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3日,该案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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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R.诉巴拉圭。 2020年2月3日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意见。 第30/2017号来文。

2017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巴拉圭。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当局没有按照《公约》第3条的要求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因为他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执行确定提交人与其女儿沟通方式的决定。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9条第3款,缔约国有义务尊重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离的儿童定期与父母双方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接触的权利,但有悖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情况除外:保护家庭环境的任务也规定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维护儿童的联系。 这样的连接[。.. 在父母停止共同生活或居住在不同国家的情况下,特别重要(注意事项第8.4段)。

委员会认为,应迅速进行司法程序,以确定儿童与与他分居的父母沟通的权利,因为失去的时间可能对他们的关系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 这意味着迅速执行因这种程序而作出的决定(《考虑》第8.7段)。

委员会回顾,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通常属于国家当局的职权范围,但这种审查显然是任意的或相当于拒绝司法的情况除外(见:L.H.L.和A.H.L.诉西班牙(CRC/C/81/D/13/2017),9.5。). 委员会的任务是确保他们的评估不是任意的或等于拒绝司法,并在这项评估中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考虑因素第8.5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发现(a)缔约国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执行2015年4月30日关于访问和其他形式接触制度的第139号最后决定该决定的后果继; (c)尽管有社会工作者的报告缔约国当局没有采取其立法规定的任何措施执行2015年4月30日第139号最后决定(《意见》第8.3段)。

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4月30日第139号决定确立了提交人及其女儿的探访制度。 然而尽管提交人多年来一再要求执行这一决定以及法院2017年4月25日的决定命令母亲通过Skype程序便利提交人与K.R.的沟通但这一决定从未被执行。 委员会考虑到提交人的论点,缔约国没有反驳这一论点,即尽管决定让一名社会工作者参与,并决定通过圣何塞学校采取临时措施,但K.R.不能行使她与父亲保持直接、个人和定期接触的权利,时间不超过四年(考虑因素第8.6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缔约国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即尽管他多次试图确保遵守法院2015年4月30日裁决所确立的探访制度但这一裁决没有得到执 在这方面委员会考虑到社工从母亲那里收到的信息并纳入2017年4月25日第60号临时决定。 她没有经济手段连接到互联网的信息,她的女儿自己也不想来她的父亲度假,因为她没有花太多时间和他在一起。 在作出裁决时,法院认为女孩与其父亲的沟通符合她的最佳利益。 如果法院的这项判决在实践中得到执行,女孩与父亲逐渐分离的问题就可以避免。 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当局没有在适当时候采取充分措施,确保儿童母亲执行上述决定(《意见》第8.7段)(见:Asensi Martinez诉巴拉圭(CCPR/C/95/D/1407/2005),第7.4段。).

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尊重提交人的女儿定期与父亲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接触的权利,剥夺了她行使《公约》所载权利的机会。 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特别是自2015年通过以来已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 考虑到提交人女儿当时的年龄很小,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当局在实践中没有确保及时执行法院的裁决,也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提交人与其女儿的联系。 委员会的结论是,这相当于违反了《公约》第3条第9条第3款和第10条第2款(《意见》第8.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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