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ima El Ayoubi和Mohamed El Azwan Azouz诉西班牙案。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2021年2月19日的意见。 第54/2019号电文。
2018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西班牙。
从考虑的文本可以看出,提交人于2016年12月搬进了公寓。 2017年3月1日,根据拥有该公寓的银行的投诉,第一审法院第3号Navalcarnero命令提交人腾出这所住宅,因为他们非法占用了这所住宅,没有任何合法所有权。 马德里省法院于2017年10月4日确认了这一决定(《注意事项》第14.1段)。 由于三项驱逐令暂停,提交人得以留在这间公寓。 委员会还注意到2020年8月31日第3号初审法院Navalcarnero确定了新的驱逐日期--2021年1月13日(《考虑》第14.2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为了优化其社会服务的资源,缔约国可以规定申请人必须遵守的要求或条件,以便获得社会服务,例如替代住房。 各国还可以采取措施保护私人财产,防止非法和不公平地收购房地产。 然而,获得社会服务的条件必须合理和精心设计,不仅要避免可能的污名化,而且因为一个人在申请替代住房时,其行为本身不能作为缔约国拒绝提供社 此外,在解释和适用有关法院和行政当局获得社会住房或其他解决办法的规则时,必须避免对生活在贫困中的人进行系统性歧视和污名化,因为他们出于必要或出于善意,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占有房地产(考虑因素第13.1段)。
此外,如果可用和负担得起的住房短缺是住房市场日益不平等和投机的结果,参与国有义务在其现有资源的最大程度上采取适当、及时和协调的反应,解决这些结构性原因(考虑因素第13.1段)。
私有财产的权利不是《盟约》所载的权利之一,但承认缔约国在确保保护其立法所承认的所有权利方面的合法利益,只要这不违反《盟约》所载的权利(《意见》第14.5段)。
另见上文罗恩*约瑟夫*沃尔特斯诉比利时案所述委员会的法律立场。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2021年10月12日的意见。 第61/2018号电文。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据指出,对缔约国来说,允许提交人留在家中无异于(通过行使住房权)使国家立法意义上的侵犯房屋所属机构财产权的行为合法化。 由于提交人在民事诉讼的框架内被命令离开别人的家,委员会认为采取行动驱逐提交人是有正当理由的。 与此同时,第3号初审法院Navalcarnero没有考虑驱逐的合法目的与驱逐对受影响者的后果之间的相称性问题。 事实上,法院当时并没有平衡这项措施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下,保护房地产所有者机构的财产权利-与这项措施可能对被驱逐者的权利产生的后果。 因此,对驱逐的相称性的分析不仅涉及考虑这项措施对被驱逐者的后果,而且还涉及所有者重新拥有这一财产的必要性。 在所有情况下,有必要区分需要将其用作住房或生计的人的财产和金融机构的财产,如在这种情况下。 在特定时间驱逐不是合理措施的结论并不一定意味着不能发出驱逐令。 然而,权宜之计和相称原则可能要求暂停或推迟执行驱逐令,以便被驱逐者不会陷入贫困或侵犯《公约》所载其他权利的境地。 发布驱逐令也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例如命令行政当局采取措施协助居民减轻驱逐的后果(考虑因素第14.5段)。
尽管提交人声称这项措施会对他们的适足住房权产生不利影响,但第三初审法院Navalcarnero并未将提交人因住在别人公寓而造成的损害与他们搬进这间公寓而试图避免的损害相称,因为他们有走上街头的危险。 委员会注意到,法院认为,提交人提出的理由与他们由于经济困难和儿子的健康问题而特别需要住房有关,没有充分尊重他们的住房;在答复提交人提出的推迟驱逐的请求时,法院只指出,提交人提出的论点在"这类诉讼"的框架内不能被认为是合理的。 缔约国的立法也没有规定提交人可以用来质疑驱逐令的任何其他司法机制,以便另一个司法当局能够评估驱逐的相称性或执行驱逐的条件。 不进行这种分析构成缔约国侵犯了《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和第二条第1款一并解读的提交人的住房权(《意见》第14.6段)。
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在《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意义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