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kim El Ghumari和Ahmed Tidli诉西班牙案。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2021年2月18日的意见。 第85/2018号来文。
2018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西班牙。
从考虑的案文可以看出,提交人声称,马德里第30号调查法庭当时决定并暂停对她的驱逐将构成对《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的违反,因为她没有其他适当住房选择。 提交人还声称在对她的刑事诉讼中没有考虑到她的需要和困难的财务状况她被判犯有非法占有他人不动产罪。 提交人还声称,驱逐可能严重影响她子女的教育,而且由于她最近成为母亲,她无法找到工作(考虑因素第3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2021年2月19日关于Fatima El Ayoubi和Mohamed El Azwan Azuz诉西班牙案的上述意见的资料。 第54/2018号电文。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缔约国在驱逐后提供的替代住房选择是否是适当的替代住房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替代住房选择不能被视为替代住房,因为它们是临时住宿的宿舍和庇护所。 因此,委员会开始审议临时住房是否符合尊重人的尊严和安全的标准,是否不能成为永久的解决办法,而不是向提供适当住房迈出的一步(考虑因素第11.1段)。
关于第一点,应当指出,尊严和安全的概念除其他外,包括诸如在停留时间框架方面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替代住房的卫生和满足人们需要的个人空间的可用性等因素。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Pinar De San Jose收容所的生活条件(过度拥挤、不卫生和缺乏隐私)。 委员会注意到,据缔约国称,拟议的替代住所位于马德里郊区,但在市区内,但离儿童学校更远,其中两名儿童有残疾,每天都必须长途跋涉到学校。 此外,委员会指出,在提交人在Pinar de San Jose收容所、Velcom旅馆(第二次)和Alonso Martinez收容所逗留期间,他们不断被迫离开该收容所而不提供任何替代方案(临时或其他)。 委员会强调,这促使民间社会采取行动,结束提交人的不安全感,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委员会注意到,在这几个月的焦虑和不确定性中,El-Ghumari女士在怀孕的第七个月失去了孩子。 委员会认为,这些条件并不能确保尊重提交人及其子女的尊严,特别是因为这些条件是违反《公约》进行驱逐的结果(《意见》第11.2段)。
关于使用拟议住房的时间框架,虽然临时选择不是永久性的解决办法,但委员会得出结论:缔约国没有证明分配给提交人的替代住房是向他们提供适足住房迈出的一步。 此外,提交人经常面临不得不离开拟议的宿舍或住所而无法获得其他临时替代住房的危险(考虑因素第11.3段)。
关于提交人目前的住房问题,委员会不认为它构成适足住房,因为一方面,合同条款不允许提交人获得缔约国在其意见中提到的所有福利,另一方面,一个八口之家一个房间的住宿大大超过了每个房间三人的限制,这是联合国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为评估过度拥挤情况而确定的, 因此,这个房间不符合适足住房的标准(考虑因素第11.4段)。
委员会认为,除上述一般措施外,缔约国未能证明它已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并在其现有资源的最大限度内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意见》第11.5段)。
委员会的结论:向提交人及其家人提供的临时替代住房选择、他们的处境以及他们所居住的住房构成了对提交人《公约》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住房权的侵犯。
索拉亚*莫雷诺*罗梅罗诉西班牙案。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2021年2月22日的意见。 第48/2018号电文。 从考虑的案文可以看出,提交人声称,马德里第30号调查法庭当时决定并暂停对她的驱逐将构成对《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的违反,因为她没有其他适当住房选择。 提交人还声称在对她的刑事诉讼中没有考虑到她的需要和困难的财务状况她被判犯有非法占有他人不动产罪。 提交人还声称,驱逐可能会严重影响她子女的学业,而且由于她最近成为母亲,她无法找到工作(考虑因素第3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缔约国一般在管制非法取得他人不动产等问题以及确定旨在在民主社会中保护不动产所有权的司法补救办法方面享有一定程度的酌处权。 然而,这种行动自由不是无限的,不应与缔约国根据《公约》和其他适用的人权条约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特别是,委员会认为,如果一个人在刑事诉讼中被驱逐,主管当局应确保有法律补救办法,驱逐是根据符合《公约》的立法进行的,并符合为驱逐的合法目的而对受影响的人驱逐的后果的权宜之计和相称性的一般原则(戈麦斯-柠檬帕尔多诉西班牙"(E/C.12/67/D/52/2018),第8.2段。). 这项义务源于对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承担的义务的解释,并结合第11条审议,以及第4条的要求,该条规定了允许限制享受《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的条件(同上)。,段。 9.4.). 因此,由于刑事诉讼而被驱逐不应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它们必须由法律加以界定,有助于民主社会的一般福利,符合所追求的合法目标,并且是绝对必要的。 缔约国应证明对个人进行刑事起诉是正当的,以便在每个具体案件中驱逐他们,并审查是否存在其他减轻负担的措施来实现限制的合法目的(《意见》第12.4段)。
另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2021年2月19日在Fatima El Ayubi和Mohamed El Azwan Azuz诉西班牙案中的上述意见的资料。 第54/2018号电文。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有机会对一审所作的决定提出质疑和提出上诉,而且她得到了一名律师的协助(《意见》第12.2段)。
委员会还注意到,对缔约国来说,允许提交人继续住在这栋住宅楼里,就等于将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合法化,并在国家立法的意义上侵犯拥有该房舍的机构的财产权。 由于提交人被判犯有非法扣押他人不动产的轻微罪行,委员会认为采取驱逐提交人这样的措施是有正当理由的。 委员会注意到,马德里第30号调查法院审查了提交人关于她的住房权和驱逐措施的相称性问题的所有指控。 起初,即2018年5月29日,法院推迟了驱逐。 法院在2018年8月20日和9月28日以及2019年5月28日的裁决中拒绝再次推迟驱逐,特别强调,提交人被给予了从住宅楼驱逐的额外期限,情况已提请社会服务部门注意,提交人被提供在社区定居点的住宅楼内的住房,她拒绝了,并且有必要考虑到执行程序另一方的利益, 并解决提交人的情况,同时考虑到执行判决和终止犯罪行为的必要性(考虑因素第12.3段)。
关于所涉案件,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与国家当局或委员会联系,指控她的案件已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审议。 委员会回顾了其决定的惯例,根据该惯例,如果根据所提交的文件,发现以对抗性方式确认的事实,当事各方可以就这些事实提出意见和评论,明确表明可能违反《公约》规定的规范,但来文提交人没有提到,委员会可以考虑可能违反,即使是当事各方没有提到的条款,只要不超过来文所述的要求(Trujillo Calero诉厄瓜多尔案(E/C.12/63/D)/10/2015),第9.10段。). 考虑到本案的情况并根据当事各方提交的材料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这个问题不需审议(《意见》第12.5段)。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即在申诉提交人(申请人)即将被驱逐的情况下,社会服务部门向提交人提供的机动基金居住区的临时住所是一项充分措施,表明缔约国履行了《公约》规定的义务,在现有资源范围内采取一切措施,为提交人提供替代住房。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拒绝提供公共住房的临时住所,根据社会服务,这是社会住房计划的一部分,以帮助家庭实现自主,并从经济能力方面在私人市场上获得负担得起的住房。 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拒绝了这项建议,理由是这是一个临时住所。 至于为寻找适合提交人经济能力的住房提供援助,提交人只说,首先有必要与她所住公寓的主人谈判;没有证据表明提交人与社会服务部门联系,以获得关于这三种选择中的任何一种的补充资料。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拟议的临时住所不符合人的尊严、不安全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接受(《意见》第12.6段)。
委员会的结论:由于没有其他因素表明缔约国没有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保护提交人的权利,委员会认为提交给它的材料没有表明违反《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