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1日,该案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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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诉西班牙案。 2020年8月21日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意见。 第37/2016号来文。

2016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西班牙。

从审议案文可以看出,提交人声称,他在第27条第1款"a"、"b")"e"、"g"、"i"和"k"项中规定的权利,与第3条"a"、"b"、"c"和"e"项、第1款"a"、"b"和"d"项和第4条第5款、第5条第1、2和3款以及第13条第2款所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由于缔约国因缺乏管制条例而在地方一级歧视他, 由于提交人持续完全丧失从事其通常的专业活动的能力,没有给他机会继续积极就业,转到另一份工作(考虑因素第3.1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残疾人权利公约》第4条第1款(a)项规定,缔约国有一般义务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落实《公约》承认的权利,包括与工作和就业有关的权利。 委员会还回顾,《公约》第27条第1款要求缔约国承认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继续工作的权利,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禁止在继续就业中基于残疾的歧视,并确保在继续就业期间为残疾人提供合理的便利。 正如其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所指出的那样为了实现《公约》意义上的事实上的平等缔约国必须确保在工作和就业领域不存在基于 在这样做时,委员会提到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通过的有关公约,例如西班牙签署和批准的1958年6月25日《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和1983年6月20日《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第159号)。 劳工组织第159号公约第7条规定参加国主管当局应采取措施组织和评估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使残疾人能够保住工作(《考虑》第9.4段)。

《残疾人权利公约》禁止对残疾人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作为被禁止的歧视形式之一拒绝给予合理的便利。 因此,所有形式都同样违反《公约》,不应就侵犯平等和不歧视权利的指称的严重程度加以区别。 合理的住宿是一项前nunc义务,即它产生于残疾人需要进入他无法进入的情况或环境或他想行使他的权利的那一刻。 这意味着权利保证人必须与残疾人进行对话,以便将他们纳入作出可能的决定的过程,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行使权利和扩大机会。 此外,委员会回顾《公约》序言部分,其中提到必须承认残疾人的多样性,以便建立任何与需要确保合理便利以处理每个人的具体情况有关的对话体制机制(《意见》第9.5段)。

寻找合理的住宿机会应该是员工和雇主之间合作和互动的过程,旨在找到满足他们每个人需求的最佳解决方案。 为了确保对合理便利的概念有适当的理解,委员会使用了几个国家司法机构的立法机构提供的资料,并应用了科学研究的结果。 为了决定应采取何种合理的通融措施缔约国需要确保公共当局确定在实践中可以做出哪些改变以便雇员能够履行其基本职能(V.F.K.诉西班牙(CRPD/C/21/D/34/2015),第8.7段。). 如果这种变化(不会造成过度负担)在实践中无法确定和实施,那么将员工转移到另一个工作岗位应被视为合理调整的最后手段。 在这方面,缔约国当局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调整措施,使现有员额适应工作人员的具体需要(《考虑》第9.7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关于提交人对第27条第1款"a"、"b"、"e"、"g"、"i"和"k"款的指控,分别与第3条"a"、"b"、"c"、"d"和"e"款、第1款"a"、"b"和"d"项和第4条第5款以及《残疾人权利公约》第5条第1、2和3款一并审议,委员会面前的问题是缔约国是否侵犯了提交人的权利,由于缺乏完善的地方管制法律行为,未能在实践中适用第16/1991号法律, 上述法律(第43条和第44条)规定了将当地警察调到另一个工作岗位的可能性,并适用了关于公务员的基本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由于承认当地警察持续完全丧失履行普通职能的能力而被解雇,则不能将这名雇员调到另一个工作岗位(考虑因素第9.2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5条和第27条提出的论点,即当他试图继续受雇于当地警察时,他受到了基于残疾的直接歧视,因为他在被承认完全丧失专业能力后被迫辞职。 这反过来又剥夺了他要求转到另一份工作的机会,因为菲格雷斯市缺乏第16/1991号法律规定的关于转到另一份工作的地方立法。 提交人声称,国家社会保障研究所对他的残疾作出的这样的结论或这样的行政评估没有考虑到他从事替代或其他辅助活动的能力(如1991年7月10日关于地方警官的第16/1991号法律第43条规定的那样,该法律规定了一项具体的"体检",以确定将有关人员调到其他工作的可能性)。 提交人还注意到自治区的其他立法,其中明确允许在承认永久完全残疾的情况下转移到另一个工作的可能性,加泰罗尼亚总检察长的条例规定了将消防人员转移到另一个工作的程序,并允许这种可能性, 以及国家社会保障研究所的行政决定和其他法院的决定(它们规定了在永久完全丧失工作和转到另一份工作的专业能力的情况下同时领取养恤金的可能性)。 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的论点,即2015年3月26日公布的《关于将菲格雷斯市警察调到另一份工作的市政条例》违反了提交人的利益,因为它记录了与调到另一份工作不相容的专业能力持续完全丧失(考虑因素第9.3段)。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一项关于残疾人权利及其社会融合的一般法以使其立法符合《公约》的标准(2013年11月29日第1/2013号皇家法令该法令批准了). 根据这项法律,公共当局必须采取反歧视和积极措施,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机会的权利(第64条第1款)。 在这些反歧视措施中,委员会确定了雇员就业计划,这些计划允许公共当局将残疾政府雇员转移到其他工作岗位,包括确保合理的住宿。 虽然后者是前nunc义务,即 当残疾人有这种需要时,参与国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使公共当局能够以最佳方式利用其工作人员,使残疾人的权利得到最佳实现。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评估合理适应的相关性、适宜性和有效性时,必须考虑到财政成本、可用资源、提供合理适应的机构的规模(全部)、变化对该机构的后果及其全部资产,而不仅仅是其任何一个结构单位的资源。 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完全排除了旨在评估和加强提交人在警官队伍中的潜力的对话的可能性,因为他被辞去公职,被迫辞职,他没有机会要求合理的调职。 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在他所服务的警察部门没有其他职能可以履行(《意见》第9.6段)。

委员会强调,由于提交人在被迫退休时被剥夺了公务员的地位,而且他没有机会要求提供合理的便利,使他能够履行其他职能,因此,不允许启动一个程序来评估阻止提交人留在警察中的障碍的可能性。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证明提交人在警察部门中没有他可以履行的其他职能(《意见》第9.8段)。

委员会认为,西班牙法律以不同方式规定的转到另一份工作是一种体制结构,旨在将缔约国从工作权(就业连续性)和平等和不歧视权中承担的义务结合起来。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第16/1991号一般法第43条,所有"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人都可以转到另一份工作。 委员会指出,由于没有第16/1991号法律规定的菲格雷斯市议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适用关于公务员基本条例的第7/2007号法律而不是关于转到另一个工作的程序的法规,因此提交人不能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申请转到另一个工作。 此外委员会强调在提交人的案件中国家社会保障研究所发布的关于残疾问题的行政报告没有考虑到提交人开展替代或其他支助活动的潜力。 委员会还注意到,第16/1991号普通法第43条规定了特别体检,以评估残疾人的替代潜力。 提交人的案件没有这样做。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部分丧失履行警官通常职能的能力这一事实并不排除他在同一警察机构中履行替代职能或其他辅助职能的可能性(《意

委员会认为,没有关于转到另一份工作的地方立法并不能保证提交人行使《公约》所载的权利,特别是对他的残疾情况进行具体评估,以便利用他转到另一份工作的机会或赋予他其他支助职能的可能性。 由于没有地方规定,永久完全残疾者不能转到另一份工作,这反过来又影响了他们的工作权利,就像提交人的情况一样(考虑因素第9.10段)。

在本案中适用的法律规定阻止申请人转到另一份工作或参加对话,以便参加补充警官通常任务的活动,这违反了《公约》第5和第27条所规定的权利。 提交人在公共服务部门持续就业方面受到基于残疾的歧视,违反了第5条(保障残疾人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和第27条(保护他们的工作和就业权利)。 关于《公约》第5条,委员会决定,《公约》所禁止的歧视形式之一显然发生在本案中,不论它是被认为是直接歧视还是拒绝合理便利。 此外,关于《公约》第27条,委员会指出,对就业连续性的歧视是由于拒绝建立任何对话或评估与提交人一样获得永久完全丧失专业能力结论的人的其他职能能力。 尽管缔约国的合法目的是将公务员或官员转到另一类活动的程序制度化,但是,提交人案件中所适用的法律由于缺乏关于将菲格雷斯市警察雇员转到另一类工作的程序的规定,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所享有的权利(《意见》第9.11段)。

委员会的结论:提交人因交通事故而被迫退休,造成永久性残疾,这违反了第27条第1款"a"、"b"、"e"、"g"、"i"和"k"款,并与第3条"a"、"b"、"c"、"d"和"e"款、第1款"a"、"b"和"d"款和第4条第5款以及第5条第1、2和3款一并审议。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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