酷刑和虐待案件,包括殴打、性暴力威胁、使用性暴力和电击装置以及模拟溺水。 这些酷刑行为通常旨在获得供词或强迫他人谴责他人,作为对与未遂政变有关的事实进行调查的一部分。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其关于土耳其访问的报告中指出,在政变未遂之后,酷刑的使用变得普遍。 特别报告员还报告说,与指称的这种侵犯行为相比,与酷刑或虐待报告有关的调查和起诉的数量微不足道,这表明土耳其当局没有承诺调查这种报告(决定第7.8段)。
关于2016年7月20日实行的紧急状态的直接影响委员会注意到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对所采取的保护免遭酷刑和虐待措施的负面影响表示关切。 人权高专办特别提到了可能对被拘留者与其律师之间的通信施加的限制、延长警察拘留的最长期限、关闭一些独立的酷刑预防机制以及滥用审前拘留 土耳其当局一再延长紧急状态后,于2018年7月19日正式解除。 土耳其当局在2018年8月8日的信中通知欧洲委员会紧急状态于2018年7月19日结束当时第1182号决定规定的截止期限届满为此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决定撤 但是,采取了一些立法措施,延长了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限制性措施,例如有可能将警察拘留期延长到12天(决定第7.9段)。
关于申请人的案件,委员会注意到,在就引渡作出积极决定时,最高上诉法院[摩洛哥]没有对由于这种引渡而对申请人遭受酷刑的风险进行任何评估,同时考虑到土耳其在2016年7月未遂政变后的情况,特别是考虑到作为申请人和申请人事实上或推测属于真主党运动的人的情况。 委员会强调,缔约国当局仅限于说明,土耳其当局关于引渡申请人的请求在形式和实质上符合《司法协助公约》(这两个国家于1989年5月15日缔结,在缔约国于1993年6月21日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之前),而且它们没有评估《公约》第3条规定的在将申请人引渡到土耳其时对他施加酷刑的危险。 委员会回顾,《公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酷刑(决定第7.10段)(见:Alan诉瑞士(CAT/C/16/D/21/1995),第11.5段)。).
鉴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申请人声称或实际参加Hizmet运动,委员会审议了 - 应由缔约国对申请人在土耳其可能面临的个人和实际危险进行个人评估,特别是考虑到土耳其当局对与这一运动有关的人的书面待遇,而不依赖于引渡请求是根据两国间的协议发出的,而且对申请人所犯的罪行是普通罪行,摩洛哥立法规定了对此的惩罚。 委员会还提请注意,《摩洛哥刑事诉讼法》第721条没有具体提到引渡时遭受酷刑和虐待的危险,而只提到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信仰的任何原因被要求引渡的人的个人情况恶化的危险,如果所要求引渡的罪行被缔约国定性为政治罪或与政治罪有关的罪行。 在本案中,考虑到被授权就引渡问题作出裁决的最高上诉法院所作的评估,委员会无法得出结论,该法院审议了以下论点:如果将申请人引渡到土耳其,目前存在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酷刑风险(决定第7.11段)(Erdogan诉摩洛哥,第9.11段;Ender诉摩洛哥(CAT/C/66/d/845/2017),第7.11段;以及Aiden诉摩洛哥(cat/c/66/d/846/2017),第8.11段。).
委员会的结论:将申请人引渡到土耳其将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3条(决定第8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