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萨里奥戈麦斯-柠檬帕尔多对阵西班牙。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2020年3月5日的意见。 第52/2018号来文。
2018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西班牙。
提交人声称,驱逐她将构成违反《公约》第十一条的行为,因为她没有其他合适的居住地。 作者指出,拟议的住房选择不适合她:宿舍-因为你只能在晚上呆在里面,而养老院也不适合,因为进入和退出在20.00之后停止。 作者还提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由于她的年龄和健康状况,这些选择适合她甚至更少,因为在2012年10月9日,她被诊断出患有癌症,并在2015年10月2日。 她被认为是41%的残疾。 在注册消息时,她正在期待癌症手术,计划于2018年10月进行。 此外,提交人解释说,她不能住在她与丈夫共同拥有的房子里,她害怕再次遭受暴力。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适足住房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实现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基础,并在所有方面与其他人权,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相联系。 应保障所有人的住房权,不论其收入或获得经济资源的机会如何,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利用其现有资源充分实现这项权利(《考虑》第8.1段)。
强迫驱逐从表面上看是不符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的,只有在最特殊的情况下才有正当理由。 如果驱逐可能影响到被驱逐者的住房权,主管当局应确保按照符合《公约》的立法,并按照驱逐的合法目的及其对被驱逐者的后果相称的原则(考虑因素第8.2段)进行驱逐(见:Ben Jazia和Bellili诉西班牙,第13.4段)。).
委员会注意到,私有财产权不是《公约》所载的权利之一,但承认缔约国在确保保护其立法所承认的所有权利方面的合法利益,如果这与《公约》所载的权利不相抵触的话(《意见》第9.2段)。
如果驱逐可能导致被驱逐者被剥夺获得适足住房的机会,并使其面临贫困的危险或其受《公约》保护的权利受到其他侵犯,则有义务审查这一措施的相称性。 这是根据对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1款和第十一条并根据第四条的要求所承担的义务所作的解释。.. 委员会注意到,《公约》第四条规定了限制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的条件。 首先,限制必须由法律确定。 第二,限制应该有助于民主社会的普遍福祉。 第三,限制必须与上述合法目的相称。 第四,限制应该是必要的,因为如果有几项措施可以合理地导致实现这一限制的目的,那么就应该选择最大限度地限制权利的措施。 最后,对一般福利作出贡献的限制所取得的积极成果应超过其对受限制权利使用的影响。 对提交人受《公约》保护的权利的影响越严重,就越应注意这种限制的理由。 这种对措施相称性的审查应由司法当局或其他公正和独立的机构进行,该机构有权命令终止违反行为并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 该机构必须确定驱逐是否符合《盟约》,包括《盟约》第4条所规定的相称性标准的上述要素(《意见》第9.4段)。
[H][根据符合《盟约》的立法管理将人们逐出家园的管理框架]应规定,有权命令停止违反行为和提供有效补救办法的司法当局或其他公正和独立的机构应确定在这种情况下驱逐申请的相称性。 对驱逐的相称性的分析不仅涉及研究这一措施对被驱逐者的后果,而且除其他外,还涉及有权要求驱逐的一方或个人的受影响利益。 其他适足住房的可用性、租户及其受养人的身份情况以及他们与当局合作寻找考虑到其情况的解决办法,也是进行这项研究的关键因素。 有必要区分生活或谋生需要的人的房地产和金融或任何其他结构的财产(见洛佩兹*阿尔班诉西班牙,第11.5段)。). 因此,一个缔约国[确定]必须立即驱逐其租约已被终止的人,而不论驱逐令将在何种情况下执行,这侵犯了适足住房权<30>(考虑因素第9.5段)。
委员会强调,驱逐目前不是一项合理措施的决定并不一定意味着以下情况:不能发出驱逐令。 然而,相称性原则可能要求暂停或推迟执行驱逐令,以便被驱逐者不会发现自己处于贫困或侵犯《公约》所载其他权利的情况。 驱逐令还可以规定其他要求,例如要求行政当局采取措施协助租户减少驱逐的后果。 因此,审查驱逐的相称性的必要性可能导致在主管当局与被驱逐者讨论各种可供选择的办法时考虑推迟驱逐的权宜之计(考虑第9.6段)。
委员会回顾,根据其惯例(见:C.S.R.诉西班牙(E/C.12/66/D/51/2018),第7.6和7.7段。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采取临时措施对于履行根据《议定书》赋予委员会的职能至关重要(禁止酷刑委员会,Subakaran R。 Tirugnanasampantar诉澳大利亚(CAT/C/61/D/614/2014),第13段。 6.1.),因为临时措施的含义除其他外,是为了保护委托他在发生不可弥补损害的危险时保护《公约》规定的权利的程序的可靠性(见:比照欧洲人权法院(大庭),Mamatkulov和Askarov诉土耳其(第46827/99号申请和第46951/99号申请),2005年2月4日的判决,第128段("参与国有义务不采取任何行动或不作为, 能够防止申请人实际行使个人投诉的权利。 缔约国不遵守保护措施被认为是法院真正审议申请人的申诉和该人真正行使权利的障碍,因此违反了《公约》第34条");禁止酷刑委员会,Subakaran R.Tirugnanasampantar诉澳大利亚,第6.1段。). 不采取这种临时措施的任何缔约国都违反了善意遵守[《公约》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个人来文程序的义务(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承担的义务的第33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第3段)。 19.). 它还限制了委员会向声称是违反《盟约》行为受害者的人提供有效补救的能力(《意见》第10.2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确定提交人一生都住在她父母1963年租来的房子里,并在父母去世后继续住在房子里并支付租金。 1982年,提交人与她的丈夫取得了一所房子,他们与丈夫分居,目前占有这所房子,这是他的独家使用,尽管根据《分居协议》的条款,夫妻双方保留对这所房子的共同所有权和使用。 提交人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并向她的诊所和社会福利当局报告。 此外,她有41%的公认残疾。 2013年4月30日,房东对提交人提起诉讼,要求驱逐她。 2014年2月20日,马德里第86号一审法院宣布房屋租赁终止。 这一决定在马德里省法院的二审中得到确认,并于2017年9月20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2018年3月12日马德里第86号初审法院命令提交人于2018年5月16日腾空房屋。 第一次由于行政失误而暂停驱逐,第二次由于在提交人家门前抗议的几名公民的支持。 提交人在收到每项驱逐令的通知后申请暂缓驱逐,声称她没有其他住所。 2018年5月14日提交人提交了社会住房申请(《注意事项》第7.2段)。
在第86号一审法院终止租赁协议后,提交人被驱逐,该判决在第二案和最高判决中得到确认。 提交人没有声称她不享有程序保障,而且从向委员会提供的资料中也没有看出这一程序是任意的(《意见》第9.1段)。
提交人没有搬出房子继续住在里面因此马德里第86号初审法院决定驱逐她。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财产所有人个人的索赔应予考虑。... 司法当局决定在审判后终止租赁协议,在审判中,提交人没有声称她的程序权利没有得到尊重。 委员会认为,有正当理由可以证明驱逐提交人是正当的(《意见》第9.2段)。
委员会注意到,法院驳回了提交人关于暂缓驱逐的申请,她在该申请中报告了她在经济上特别脆弱的情况和缺乏其他住房的情况。 马德里第86号初审法院在驳回中止驱逐的请求时,没有考虑驱逐的合法目的与其对被驱逐者的后果之间的相称性问题。 此外,缔约国的立法没有为提交人提供任何其他机制来对驱逐令提出上诉,驱逐令本应几乎立即执行,以便另一个当局能够评估驱逐的相称性或执行驱逐令的条件(考虑因素第9.3段)。
委员会强调,缔约国当局已邀请提交人申请在能够自食其力的人的家中、老年人的共用公寓或共用家庭中居住,她拒绝了这些选择,因为在她的情况下,这些选择不适合她(《意见》第9.6段)。
委员会的结论是,根据本案的情况,并根据提交给委员会的所有文件,提交人被剥夺了由司法或其他公正和独立的机构审查驱逐她的相称性的机会,该机构有权下令停止侵犯行为并提供有效补救。 委员会认为,没有进行这种审查,这构成缔约国侵犯了《公约》第十一条和第二条第1款(《意见》第9.7段)所规定的提交人的住房权。
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来文所述事件发生后,缔约国通过了新的立法,根据该立法,法院有义务将易受伤害的人被驱逐的情况通知社会保障当局,如果社会保障当局确定已发出驱逐令的人的易受伤害性,法院有权暂停驱逐,以便社会保障当局可以提供最多一个月的援助,如果法律实体提出索赔,则可以提供三个月的援助[见 经皇家法令-关于住房和租金领域紧急措施的第7/2019号法律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的第1/2000号法律第441条]。 这项立法本可以防止本考虑所列的这种侵犯住房权的行为,并可能有助于恢复申请人的地位"(考虑第9.8段)。
委员会表示2018年10月17日尽管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临时]措施而且没有提供其他合适的住房提交人在与她进行讨论后被驱逐。 由于缔约国没有解释不能采取临时措施的原因,委员会的结论是,在本案的情况下,缔约国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意见》第10.3段)。
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第二条第1款以及根据第四条的要求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委员会还认为,缔约国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第5条(《意见》第12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