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2020年7月23日在"Sergei Sotnik诉俄罗斯联邦"一案中的意见(第2478/2014号来文)。
2014年协助来文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俄罗斯联邦。
概要: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他于2008年11月12日至2009年3月27日被非法拘留待审。 缔约国承认,提交人已被拘留并随后获释,但它辩称,国家法院认为,对他的拘留"没有道理",而不是"非法"。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逮捕或拘留可能符合国内法,但仍然是任意的。 "任意性"的概念不应等同于"非法性"的概念,而应作更广泛的解释,包括不可接受、不公正、不可预测和不遵守程序保证的因素(见:Gorgi-Dinka诉喀麦隆(CCPR/C/83/D/1134/2002),第5.1段;第305/1988号来文,Van Alphen诉荷兰,第5.8段。),以及权宜之计、必要性和相称性的要素。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作为预防措施的拘留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是合理和必要的(见:Kulov诉吉尔吉斯斯坦(CCPR/C/99/D/1369/2005),第8.3段。). 此外,虽然在一审法院或上诉法院的刑事案件中被告无罪释放本身并不使先前的拘留"非法"(见:第432/1990号来文,"U.B.e.诉荷兰",第6.5段; 第963/2001号来文,Ueberg诉澳大利亚,第4.4段。),逮捕或拘留的"非法"性质可能是由于违反国内法或《盟约》本身(《意见》第7.3段)。
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九条第5款责成缔约国提供法律依据,给予赔偿是一项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权利,而不是当局可酌情决定的事项。 获得赔偿的可能性不应仅仅是理论上的,而应得到有效机制的支持,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赔偿(考虑因素第7.3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国家法院承认缺乏证据表明提交人已得到正式通知,需要到调查员面前出庭,并故意回避出庭。 2009年4月3日地方法院的裁决证实了这一点。 委员会注意到,2008年11月14日和2009年2月4日,同一法院决定拘留提交人,但没有考虑提交人是否打算潜逃,以及在这种情况下拘留是否"合理和必要"。 鉴于上述情况,在国内法院和缔约国没有作出具体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意见》第7.4段)。
委员会提请注意以下情况--尽管国家法院接受了提交人的申诉并对其进行了审查,但根据对他的拘留"不合理"但不是"非法"的结论,他们拒绝赔偿他在拘留期间所花费的时间。 委员会注意到地区法院2010年2月3日的裁决其中法院拒绝支付赔偿理由是提交人没有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33条和第134条意义上的"康复权"。 因此,委员会认为,地区法院限制了提交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使这项权利以存在"康复"的理由为条件,而这种理由只能由刑事法院确定。 委员会注意到,这一缺陷后来没有得到上级法院的纠正。 缔约国要求刑事法院作出有康复权的结论,使像提交人这样的人在以前没有肯定的结论的情况下,无法行使其可强制执行的赔偿权。 根据这一结论,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对提交人的拘留确实是任意的结论,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5款获得可强制执行和保护的补救的权利(《意见》第7.3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证明,提交人根据《盟约》第九条第1和第5款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