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9日,该案在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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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ima El Ayoubi和Mohamed El Azwan Azouz诉西班牙案。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2021年2月19日的意见。 第54/2018号来文。

2018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西班牙。

从《意见》的案文可以看出,提交人认为,由于他们缺乏替代住房,以及由于收入不足而有可能获得国家范围以外的住房和社会租金,他们被驱逐出他们居住的住房构成了对《公约》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权利的侵犯(《意见》第3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适足住房的人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基础,并与其他人权,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人权充分挂钩。 应确保所有人都享有住房权,不论其收入水平或获得经济资源的机会如何,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现有资源的最大限度内充分实现这项权利(考虑因素第11.1段)。

强迫驱逐从表面上看不符合《公约》的要求,只有在最特殊的情况下才有正当理由,有关当局必须确保在符合《公约》的立法的基础上进行,并遵守驱逐的合法目的和驱逐对受影响者的后果之间的权宜和相称的一般原则(Ben Jaziya案和其他人对西班牙的案件",第13.4段。). 这项义务源于对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和第11条承担的义务的解释,并根据第4条的要求,该条规定了允许限制享受《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的条件(《意见》第11.2段)(Gomez-Limon Pardo诉西班牙(E/C.12/67/D/52/2018),第9.4段。).

为了证明驱逐是合理的,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首先,限制必须由法律确定。 第二,限制应该有助于民主社会的普遍福祉。 第三,限制必须符合上述合法目的。 第四,限制必须是必要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有几项措施可以合理地导致实现这一限制的目的,则应选择限制权利最少的措施)。 最后,通过对一般福利作出贡献的限制所能取得的积极成果应超过其对受限制权利使用的影响。 对《盟约》所保护的权利的影响越严重,就越应注意这种限制的理由。 其他适足住房的可用性、租户及其受养人的个人情况以及他们与当局合作寻找考虑到其情况的解决办法也是进行这种分析时应考虑的重要因素。 还必须区分需要将其用作住房或生计的人的财产,以及金融或任何其他结构的财产(Lopez Alban诉西班牙案(E/C.12/66/D/37/2018),第11.5段)。). 国家-一个参与者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执行驱逐令,必须立即驱逐没有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的人,这侵犯了获得适当住房的权利。 这种对措施相称性的分析应由司法当局或其他被授权命令终止违反行为并提供有效补救的公正和独立机构进行。 该机构必须确定驱逐是否符合《盟约》的规定,包括《盟约》第4条所规定的相称性标准的上述要素(《意见》第11.3段)。

此外,公共当局和受影响的人之间应当能够进行真诚和有效的事先协商,应当提供对住房权较不具有侵扰性的其他手段或措施,受这一措施影响的人不应发现自己处于《公约》其他权利或其他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况,或者有这种侵犯的危险(考虑因素第11.4段)。

特别是,驱逐不应导致无家可归者或易受侵犯其他人权行为之害的人出现。 在受影响的人无法维持生计的情况下,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酌情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重新安置或获得肥沃土地的机会。 缔约国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向可能因驱逐而无家可归的人提供替代住房,而不论他们是在缔约国当局的倡议下被驱逐的,还是私人,例如财产的所有人(Ben Jazia et al.)。 诉西班牙,第15.2段。). 如果在被驱逐的情况下,缔约国不保证或向受影响者提供替代住房,它必须证明它已经研究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即使在尽最大可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后,它也无法确保受影响者的住房权。 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应使委员会能够评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八条第4款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意见》第12.1段)。

向有需要的被驱逐者提供替代住房的义务意味着,根据《公约》第二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现有资源的最大限度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这项权利。 为实现这一目标,参与国可以选择范围广泛的战略。 与此同时,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应通知、具体和尽可能清楚,以便以最迅速和有效的方式实现这项权利。 在发生驱逐时提供替代住房的战略应与受影响者的需要和情况的紧迫性相称,并应在尊重个人尊严的情况下执行。 此外,缔约国应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解决机构失败和造成无家可归的结构性原因(《考虑》第12.2段)。

替代住房应该是足够的。 虽然充分性部分是由社会、经济、文化、气候、环境和其他因素决定的,但委员会认为,仍然可以确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为此目的应考虑到的这项权利的某些方面。 它们包括:合法提供住宿;提供服务、材料、设施和基础设施;成本可接受性;可居住性;可负担性; 地理位置,允许获得社会服务(教育,就业,医疗);文化充分性,允许尊重表达文化认同和多样性的权利。 还必须考虑到家庭成员不分离的权利(考虑因素第12.3段)。

在某些情况下,缔约国可以证明,即使在它们尽其现有资源的最大努力之后,也不可能向需要替代住房的被驱逐者提供永久的替代住房。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紧急住房库存的房舍内使用临时住所,这并不符合足够替代住房的所有要求。 与此同时,各国应努力确保临时住房与保护被驱逐者的人的尊严相一致,符合所有安全要求,其提供不是永久的解决办法,而是向提供适当住房迈出的一步(《考虑》第12.4段)(Lopez Alban诉西班牙,第9.1至9.4段)。).

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其社会服务的资源,参加国可以规定申请人必须满足的要求或条件,以便获得社会服务,例如替代住房。 各国还可以采取措施保护私人财产,防止非法和不公平地收购房地产。 然而,获得社会服务的条件必须合理和精心设计,不仅要避免可能的污名化,而且因为一个人在申请替代住房时,其行为本身不能作为缔约国拒绝提供社 此外,在解释和适用有关法院和行政当局获得社会住房或其他解决办法的规则时,必须避免对生活在贫困中的人进行系统性歧视和污名化,因为他们出于必要或出于善意,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占有房地产(考虑因素第13.1段)。

此外,如果可用和负担得起的住房短缺是住房市场日益不平等和投机的结果,参与国有义务在其现有资源的最大程度上采取适当、及时和协调的反应,解决这些结构性原因(考虑因素第13.2段)。

私有财产的权利不是《盟约》所载的权利之一,但承认缔约国在确保保护其立法所承认的所有权利方面的合法利益,只要这不违反《盟约》所载的权利。 对驱逐相称性的分析不仅涉及考虑这项措施对被驱逐者的后果,而且还涉及所有者重新拥有这一财产的必要性。 在所有情况下,有必要区分需要将其用作住房或谋生的人的财产和金融机构的财产,如本案(Lopez Alban诉西班牙,第11.5段)。). 在当时或另一特定时刻驱逐不是合理措施的结论并不一定意味着不能发出驱逐令。 然而,权宜之计和相称原则可能要求暂停或推迟执行驱逐令,以便被驱逐者不会陷入贫困或侵犯《公约》所载其他权利的境地。 发布驱逐令也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例如命令行政当局采取措施协助居民减轻驱逐的后果(考虑因素第14.5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调查了将提交人驱逐出他们所占住房的决定是否侵犯了他们的适足住房权,或者这种干涉是否可以根据《公约》第四条被限定为合理限制他们的住房权的问题。 作者于2016年12月搬进了公寓。 2017年3月1日,根据拥有该公寓的银行的投诉,第一审法院第3号Navalcarnero命令提交人腾出这所住宅,因为他们非法占用了这所住宅,没有任何合法所有权。 马德里省法院于2017年10月4日确认了这一决定(《注意事项》第14.1段)。

委员会注意到,由于三项驱逐令被中止,提交人得以留在公寓内。 委员会还指出2020年8月31日第3号初审法院Navalcarnero确定了新的驱逐日期--2021年1月13日(《考虑》第14.2段)。

提交人在要求暂停驱逐的请愿书中报告说,他们的经济状况特别困难,他们的儿子有健康问题,包括残疾率为33%,如果被驱逐,他们没有其他住房可搬到。 此外,El Alamo市的社会服务机构汇编了几份报告,表明由于财政困难,家庭处于弱势地位,主管当局无法解决需要替代住房的提交人的住房问题。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资料,即司法当局没有考虑到他们的住房权利。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以下情况--尽管2018年6月4日和9月7日暂停驱逐的申请被驳回但驱逐提交人的决定并未得到执行(《意见》第14.3段)。

委员会考虑到,提交人能够对初审法院作出的决定提出上诉,并利用律师的协助。 此外,委员会强调,提交人没有声称他们不享有程序保障,而且从向委员会提供的资料中也没有得出诉讼程序是任意的(《意见》第14.4段)。

由于提交人在民事诉讼的框架内被命令离开别人的家,委员会认为采取行动驱逐提交人是有正当理由的。 然而委员会注意到以下情况Navalcarnero第三初审法院没有审议驱逐的合法目的与驱逐对受影响者的后果之间的相称性问题。 事实上,法院当时并没有平衡这项措施的好处-在本案中,保护房地产所有者机构的财产权-与这项措施可能对被驱逐者的权利产生的后果(考虑因素第14.5段)。

在本案中,尽管提交人声称这项措施会对他们的适足住房权产生不利影响,但第三初审法院Navalcarnero没有将提交人因住在别人公寓而造成的损害与他们搬进这间公寓而试图避免的损害(即使冒着走上街头的危险)相提并论。 委员会注意到,法院认为,提交人提出的理由,由于他们的财政困难和儿子的健康问题,他们对住房的特殊需要,没有充分尊重,不能占有适当的住房,而且在答复提交人提出的推迟驱逐的要求时,法院只表示,在"这类诉讼"的框架内,不能认为提交人提出的论点是合理的。 缔约国的立法也没有规定提交人可以用来质疑驱逐令的任何其他司法机制,以便另一个司法当局能够评估驱逐的相称性或执行驱逐的条件。 因此,委员会认为,不进行这种分析构成缔约国侵犯了《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和第二条第1款一并解读的提交人的住房权(《意见》第14.6段)。

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在《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意义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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