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1日,该案在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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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贝尔Viviana洛佩兹阿尔班vs.西班牙.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2019年10月11日第37/2018号来文的意见。

2018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西班牙。

提交人声称,她和她的孩子一起被驱逐将构成对《公约》第十一条的违反,因为她没有适当的替代住房。 提交人解释说,她的收入不足以找到替代住房,因为她每月只收到735.90欧元,作为最低融入津贴支付给她。 提交人还声称,在她被驱逐之前,国家当局没有向她提供任何替代住房。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是,驱逐不应导致无家可归者或易受其他人权侵犯的人出现。 在受影响的人无法自给自足的情况下,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酌情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重新安置或获得肥沃土地的机会。 缔约国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向可能因驱逐而无家可归的人提供替代住房,而不论驱逐决定是由缔约国当局作出的,还是由私人,例如财产所有人作出的(见:Ben Jazia和Bellili诉西班牙,第15.2段)。). 如果在被驱逐的情况下,缔约国不保证或向受影响的人提供替代住房,它必须证明它已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即使在尽最大可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后,受影响的人的住房权也不能得到满足。 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应使委员会能够评估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4款(《意见》第9.1段)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

向有需要的被驱逐者提供替代住房的义务意味着,根据《盟约》第二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其现有资源的最大限度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这项权利。 参与国可以从实现这一目标所需的各种战略中作出选择。 然而,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应告知情况,具体和尽可能明确,旨在尽快有效地实现这项权利。 在发生驱逐时提供替代住房的战略应与受影响者的需要和情况的紧迫性相称,并应在尊重个人尊严的情况下执行。 此外,缔约国应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解决机构失败和造成无家可归的结构性原因(《考虑》第9.2段)。

替代住房应该是足够的。 尽管充分性部分是由社会、经济、文化、气候、环境和其他因素决定的,但委员会认为,仍然可以确定在特定情况下为此目的应考虑到的这项权利的某些方面。 它们包括:合法提供住宿;提供服务、材料、设施和基础设施;成本可接受性;宜居性;经济可及性; 一个允许获得社会服务(教育、就业、医疗)的地理位置;以及确保尊重表达文化特性和多样性的权利的文化充分性。 还必须考虑到家庭成员不分离的权利(考虑因素第9.3段)。

在某些情况下,缔约国可以证明,即使在它们尽最大努力利用现有资源之后,也不可能向需要这种住房的被驱逐者提供永久性替代住房。 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在紧急住房存量的房舍中使用临时住所,而这些住房不符合充足的替代住房的所有要求。 与此同时,各国应努力确保临时住房与保护被驱逐者的人的尊严相一致,符合所有安全要求,而且提供临时住房不是永久的解决办法,而是向提供适当住房迈出的一步(《考虑》第9.4段)。

委员会认为,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其社会服务资源,缔约国可规定申请人必须遵守的要求或条件,以便获得社会服务,例如替代住房。 各国还可以采取措施保护私人财产,防止非法和不公平地收购房地产。 然而,获得社会服务的条件必须合理和精心设计,不仅要避免可能的污名化,而且因为当一个人申请替代住房时,他的行为本身不能成为缔约国拒绝提供社会住房的依据(见:Ben Jaziya和Bellili诉西班牙,第17.2段)。). 此外,在解释和适用关于法院和行政当局获得社会住房或其他解决办法的规则时,必须避免对生活在贫困中的人进行系统性歧视和污名化,这些人因需要或出于善意占用房地产而没有合法所有权(考虑因素第10.1段)。

此外,如果可用和负担得起的住房短缺是住房市场日益不平等和投机的结果,参与国有义务在其现有资源的最大程度上采取适当、及时和协调的反应,解决这些结构性原因(考虑因素第10.2段)(见:Ben Jaziya和Bellili诉西班牙,第17.2段)。).

在所有情况下,有必要区分需要将其用作住房或获得重要收入的人的财产和金融机构的财产。.. 在特定时间驱逐不是合理措施的结论并不一定意味着不能发出驱逐令。 然而,权宜之计和相称原则可能要求暂停或推迟执行驱逐令,以免被驱逐者面临最终陷入贫困或侵犯《公约》所载其他权利的危险。 驱逐令还可能以其他因素为条件,例如命令行政当局采取援助措施,以减轻为了租户的利益而驱逐的后果。.. [A]驱逐的相称性原则不仅意味着考虑这项措施对被驱逐者的后果,而且还意味着所有者必须重新拥有这一财产(考虑因素第11.5段)。

委员会回顾,适足住房的概念意味着住房的保障,而住房的保障不能说(《意见》第13.2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提交人于2013年3月1日搬进了住所。 2016年12月2日,根据拥有该住宅的银行的控诉,第15号刑事法庭裁定提交人犯有自行扣押该住宅的刑事犯罪,部分免除了她因其占用该住宅的必要性而承担的责任。 法院决定将该住宅归还其所属银行。 这一决定于2017年7月25日得到马德里省法院的确认(《注意事项》第11.1段)。

提交人没有遵守关于归还财产的指示并留在住宅内但驱逐仍然仅在2018年6月25日进行。

提交人在其关于暂停驱逐的请愿书中指出:她的经济状况特别脆弱,在被驱逐的情况下没有其他住房可搬到。 此外,2018年5月8日,马德里市政厅社会服务部向马德里第28号刑事法庭发送了一份报告,其中他们报告说他们无法为家庭提供社会住房。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她的住房权的指控没有得到司法当局的审查。 在这方面委员会强调尽管2018年2月9日和5月10日拒绝中止程序的请求但驱逐仅在2018年6月25日即在一审作出决定一年半之后进行(《意见》第11.3段)。

委员会提请注意,对缔约国来说,允许提交人留在家中就等于通过行使住房权将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合法化,并在国家立法的意义上侵犯该住所所属机构的财产权。 委员会指出,私有财产权不是《公约》所述的一项权利,但承认缔约国在确保保护其法律制度中现有的所有权利方面的合法利益,条件是这与《公约》规定的权利不相矛盾。 由于提交人被判犯有自行逮捕的刑事罪,委员会认为有正当理由可以证明驱逐提交人是正当的。 然而,委员会指出,马德里第28号刑事法院没有审议驱逐的合法目的与其对被驱逐者的后果之间的相称性问题。 事实上,法院并没有平衡当时可用的这项措施的好处-在本案中,保护房地产所有者机构的财产权-与这项措施可能对被驱逐者的权利产生的后果(考虑因素第11.5段)。

[X]虽然提交人声称这项[驱逐]措施会影响她获得适足住房的权利,但她的要求并未导致第28号刑事法院或任何其他司法当局按照《公约》第四条的要求审议干预的相称性。 马德里第15号刑事法庭审议了提交人以自我扣押的形式犯下罪行所造成的伤害与她试图通过犯下罪行来缓解的困难情况之间的相称性问题,该法庭的结论是,由于危急情况,她被部分免除了责任。 然而,这一考虑并不涉及在同一句话中所载的发出归还住房命令的决定。 缔约国的立法也没有向提交人提供任何其他司法机制来质疑驱逐令,驱逐令几乎必须立即执行,以便另一个司法当局能够评估驱逐的相称性或执行驱逐令的条件(考虑因素第11.6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试图纠正她作为一个没有合法产权的公寓的人的地位,以便在她处于如此困难的情况下通过申请社会住房来制止这种非法行动。 这项申请没有得到满足,因为现行规则规定,任何申请人在没有足够的合法权利和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占用住宅或房地产。 委员会强调,缔约国没有质疑提交人的家庭需要社会住房这一事实,而是仅限于这样的断言,即在驱逐之前,提交人不能申请马德里社区公共住房服务中的住房。 委员会考虑到这一要求可能旨在减少非法占用住房的案件数量,但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理由证明这一要求是合理的,这使提交人无法被列入住房申请人名单。 缔约国也未能证实没有其他不利于人民的措施来减少非法占用住房的案件,例如减少空房的数目(考虑因素第12.1段)。

委员会认为,向提交人申请公共房屋申请人进入轮候名单的规定,使她走上了死胡同,迫使她与子女在临时住所同居或生活在贫困中,才可成为社会房屋申请人。 此外,[委员会]指出,对获得社会住房的这种限制可能导致将父母行为后果的负担转移到儿童身上。 有人提请注意,在本案中,国家没有证明或声称,由于驱逐前缺乏可用的资源,它不能向提交人及其家人提供替代住房,而不拒绝将她列入申请人名单,理由是她占用了没有所有权的住宅房地产(从而剥夺了提交人获得可用替代住房的最小可能性)。 委员会指出,这一要求的适用不符合适足住房权的性质。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将提交人排除在社会住房方案之外而没有考虑到她的需要状况巩固了她的非法状况并导致她被驱逐(考虑因素第12.2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及其子女在收容所停留时间最长为三个月之后她被告知需要与家人一起离开收容所尽管这种情况后来由于公众集会参与者的 有鉴于此,如缔约国所述,住房是解决住房问题的临时办法,而不是适足住房(《意见》第13.2段)。

委员会的结论是,向提交人提供的替代办法不是适足住房,而且由于缔约国没有进一步解释为什么不能遵守临时措施,委员会根据其关于缔约国有义务真诚遵守临时措施的惯例,认为缔约国--缔约国在本案的情况下,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

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及其子女在《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意义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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