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hard Sahlin诉瑞典案。 2020年8月21日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意见。 第60/2019号信息。
2019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瑞典。
从考虑的文本中可以看出,在2015的春天,在公共机构Södertern大学宣布了一项竞争,以填补公法系讲师(副教授)的永久职位。 此前,作者不得不暂时在Södertern大学工作,该大学的管理层意识到他需要手语翻译。 竞争委员会认为他是这个职位最有资格的候选人,作为雇佣程序的一个阶段,他有机会进行试讲。 尽管他的资格水平很高,但2016年5月17日,大学停止了填补空缺的过程,指出支付手语翻译费用将过于昂贵,无法保证作者在与其他候选人平等的基础上 所需的手语翻译费用估计为每年520 000瑞典克朗(55 341美元)。 该大学的人力资源年度预算超过5亿瑞典克朗,2016年预算盈余为1.87亿瑞典克朗(2000万美元)。 大学行政当局在就业过程的任何阶段都没有进一步分析工作场所适应或合理适应的其他形式,包括适应不需要手语翻译的官方职能,例如监测学生和通过互联网进行考试和教学的措施(考虑因素第2.2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7条(a)、(e)、(g)和(i)款,缔约国有责任在与一切形式的就业有关的所有事项上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就业条件、招聘和就业、保留工作、晋升和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扩大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和在劳动力市场上促进他们的工作,以及协助寻找、获得、维持和恢复工作; 在公共部门雇用残疾人;以及确保在工作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合理的便利。 根据《公约》第2条,"合理的便利"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必要时作出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而不会成为不成比例或不合理的负担,以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和行使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考虑因素第8.4段)(Jungelin诉瑞典案(CRPD/C/12/D/5/2011),第10.4段)。).
《公约》第5条禁止对残疾人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作为一种被禁止的歧视形式而拒绝给予合理的便利,这一禁令不允许逐步实现。 这意味着,一切形式的歧视都同样违反《公约》,不可能从所谓的严重程度来区分侵犯平等权和不歧视。 委员会还回顾,当残疾人需要进入他无法进入的情况或环境或他希望行使其权利时,合理的住宿是一项前nunc义务(V.F.K.诉西班牙(CRPD/C/21/D/34/2015),第8.4条)。). 这意味着权利担保人必须与残疾人进行对话,以便让他参与作出可能的决定的过程,使他能够更有效地行使权利和扩大机会(考虑因素第8.5段)。
在评估适应措施的合理性和相称性时,缔约国有一定的升值幅度。 作为一项规则,公约缔约国的法院有权评估与某一特定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但可以确定该评估明显是武断的或构成司法不公的情况除外(《意见》第8.6段)(Jungelin诉瑞典(CRPD/C/12/D/5/2011),项目10.5)。).
寻找合理的住宿机会应该是雇员和雇主之间合作和互动的过程,旨在找到满足他们每个人需求的最佳解决方案(V.F.K.诉西班牙(CRPD/C/21/D/34/2015),第8.7段。). 在解决应采取何种合理便利措施的问题时,缔约国应确保公共当局确定可以作出何种有效调整,使雇员能够履行其基本职责(《考虑》第8.9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本案涉及各种国家机构,每个机构都按照其权力和责任行事:国立大学宣布空缺,然后停止填补空缺;平等监察员,应提交人的请求,在主管当局国家法院代表他的利益;高等教育上诉委员会;劳动争议法院;行政法院和行政法院。 关于大学,委员会认为:他没有通知提交人政府资助措施不足以支付提交人在他所申请的职位上工作所需的适应费用,这一事实成为协商和审议替代适应措施的障碍。 换句话说,为评估和加强提交人作为副教授长期工作的潜力而进行对话的可能性被否定,因为填补空缺的过程在对替代性适应措施进行任何协商和分析之前就已终止(考虑因素第8.7段)。
根据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说法,缺乏对话影响了审判的进行,在此期间,当局专注于研究手语翻译的成本因素,而没有考虑采取其他适应措施的可能性。 劳动争议法庭分析了:手语翻译服务与雇主支付能力相关的成本;所采取的措施对作者在上述职位上履行职能的能力的影响;雇佣期的持续时间; 为提交人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对其他残疾人的影响;以及雇主和雇员可以使用的若干公共筹资措施。 在审议了这些方面之后,劳工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这些适应措施将过于昂贵(考虑因素第8.8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曾多次打算向大学和平等问题监察员提出替代性的适应措施,希望这个专门的国家机构将在法庭上提出这个问题。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声明,即在提交人的案件中,提供了大量的资助措施,通过日常手语翻译和年薪补贴等形式为他的就业提供了支助。 委员会还强调,缔约国认为,虽然劳工法院的裁决只提到了上述公共融资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其他财政保障措施。 然而,平等监察员没有提出这一问题,使法院无法考虑其他筹资措施。 缔约国作出这样的声明,承认国家当局有责任向诉讼各方适当通报可以提供的资金,以方便提交人就业。 委员会没有就适当分析替代适应措施和"其他财政支助措施"的结果发表意见。 然而他认为参与当局没有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促进实现残疾人的工作权(《考虑》第8.9段)。
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当局的决定和行动限制了选择残疾人从事需要使工作环境适应其需要的职位的可能性。 特别是,委员会认为,劳工法院对所要求的援助和适应措施的评估导致拒绝给予合理的便利,这实际上导致歧视性地将提交人从他所申请的职位上解雇,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5条和第27条所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