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5日,该案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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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委员会2019年11月25日阿里*阿拉斯对摩洛哥的决定。 第817/2017号来文。

2017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该申诉转达摩洛哥。

在摩洛哥的长期拘留期间,申请人认为,他受到了严重的酷刑:注射一些物质,强奸,殴打,羞辱,威胁等。 在这些折磨的影响下,他签署了一份公开的供词,事先起草,并用阿拉伯语,他不说话。 申诉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条1, 2, 11, 12, 13, 14 和16公约。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单独监禁可能构成违反《公约》第16条[禁止酷刑]的行为,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到单独监禁的特殊条件、适用这项措施的严重程度、这种拘留的期限、所追求的目的和对有关人员的后果(见:AA诉丹麦(CAT/C/49/D/412/2010),第7.4段。).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将单独监禁和隔离作为最后手段,尽可能短的时间,在严格的监督下,并有可能进行司法审查(见:Vogel诉新西兰(CAT/C/62/D/672/2015),第3段)。 7.2.). 委员会还提到《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其中第44条规定,单独监禁是指限制囚犯每天自由22小时或更长时间而不与人进行有意义的接触,长时间单独监禁是指连续单独监禁超过15天(另见A/66/268,第15段)。 26.). 委员会注意到它以前在某些基本保障方面的做法,这些保障应适用于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以防止酷刑和虐待。 这些保障除其他外包括囚犯有权迅速获得独立的法律援助、独立的医疗和与家人联系(决定第8.5段)。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第十四条执行情况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并注意到第十四条适用于酷刑和虐待的所有受害者。 委员会还回顾,第十四条不仅承认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而且要求缔约国确保酷刑或虐待受害者得到赔偿。 委员会认为,赔偿应包括对受害者造成的全部损害,除其他措施外,包括对受害者的恢复原状、赔偿和康复,以及能够确保不重蹈复辙的措施,同时考虑到每个案件的情况(决定第8.6段)(见:Ali诉突尼斯(CAT/C/41/D/291/2006),第15.8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申请人被单独监禁了很长一段时间。 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在单独监禁期间,他被迫每天23小时呆在牢房里,每天可以锻炼一小时,每周可以洗一次澡。 此外,委员会考虑到申请人的说法,即在所涉时间,他特别脆弱,因为他睡在地板上没有床垫,有健康问题,营养不良。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指控,即申诉人因纪律措施而被单独监禁,监禁条件是标准和人道的,他有权与家人定期接触。.. 委员会考虑到申诉人的申诉,即单独监禁以及缔约国在这方面没有作出澄清,给他造成了痛苦并影响了他的健康状况。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拘留制度相当于单独监禁,即使根据摩洛哥法律,这种拘留制度没有这样的资格。 委员会认为,由于缺乏对这一制度的定期检查、限制与家人的联系以及未能提供定期的医疗服务,申请人的单独监禁及其持续时间与确保遵守纪律的既定目的不符(决定第8.5段)。

委员会强调,在本案中,申诉人被单独监禁了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对他被隔离的情况进行客观调查,对他的拘留制度也没有放松,这给他造成了不必要的痛苦(决定第8.6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表明违反了与第1条和第11条以及《公约》第14条一并审议的第16条和第2条第1款(决定第9段)。

另见禁止酷刑委员会2019年11月22日对Hani Khater诉摩洛哥案的以下决定。 消息Ñ782/2016. 委员会认为,申诉人被单独监禁、限制他与家人和律师的接触以及拒绝他经常获得医疗服务,构成了违反《禁止酷刑公约》第16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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