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5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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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eg Ageev诉白俄罗斯共和国案。 2021年7月15日人权委员会的意见。 第2862/2016号来文。

2016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该申诉转达白俄罗斯共和国。

从考虑的案文可以看出,提交人声称,由于禁止从事专业活动和对他发表意见施加制裁,他的言论自由权受到了不合理的限制。 据提交人称,与《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的保障相反,提交人的案件由司法部资格委员会审查,该委员会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 提交人没有被告知对他的指控,只有在资格委员会决定终止他的执照后才发现这些指控,也没有被邀请参加委员会的会议。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在任何民事程序中"定义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是复杂的。 《盟约》不同语文的案文中有不同的措词,根据《盟约》第五十三条,这些案文被认为具有同等效力,而筹备材料并没有解决不同语文案文差异的问题。 委员会注意到,"民事诉讼"的概念或其他语文文本中的等同概念,而是基于有关权利的性质,而不是基于当事一方的地位或国内法律制度提供的确定具体权利的具体论坛(例如,见:人权事务委员会,"I.l.诉加拿大"案,第112/1981号来文。). 这个概念涵盖:

(a)旨在确定与民法领域的合同、财产和侵权领域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司法程序;

(b)行政法领域的同等概念,例如以纪律以外的理由解雇公务员,确定军事人员的社会保险福利或养恤金权利,或与使用公共土地或扣押私人财产有关的程序。 此外,它还可包括其他程序,但应根据有关权利的性质逐案评估这些程序。 委员会认为第三种情况适用于本案并认为与终止提交人律师执照有关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概念因为它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定义有关(《意见》第7.4

在提到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第13段时,委员会回顾:言论自由意味着新闻自由和其他媒体的自由,可以不受控制或限制地对国家问题发表评论,并向公众通报这些问题,而一般公众则有权获得媒体活动的成果。 委员会注意到,律师与其他公民一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特别是,律师有权参加有关法律、司法和促进和保护人权问题的公开讨论(《意见》第7.11段)。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所保护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可能受到某些限制。 但是,任何限制都必须由法律规定,并且只能基于第19条第3款所述的理由之一,即,如果这些限制是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和声誉或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或道德所必需的。 委员会还回顾,缔约国必须为对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任何既定限制提供法律依据(《意见》第7.13段)(见:Korneenko诉白俄罗斯(CCPR/C/95/D/1553/2007)。).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关于司法部使用的程序,提交人说,他没有被告知正在审查他作为律师的工作,也没有被告知他的案件正在由资格委员会审议,因此他不知道对他的诉讼程序以及如何建立他的保护。 提交人声称,还有其他可能性,例如,明斯克市律师协会的纪律程序,本可以参与本案,但没有诉诸。 此外,国家安全委员会成立资格委员会的理由仍然保密。 在这方面,从提交人的法律咨询中撤回了一些与他的专业活动有关的文件,例如: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这些合同的记录簿和个人账户--每月向明斯克市律师协会提交的关于具体案件和工作费数额的报告,这些报告后来被用于对他的诉讼。 此外提交人从明斯克市律师协会负责人处获悉他的执照将仅在2011年2月14日即司法部于2011年2月16日正式通知他执照终止前不久(《注意事项》第7.5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对其专业活动的评估和终止其律师执照的决定是由执行机构绕过主管监管当局进行的。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不允许他在辩护中作出任何解释,也不允许由律师代理。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审查或驳斥这些指控(《意见》第7.6段)。

委员会认为,就吊销提交人律师执照的情况和吊销执照的方式所提出的事实表明,缔约国当局对律师独立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粗暴和无理的干涉(《意见》第7.7段)。

委员会注意到,审议中的诉讼程序的制裁非常严重,导致撤销了提交人的执业许可证,因此需要严格遵守和尊重适当程序和公平审判的所有保障。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声明,即他没有被告知对他的诉讼,没有机会对指控提出异议,也不能得到法律代表。 此外,诉讼本身是由一个由执行机构雇员组成的机构进行的,绕过主管监管当局。 委员会认为,这种程序显然是武断的、有偏见的,违反了律师独立性原则,因此不符合《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的基本保障,因为该款要求由依法设立的主管、独立和公正的法院对被告进行公正审判(《意见》第7.8段)。

委员会还注意到以下情况--提交人因在媒体上就被拘留者领取包裹的权利发表公开声明而受到剥夺其执业许可证的形式的制裁。 被拘留者中有提交人的当事人,一位前总统候选人,他在选举后被捕,被关押在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拘留所。 提交人因与媒体交流而受到制裁这一事实本身就限制了他的言论自由权(考虑因素第7.12段)。

委员会指出,提交人受到严厉惩罚,特别是因为向媒体发表公开声明,这一事实没有争议。 委员会还强调,在来文中,缔约国和处理此事的国家当局,包括法院,都没有就为《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的目的限制提交人根据第十九条第2款享有的权利的理由作出任何解释。 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受《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保护的提交人的言论自由权受到了不合理的限制和侵犯(《意见》第7.14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陈述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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