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K.诉西班牙案。 2021年1月28日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意见。 第56/2018号来文。
2018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西班牙。
从《意见》的案文可以看出,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在有疑问或不确定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的推定,违背了他的最大利益,也违反了《公约》第三条(《意见》第3.1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确定自称未成年人的年轻人的年龄至关重要,因为确定申请人的年龄的结果决定了他是否有权作为儿童获得国家保护或将被排除在这种保护之外。 这对委员会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儿童权利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落实是从该机构开始的。 适当的年龄确定程序的存在是强制性的,以及通过上诉的方式质疑这一过程的结果的机会。 在这些过程完成之前,怀疑应该被解释为有利于需要像孩子一样对待的人。 因此,委员会回顾,在整个年龄确定程序中,应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意见》第8.8段)。
怀疑应该被解释为有利于被评估的人,为了合理评估年龄,各国应该由儿科医生或其他具有复杂分析发展各个方面技能的专家对儿童的身体和心理发 这种分析应迅速进行,同时考虑到个别的方法、性别方面和文化特点,包括与儿童面谈,并以儿童可以理解的语言进行(考虑因素第8.9段)。
缔约国应在必要时为所有声称是未成年人的年轻人免费任命一名合格的法律代表和一名翻译("A.D.诉西班牙"案(CRC/C/83/D/21/2017),第10.14段。). 委员会认为,确保这些人在确定年龄的过程中有代表权,是尊重他们的利益和确保他们发表意见的权利的重要保证(同上)。,"A.L.诉西班牙"一案(CRC/C/81/D/16/2017),第3段。 12.8;以及案件"H.A.B. 诉西班牙"(CRC/C/81/D/22/2017),第13.7段。). 不遵守这一要求将违反《公约》第3条和第12条,因为年龄确定程序是适用《公约》的起点。 缺乏及时的代表会导致严重的不公平(考虑因素第8.12段)。
委员会认为,儿童的出生日期是其人格的一个要素,缔约国有义务尊重儿童在不剥夺其任何要素的情况下保护其权利(《意见》第8.14段)。
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缔约国有国际义务遵守根据该议定书第6条采取的临时措施,即在审议来文时防止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措施,从而确保个人来文程序的有效性(《意见》第8.16段)(案件"N.B.F.12.11")。). 该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
a)为了确定提交人在没有文件的情况下抵达西班牙的年龄,进行了手腕X光的医学骨测量研究,但虽然进行了牙科骨科摄影,但由于缺乏专门的医疗人员,没有根据这一证据编制报告,也没有作为这一程序的一部分进行额外的研究,特别是心理测试或与提交人面谈;
b)根据手腕X射线的结果,它被建立-根据Greilich-Pyle地图集,作者的骨龄为18岁;然而,没有考虑到这种技术,它没有提供这个年龄范围的标准误差,不能简单地外推;
(c)根据这一医疗结果,检察官办公室颁布了一项法令,确定提交人的多数;
(d)根据上述命令,主管法官命令将提交人置于成人拘留设施;
e)提交人"由于无法记录"他被释放并被移交给特内里费红十字会;
(f)提交人在确定他所受年龄的过程中没有一名代表陪同(《意见》第8.10段)。
委员会还指出,材料中所载的资料表明,骨测量研究缺乏准确性,这有很大的误差,因此不适合作为确定自称未成年的年轻人年龄的唯一方法,并提供了证实这一事实的文件(考虑因素第8.11段)。
委员会还提请注意提交人的指控,即在他所受年龄确定过程之前和期间,他没有被指派一名监护人或代表来保护他作为一名可能无人陪伴的移徙儿童的利益。 这导致通过了一项承认他的多数的决议(考虑第8.12段)。
委员会认为,确定自称为未成年人的提交人的年龄的程序没有必要的保障来保护《公约》承认的他的权利。 在本案的情况下,这是由于无法进行充分的研究以确定年龄、拒绝向提交人提供据称作为决定承认成年年龄的依据的医疗报告以及在这一程序中没有任命监护人陪同提交人。 为此,委员会决定,在确定提交人的年龄时,首先没有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这违反了《公约》第3条和第12条(《意见》第8.13段)。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八条侵犯了他的权利,改变了他的人格要素,规定他的年龄与其原籍国发布的正式文件所载资料不符。 委员会注意到以下情况--缔约国没有尊重提交人的身份,在没有与提交人原籍国当局联系的情况下,给他指定了一个与他不符的出生日期,特别是因为提交人没有申请庇护,也没有理由相信与这些当局的接触会给他带来任何危险。 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8条(《意见》第8.14段)。
委员会还考虑到提交人关于缔约国在其极易受伤害的困境中缺乏保护的指控,缔约国没有反驳这些指控。 委员会注意到,这种缺乏保护的情况甚至发生在他被安置在CSI(外国公民拘留中心)之前。有好几天,他不在法院关于安置外国公民拘留中心的决定所规定的地点,而是在另一个拘留地点,以及在他被释放后,由于无法证明他被驱逐出境,提交人是犯罪调查委员会的成员。 因此,委员会认为上述情况违反了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意见》第8.15段)。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遵守将提交人移交少年保护中心的临时措施。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将提交人安置在少年保护中心可能对关押在这些中心的儿童构成严重危险。 然而,委员会强调,这一论点是基于提交人已达到法定年龄的假设。 因此,委员会认为,不遵守所要求的临时措施本身就是违反《任择议定书》第六条(《意见》第8.16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陈述的事实表明违反了《公约》第3、8、12条和第20条第1款以及《任择议定书》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