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2020年3月12日在"Viktor Taran诉乌克兰"一案(第2368/2014号来文)中的意见。
2014年协助来文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投诉被传达给乌克兰。
概要: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2002年3月1日,他被带到警察局后,遭到殴打,包括用橡皮棍和木棍殴打,用塑料袋勒死并触电,他身体的一些部位被烧灼并悬挂在金属横杆上。 结果,他遭受了许多伤害,失去意识并住院治疗,他提交的医疗证明证实了这一点。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他被非法拘留和酷刑,以便强迫供认他没有犯下的罪行。 随后,这些供词在法庭上被用作对他不利的证据(尽管他多次否认和控告酷刑,包括在法庭审判期间以及在撤销原判程序中)。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关于缔约国对提交人的酷刑指控进行适当调查的义务,委员会提到其惯例,即刑事调查和随后的起诉是恢复被侵犯人权的必要手段,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所保护的权利(《意见》第7.3段)。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自由和人身完整的第35(2014)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提到禁止任意和非法剥夺自由即以这些理由没有规定的剥夺自由和不遵守法律规定的 这两项禁令部分重叠,因为逮捕和拘留可能违反适用法律,但不是任意的,也可能是法律允许的,但与此同时也是任意的,也可能是任意的和非法的。 没有合法依据的任意逮捕或拘留也被考虑在内。 《盟约》第9条还要求遵守关于何时需要获得法官或其他官员延长拘留的授权的国内规则(见:Gridin诉俄罗斯联邦(CCPR/C/69/D/770/1997),第8.1段。(见:Umarov诉乌兹别克斯坦(CCPR/C/100/D/1449/2006),第3段)。 8.4.(见:戈麦斯*卡萨弗兰卡诉秘鲁(CCPR/C/78/D/981/2001),第3段)。2.)以及拘留的法定时限是什么(见: 以色列诉哈萨克斯坦(CCPR/C/103/D/2024/2011),第9.2段。). 应协助被剥夺自由的人获得有效补救,以恢复被侵犯的权利,包括在对被拘留者的合法性进行初步决定和定期司法审查期间,以及防止不符合《公约》的拘留条件,见:Fijalkowska诉波兰(CCPR/C/84/D/1061/2002),第8.3至8.4段;a诉新西兰(CCPR/C/66/D/754/1997),第7.3段。)(考虑因素第7.5段)。
委员会注意到其惯例,根据这一惯例,提供足够的时间[准备辩护]是保证公平审判和适用武器平等原则的一个重要因素(《意见》第7.7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案件材料不允许得出这样的结论:对酷刑指控的调查是立即有效地进行的,任何嫌疑犯都被揭露了,尽管提交人对此事作了详细的陈述、证人陈述和证实存在身体伤害的医疗报告。 委员会强调,法院在决定提交人是否有罪时使用了提交人的供词和其他证据,尽管在审判期间提交人报告说他遭受了酷刑。 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它所掌握的事实证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该权利是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一起单独审议的(《意见》第7.3段)。
委员会审议了提交人的申诉,即在2002年3月1日至4日期间,他被非法拘留,警察对他施以酷刑并强迫他认罪。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在他被非法拘留期间,他没有被告知被拘留的理由,也没有立即被带到法官面前(《意见》第7.4段)。
提交人声称,他最初的拘留是任意和非法的,因为在他被拘留时,他没有被告知他的理由或对他的指控,他也没有被紧急带到法官面前。 根据本案的情况,在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补充资料或澄清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7.6段)。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无法准备辩护,因为他要求不限时间与律师见面,但他们每周只允许见面两个小时,在2003年12月25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间,他根本不允许与律师联系(第3段)。 7.7注意事项)。
委员会提请注意提交人的申诉,该申诉没有得到国家的反驳,即他每周只有两个小时为审判做准备,在审判中他被指控犯有几项罪行,并最终被判处终身监禁。 根据提交人所述的情况,在缔约国没有作出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享有的权利(《意见》第7.7段)。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尽管他提出了具体要求,但他没有出席法院对他的撤销上诉的审理,也没有律师代表。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根据[乌克兰]的《刑事诉讼法》,被告参与最高上诉法院诉讼的问题由法院自行决定,但缔约国没有解释为什么不允许提交人及其律师参加最高上诉法院的诉讼。 因此,鉴于这些情况,并且在案件档案中没有任何补充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的情况(《意见》第7.8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表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这些权利与第二条第三款、第九条以及第三款(乙)项和(庚)项和第十四条第5款一起单独审议(《意见》第8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