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4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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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taras Jagminas诉立陶宛。 人权事务委员会2019年7月24日第2670/2015号来文的意见。

2015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立陶宛。

提交人声称,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和第2款以及第二十五条(丙)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提交人认为,缔约国不仅违反了武器平等原则(因为很大一部分证据没有向提交人披露),而且违反了民事案件公正审判的一般原则框架内的无罪推定原则。 此外,他还提请注意以下内容--《公约》第二十五条(丙)项规定的在一般平等条件下被接纳参加公职的权利包括不被任意开除公职的权利,因此他提请注意,他根据这一条款享有的权利也受到侵犯。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c)款授予在平等的一般条件下被接纳担任公职的权利。.. 为了确保在一般的平等条件下获得机会,不仅标准,而且在任命、晋升、暂时或完全免职方面所适用的程序都必须是客观和合理的。 如果程序不符合程序公平的基本要求,程序就不客观或不合理。 委员会还认为,平等获得公共服务的权利包括不被任意解雇的权利(《意见》第8.2段)(例如,见Bandaranayake诉斯里兰卡(CCPR/C/93/D/1376/2005),第7.1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丙)款的合理性问题,委员会考虑到提交人的论点,即《国家和官方秘密法》第十八条第1款第4项明确规定,对公务员的业务监督会导致其被解雇。 有争议的条款并没有要求当局确定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且在建立了业务监督之后,法律也没有让当局有机会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酌处。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反驳意见,认为法院没有作出将有关人员定为刑事犯罪的最后裁决,并不意味着希望担任需要获取机密信息的职位的人必然享有国家的信任,授权的国家机构不能怀疑此人对立陶宛国的可靠性或忠诚度。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不仅可以根据刑事定罪,而且还可以因为收到关于该人在潜在安全威胁方面不可靠或疏忽的资料而质疑该人的忠诚度。 关于根据第25条(c)款的客观性问题,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国家和官方秘密法》第18条第1款第4项规定终止获取机密信息并随后因业务监督而被解雇,在本案中不具有歧视性,也不以歧视性的方式适用。 有争议的规定适用于处于类似情况的任何人(考虑因素第8.3段)。

在评估中,委员会从一开始就注意到--即使它真的认为《国家和官方秘密法》第18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根据行动监视事实进行有争议的干预,这是一项客观标准,因为它适用于处于类似情况的任何人,没有任何区别,[事实上,委员会[相反]面临着这项规定是否合理以及它是否包含防止任意执行的充分保障的问题。 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极重要的是,有争议的条款不允许当局酌情评估特定案件的基本情况,例如罪行的严重性或指控最终在法庭上得到证明的可能性。... 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的论点:在没有确定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进行业务监督的事实可能会引起人们对一个人的可靠性的怀疑。 委员会没有对这一说法提出异议,但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法律不允许当局对这种对某人在特定情况下的可靠性的怀疑的有效性进行个别评估,即这种怀疑必然源于实施业务监督的事实。 委员会。.. 他指出,有争议的条款不允许在确定有关人员处于业务监督之下后采取的措施方面采取任何替代解雇的办法。 因此,没有对相关案件进行个别评估。 此外,如果业务监视没有导致查明任何违法行为或真正有理由对特定人员进行监视的行为,法律不允许进行任何更正。 委员会认为,尽管缔约国表明干预是由法律规定的,并根据其规定进行的,但它没有解释这种干预是否确切地根据所采取措施的必要性和相称性来说是合理的。 在这一阶段委员会强调了以下内容-立陶宛宪法法院在其2011年7月7日的裁决中[除其他外]并基于上述理由得出结论认为所涉法律构成了对根据《宪法》 然而,案卷中没有任何资料表明,即使立陶宛有关法律不再允许采取这种限制性措施,提交人的申诉也是这一决定的结果。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未能证明存在任何防止滥用有争议职位的保障措施,这将排除对某些官员进行任意秘密监视和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解雇他们的可能性(《意见》第8.4段)。

委员会的结论是,法律规定,如果没有保护提交人不受武断的保障,再加上一项程序不能使提交人真正有质疑其被解雇的理由的前景,那么提交人的被解雇不能被认为是合理的,因此,从所追求的合法目的和相称性的要求的角度来看,这是合理的(考虑第8.5段)。

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在一般平等条件下获得公共服务的权利。 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五条(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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