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8日,该案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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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意大利案。 儿童权利委员会2020年9月28日的意见。 第56/2018号来文。

2018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意大利。

从审议案文中可以看出,提交人辩称,缔约国在决定不审议本案和在企图驱逐出境时犯下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时,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E.A.和Y.a.的脆弱性,从而违反了第2条规定的遵守《儿童权利公约》的义务(审议第3.1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通常,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属于国家当局的职权范围,但这种审查显然是任意的或相当于拒绝司法的情况除外。 在这方面,委员会在解释国家立法和评估事实和证据方面并不取代国家当局,但它有义务核实当局评估中没有任意性或拒绝司法,并确保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评估的主要标准(《意见》第7.2段)("S.E.诉比利时"案,第8.4段)。).

《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保障儿童有权在任何直接或通过代表影响到儿童的司法或行政诉讼中发表意见。 但是,第12条没有对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规定任何年龄限制,《公约》也不鼓励缔约国在法律或实践中实行年龄限制,这将侵犯儿童就影响他或她的一切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委员会回顾,要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就必须单独评估他们的情况,尽管他们的父母申请庇护的原因是什么(《意见》第7.3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二条,因为国家当局没有听取未成年人E.A.和Y.A.的陈述,也没有注意诉讼期间提出的来文和证据。 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的论点,即E.A.和Y.A.由于年龄小而没有被听取意见,以及儿童的利益与其母亲的利益一致,他们可以通过母亲和律师行使其听取意见的权利。 委员会不同意缔约国的论点,即没有必要听取E.A.和Y.A.的意见,因为他们的利益与他们母亲的利益一致。 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没有听取儿童的意见直接构成违反《公约》第12条(《意见》第7.3段)。

委员会审议了提交人的指称,即当局没有考虑到儿童所经历的创伤经历,包括两次逃离原籍国,一次是通过第三国,以及他们返回家园,另一次是在非常创伤的情况下逃跑的企图。 委员会认为,由于没有听取E.A.和Y.A.对这些事实的影响可能与对其母亲的影响大相径庭,国家当局没有在评估其利益的最大利益时作出应有的努力(考虑因素第7.4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陈述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3条和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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