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8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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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莫*穆罕默德*亚丁和利班*穆罕默德*哈桑诉丹麦。 人权事务委员会2019年7月8日第2531/2015号来文的意见。

2015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丹麦。

提交人辩称,拒绝他们在丹麦的家庭团聚申请构成缔约国对他们享有受《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保护的家庭生活权利的非法干涉。 他们表明,在他们的案件中适用《外国人法》第9条第8款规定的推定等于转移举证责任。 他们强调,他们无法有效地质疑这一推定并取消这一推定,因为亚丁女士没有机会向移民上诉委员会作出口头陈述。 因此,提交人指出,移民当局的结论是,他们的婚姻是被迫的,没有进行彻底的调查,举证责任完全由他们承担,这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法》第9条第8款规定:"没有令人信服地证明相反的例外理由。.. 根据第1款(i)项的规定,如果认为婚姻是在双方自己的要求下缔结的或同居是可疑的,则不能颁发居留证。 如果婚姻是在近亲或其他关系密切的当事方之间缔结的或同居的,则应认为婚姻是在双方自己的要求下缔结的或同居的,除非具体的理由,包括尊重家庭团结的考虑,另有说明。"

《公约》第23条规定的保护范围包括家庭团聚(见:Ngambi和Nebol诉法国(CCPR/C/81/D/1179/2003),第13段)。 6.4).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提及其关于隐私权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1988年),其中就"家庭"一词指出,《公约》的宗旨要求,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的目的而言,这一概念应作广义的解释,并涵盖有关缔约国社会所理解的所有属于家庭的人。 委员会在其关于家庭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1990年)中还注意到,家庭的概念在不同国家,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在某些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并强调,当一个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中将一群人视为家庭时,家庭必须是第23条所规定的保护对象(考虑因素第10.3段)。

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二十三条保障家庭生活的保护,包括家庭团聚的利益。 为《盟约》的目的,"家庭"一词应作广义的解释,包括有关社会所理解的所有属于家庭的人。 家庭生活受到保护的权利不一定因家庭的地域划分、通奸或缺乏婚姻关系而丧失(见:Ngambi和Nebol诉法国(CCPR/C/81/D/1179/2003),第6.4段)。). 然而,最初必须有一个以家庭关系形式提供保护的主题(考虑因素第10.4段)。

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当局通常应评估有关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便就国内立法的适用问题作出决定(在本案中,是《外国人法》第9条(第8款)的规定),除非可以确定这种评估具有明显的任意性质或构成明显的错误或拒绝司法(考虑因素第10.5段)。

[C]丈夫、妻子和孩子的单一住所应被视为正常的家庭情况(考虑因素第10.8段)(见:Omeruddi-Ziffra等人)。 诉毛里求斯(CCPR/C/12/D/35/1978),第9.2段,其中规定,原则上,第17条(第1款)也适用于配偶中一人是外国人的情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由于《外国人法》第9条第8款所载推定而拒绝他们的家庭团聚申请,这相当于转移举证责任,构成了缔约国对受《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保护的家庭生活权利的非法干涉(《意见》第10.2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肯尼亚的婚姻没有争议,但受到质疑(主要是提交人如何能够证明他们的关系不是强迫婚姻,他们在自由和完全同意的基础上建立了婚姻关系)。 委员会考虑到移民上诉委员会的结论,根据该结论,提交人无法证明有充分理由相信这一点,因此提交人无法有效地质疑和驳斥根据《外国人法》第9条(第8款)规定的强迫婚姻推定。 委员会注意到:委员会的决定是基于提交人是表兄弟,婚前婚后没有同居,委员会的结论是,他们不能证明他们有受保护的家庭关系。 然而,委员会回顾了以下情况:作出这项决定时,没有给亚丁女士口头发言的机会,也没有向安理会传唤其他证人。 因此,丹麦移民当局没有根据Aden女士的直接证词评估提交人的婚姻关系。 委员会还强调 - 缔约国为评估提交人如何证明其婚姻关系(同居除外)而采用的标准尚不清楚,因为提交人一再通知丹麦当局,他们的婚姻是双方同意的,他们有一个孩子,而且他们经常通过电话和访问期间进行沟通。-哈桑对他的妻子说,所有这一切都表明,他们的关系已经持续了七年,根据第17条和第23条(考虑因素第10.6段)属于"家庭"的定义。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外国人法》第9条(第8款)所载的推定规则旨在保护在自由和完全同意下缔结的婚姻。 然而,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移民当局在评估提交人的婚姻关系时,没有根据提交人的个人情况和原籍国的文化适当考虑到提交人的婚姻关系(考虑因素第10.7段)。

关于提交人关于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行动可以被定性为阻止丹麦的家庭团聚。... 因此,配偶一方拒绝向另一方配偶及其子女共同居住的国家签发签证,可等同于第17条意义上的干涉。 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尊重家庭单位的义务(《意见》第10.8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表明,缔约国对hassan先生的家庭生活进行了无理干涉,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意见》第1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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