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Promo-Lex Organization v.The Republic Of Moldova"。 2020年7月9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意见。 第106/2016号来文。 2016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摩尔多瓦共和国。 从意见的案文可以看出,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未能尽应有的努力保护V.S.免受发现的家庭暴力威胁,侵犯了她根据第2条("a"、"c"、"e"和"f"款)所享有的权利,该款被集体视为《公约》第1条(意见第3.1款)。 委员会面临的问题是确定缔约国是否在其整个结构,包括其当局、官员、机构、做法和立法中进行了适当的努力,是否充分审议和调查了V.S.一再提出的家庭暴力申诉,并向她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咨询和康复服务。 委员会必须确定缔约国是否履行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的保护V.S.不受歧视的积极义务,将家庭暴力理解为对妇女歧视的令人震惊和明确的表现之一。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根据《公约》第2条"a"、"c"、"e"和"f"款,缔约国有义务尊重男女平等原则,确保对妇女的有效法律保护,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包括不仅改变或废除现有的法律和条例,而且废除歧视妇女的习俗和惯例。 委员会重申这些义务是强加给所有公共当局包括执法官员(《意见》第7.3段)("L.R.诉摩尔多瓦共和国"案(CEDAW/C/66/D/58/2013)第13.6段。). 无法提供即时保护,特别是临时庇护所的保护,可能构成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条"c"和"e"款承担的义务(意见第7.12段)(V.K.v.Bulgaria,第9.13段)。). 根据一般国际法或人权公约的规定,阻碍或剥夺妇女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是《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歧视。 作为尽责义务的一部分,缔约国应制定和执行各种措施,打击非国家行为者对妇女实施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通过法律和建立打击这种暴力行为的机构和制度,并确保这些行为的真正效力和得到所有公职人员和机构的支持,确保适当遵守法律。 如果缔约国不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在其当局知道或应该知道发生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情况下,防止这种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或者不调查、起诉和惩罚肇事者,也不赔偿这种行为的受害者和受害者,那么缔约国就默认同意实施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或鼓励他们。 这种被动和不作为构成对人权的侵犯(意见第7.15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根据《家庭暴力法》确保免受家庭暴力,该法规定了司法保护令的可能性,但这些措施是在V.S.去世后才采取的。 一个口头警告,并与他就他的"不可接受的行为进行了非正式的交谈。"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这些事实提出异议(《意见》第7.4至78.5段)。 委员会还指出2014年1月9日在V.S.的电话中她报告了她丈夫的虐待之后警察被派往她的家中。 结果,她的丈夫因行为不检而被罚款,V.S.担心丈夫的暴力行为,决定搬进邻近的房子。 委员会强调,缔约国没有对这一看法提出异议,也没有说明为什么当时警察:(a)没有及时评估情况的严重性,考虑到V.S.以前的申诉,这些申诉已经登记在基希讷乌警察局中央警察监察局的"其他犯罪和事件议定书"中,以便根据有关立法有效保护V.S.;(b)没有考虑要求调查对S.的指控的可能性。 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这些规定具体涉及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罪行,同时考虑到对V.S.犯下的暴力行为的重复(《意见》第7.6段)。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也没有解释为什么到那时没有向V.S.提供咨询、康复服务、住所或住房以便立即提供保护,也没有解释为什么S.没有就他的酗酒问题向他提供支助和康复服务(这是缔约国《打击酗酒与家庭暴力法》所规定的)。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警察没有采取措施保护V.S.。 并没有告知她自己有权提起诉讼,以便根据《家庭和家庭暴力法》获得司法保护令。 委员会考虑到提交人的说法,即法律没有明确解释应受害者请求或在警察、社会工作者或检察官的倡议下获得保护令的程序(意见第7.7段)。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断言2014年1月10日为了防止S.采取侵略行动并控制其行为对他进行了登记并采取了个别预防措施。 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具体说明或提供证据说明这些单独措施在实践中是如何执行的,以及如何监测和执行这些措施(意见第7.8段)。 委员会考虑到,2014年1月19日,S.对V.S.进行了残酷的攻击,多次击中她的头部。 结果,她仍然瘫痪,几乎无法说话,并于2014年9月16日因受伤引起的并发症而死亡。 2014年1月20日,S.被拘留,2015年12月30日,他因谋杀妻子而被判有罪,并被判处八年徒刑。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声明即2014年1月31日基希讷乌中央地方法院对V.S. 然而,委员会还考虑到提交人的说法,即没有证据表明存在这种命令,刑事案件的材料中没有命令的副本,提交人尽管提出了有关要求,但仍无法获得命令的副本,即使命令仍然发出,考虑到这一点,它也没有达到任何实际目的。 自2014年1月20日被捕之日起,他已被逮捕并一直被拘留(《意见》第7.9段)。 在这种情况下,在评估缔约国遵守《公约》第2条"a"、"c"、"e"和"f"款规定的义务时,应考虑到警方在审议V.S.案件时应有的注意程度和对性别问题的关注程度,以及所采取的预防和保护措施。
委员会认为,在残疾妇女V.S.报告了多次家庭暴力案件后,特别是在2014年1月9日事件发生后,警方应该已经认识到对她持续暴力的风险。 缔约国在来文中称这些事件为"家庭暴力行为"。 委员会提请注意以下情况--认识到这些行为本身要求警察了解家庭暴力究竟意味着什么,以及根据《家庭暴力法》,他们(警察)在进一步暴力的风险方面应负何种责任,并应培训警官如何对与家庭暴力有关的事件作出充分和全面的反应(意见第7.11段)。
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2014年1月9日事件发生后,S.只因轻微流氓行为而受到惩罚,这一事件没有在现行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相关立法的框架内审议,这表明警官缺乏了解与妇女有关的家庭暴力的规模和严重程度并采取相应行动的能力,为V.S.提供支持和康复服务以及关于获得司法保护令的可能性的信息(《意见》第7.12段)。
委员会同意提交人的观点,即对S.的唯一相关刑事诉讼仅始于2014年1月19日的攻击,缔约国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攻击,最终导致V.S.死亡,以及随后的起诉和监禁c.并不排除缔约国的责任(意见第7.14段)。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2018年通过了一项关于打击家庭暴力的新法律以及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所作的努力,但仍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措施没有得到充分执行(见:美洲人权委员会,"Maria Da Pena Maya Fernandis诉巴西"案,第12.051号案,2001年4月16日第54/01号报告,第57段和"Jessica Lenahan(Gonzalez)等人"案。 诉美国",第12.626号案件,2011年7月21日第80/11号报告,第161段。). 在审议V.S.案件的整个期间,警察的反应无助于防止家庭暴力或保护家庭暴力。 此外,委员会指出,缔约国的具体立法应由受缔约国义务约束的所有国家行为者,包括执法人员执行(意见第7.16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表明,缔约国当局处理V.S.案件的方式构成了对她根据《公约》第1条结合审议的第2条"a"、"c"、"e"和"f"所享有的权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