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恩*约瑟夫*沃尔特斯诉比利时案。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2021年10月12日的意见。 第61/2018号来文。
2018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比利时。
从考虑文本中可以看出2017年8月21日提交人被他租住的公寓业主告知她决定按照向他支付六个月租金赔偿金的要求终止租赁协议并在合同终止之 这一通知的有效性得到了初审法院的承认,然后得到了布鲁塞尔法语初审法院第一分庭的确认,该分庭对提交人的上诉作出了裁决。 但是,法院批准提交人推迟到2018年9月30日离开公寓。 2018年9月17日执达主任通知提交人他的驱逐定于2018年10月8日。 由于提交人住院治疗,驱逐被推迟到2018年10月17日。 委员会注意到2018年10月17日提交人被逐出家中。 这套公寓以较高的价格出租. 从那时起,提交人一直与朋友住在一起,至少在一个社会住房管理局登记,并通知当局他需要一个约80平方米的公寓,以便他可以存放他的物品,并在孙女从加拿大来时接待他们,如果可能的话,还有一个小露台。 提交人只在收容所或疗养院得到住宿,他认为这些住宿不能满足他的需要(考虑因素第8.2-8.3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适足住房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对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至关重要;它与其他人权,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载的人权充分挂钩。 应确保所有人的住房权,不论其收入水平或获得经济资源的机会如何,缔约国应在现有资源的最大限度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充分实现这项权利(《考虑》第9.1段)。
强迫驱逐从表面上看不符合《公约》的要求,只有在最特殊的情况下才有正当理由;有关当局必须确保在符合《公约》的立法的基础上进行,并尊重驱逐的合法目的和驱逐对受影响者的后果之间的权宜之计和相称性的一般原则。 这项义务产生于对缔约国根据《盟约》第二条第1款所承担的义务的解释,并结合第十一条加以解释,并根据第四条的要求,该条规定了允许对享有《盟约》所规定权利的这种限制的条件(《意见》第9.2段)。
为了使驱逐合法,它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首先,驱逐的可能性必须由法律规定。 第二,这项措施应促进民主社会的普遍福祉。 第三,它必须与所追求的合法目标相称。 第四,有必要这样做,即如果有几种合理能够实现同一目标的手段,则应选择对有关权利限制最少的手段。 最后,对总体福祉作出贡献的限制所取得的积极成果应超过其对受限制权利使用的影响。 对《盟约》所保护的权利的影响越严重,就越应注意所采取措施的理由。 其他适足住房的可用性、租户及其受养人的个人情况以及他们与当局合作寻找考虑到其情况的解决办法也是在进行这种分析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还应区分需要将其用作住房或生计的人的财产,以及金融或任何其他结构的财产。 因此,规定在租赁协议终止时立即驱逐任何人的缔约国,无论驱逐令将在何种情况下执行,都侵犯了适足住房权。 这种对措施相称性的分析应由司法当局或其他公正和独立的机构进行,该机构有权发布命令终止违反行为并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 该机构必须确定驱逐是否符合《盟约》的规定,包括《盟约》第4条所规定的上述相称性分析的要素(《意见》第9.3段)。
此外,公共当局和受影响的人之间应该有真正和有效的事先协商的可能性,不应该提供对住房权不那么具有侵入性的替代手段或措施,受这一措施影响的人不应该发现自己处于一种情况,即其他《公约》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有这种侵犯的危险(考虑因素第9.4段)。
国家有义务在必要时提供替代住房。
驱逐不应导致无家可归者或易受其他人权侵犯的人出现。 在受影响的人无法维持生计的情况下,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酌情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重新安置或获得肥沃土地。 缔约国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向可能因驱逐而无家可归的人提供替代住房,而不论驱逐措施是由缔约国当局发起的,还是私人,例如住房所有人。 如果在被驱逐的情况下,缔约国不保证或向受影响的人提供替代住房,它必须证明它已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即使在尽最大可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后,受影响的人的住房权也不能得到满足。 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应使委员会能够评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八条第4款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意见》第10.1段)。
向有需要的被驱逐者提供替代住房的义务意味着,根据《公约》第二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现有资源的最大限度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这项权利。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参与国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政策。 与此同时,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应通知、具体和尽可能清楚,以便以最迅速和有效的方式实现这项权利。 在发生驱逐时提供替代住房的战略应与受影响者的需要和情况的紧急程度相称,并应在尊重个人尊严的情况下执行。 此外,缔约国应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解决住房短缺的体制失败和结构性原因(《考虑》第10.2段)。
替代住房应该是足够的。 虽然充分性部分是由社会、经济、文化、气候、环境和其他因素决定的,但委员会认为,仍然可以确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为此目的需要考虑的这项权利的某些方面。 它们包括以下内容:合法提供住宿;服务,材料,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可用性;成本方面的可访问性;宜居性;物理可访问性; 允许获得社会服务(教育、就业、医疗)的地理位置;允许表达文化特性和多样性的权利得到尊重的文化充分性(考虑因素第10.3段)。
在某些情况下,缔约国可以证明,即使在它们尽最大努力利用现有资源之后,也不可能向需要替代住房的被驱逐者提供永久的替代住房。 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在紧急住房设施中使用临时住所,这些设施不符合适当替代住房的所有要求。 与此同时,各国应努力确保临时住房与保护被驱逐者的人格尊严相一致,符合所有安全要求,其提供不是永久的解决办法,而是向这些人提供适当住房的一个步骤。 还必须考虑到家庭成员不被分离的权利和获得合理水平的隐私保护的权利(考虑因素第10.4段)。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应采取步骤,确保与住房有关的费用所占份额一般与收入相称。 根据负担能力原则,应以适当手段保护租户免受不合理的租金水平或增加以及本立法可能对人口弱势群体(例如,如老年人)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的影响。 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权采取一些可能的政策措施,落实《公约》所载的权利,包括适足住房权,特别是管制租赁住房市场的措施(《意见》第11.4段)。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盟约》第五条第2款,任何国家不得以《盟约》不承认或以较小的数量承认这些权利为借口,限制或克减任何法律、公约、规则或习惯所承认或存在的基本人权。 其中包括缔约国立法所载的私有财产权和缔约国批准的《欧洲人权公约第一号议定书》第1条。 与此同时,缔约国违反保护《盟约》所载权利的义务将被视为它们无法防止或制止导致侵犯这些权利或据称能够导致侵犯这些权利的企业的行为。 因此,住房政策应以保障获得适当住房为目标。 这种政策应确保租户得到充分保护以确保适足住房权的基本要素例如居住的法律保障、可负担性或可居住性(考虑因素第11.5段)。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应采取特别措施,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确保老年人充分享有《公约》承认的所有权利。 委员会注意到,《维也纳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建议19强调,老年人住房不仅应被视为他们头顶上的一个屋顶,而且除了物质部分外,还应适当考虑到住房的心理和社会意义。 在这方面,国家政策的目标应包括援助老年人,使他们尽可能长时间地继续住在家中(通过恢复、重建和改善住房来实现这一目标,同时使其适应老年人在获得和使用住房方面的实际可能性)。 如果不采取这种特别措施,一般人口可以接受的一般政策可能对老年人,特别是社会经济困难的老年人享有《盟约》所载的权利产生过分消极的影响。 此外,出租住房的问题对老年人来说可能比其他人口更为严重,特别是如果他们长期租用这种住房,因为他们可能已经在他们的地区形成了一个熟悉的社交圈,而住房的变化可能会对他们造成强烈的冲击(考虑因素第11.6段)。
法律规定缺乏灵活性及其对提交人的过度后果。
委员会认为,该法律定期允许房东在没有解释的情况下终止租赁协议,也不提供任何其他保证或赔偿,这可能对合法提供住宿产生负面影响,并成为租赁住房市场价格实际大幅上涨的原因之一,这可能影响到可负担得起的住房的供应。 因此,这一规则违反了《盟约》(《意见》第12.1段)。
这种政策过度影响的可能性(见考虑因素第12.1段)。 某些处境脆弱的人口群体享有适足住房的权利,任何选择这种立法的缔约国都有双重义务。 首先,缔约国应建立一个机制,监测适用这项立法对人口中最脆弱和最边缘化群体的影响,以便作出必要的调整,以避免过度的影响,从而可能导致侵犯特定群体的适足住房权,例如,处于困难社会经济状况的老年人。 第二,有关政策应提供机制和灵活性,以防止立法的适用在某些情况下产生过大的影响(考虑因素第12.3段)。
根据缔约国根据《盟约》承担的义务,向被驱逐者提供替代住房的条件可能因国家的发展水平及其可用资源而异。 与提交人同龄的人对住房的彻底改变会严重损害他的习惯性生活方式(考虑因素第12.6段)。
虽然缔约国在管理租赁协议方面具有决策权,但它有义务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以保障居住的法律安全,这意味着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考虑因素第12.7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确定提交人根据现行法律收到租赁协议终止的通知,该法律保证他在租赁结束日期前六个月收到通知,并赔偿六个月租金。 三个司法当局审议了终止合同的问题,提交人在一名律师的帮助下,能够提出他的所有指控,并按照所有保证进行分析(考虑因素第11.2段)。
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适用的法律允许房东无缘无故地终止租约,但与此同时为房客提供了实质性的保证:租约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终止,而且与提交人的情况一样,房东必须在合同终止前通知房客并向他支付赔偿金。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可能会给予延迟,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租户。 由于为租户提供了这些保障,这项立法在总体上和抽象上符合《盟约》和适当住房权(考虑因素第12.1段)。
在布鲁塞尔-首都地区租金上涨的具体条件下不灵活地适用这项法律并考虑到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可能对低收入老年人产生过度负面影响。 这种过度暴露可能是特定市场条件加上立法不灵活适用的结果(考虑因素第12.2段)。 委员会注意到,64岁以上的人比人口的其他群体更有可能面临终止租赁协议的情况(考虑因素第12.2段)。
委员会认为,在这一案件中,司法当局和社会服务部门都没有充分考虑到强迫搬迁对特别脆弱的人,例如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可能造成的过度后果。 尽管提交人在他租来的公寓里住了25年,总是履行他的合同义务,目前已经是一个收入很少但在他的地区有很强的社会联系的老人(考虑因素第12.4段),但这仍然发生。
委员会强调,缔约国可以采取各种措施,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减轻适用有关立法对提交人的影响。 例如,可以利用调解程序在缔约国的财政支助下调整租金,以便向提交人提供租金。 由于在这个问题上适用法律缺乏灵活性,既没有研究这一选择,也没有研究任何其他允许提交人住在租来的公寓的选择。 这种选择似乎非常合理,因为这条消息中列出了无可争议的事实,即房东继续以更高的价格出租公寓。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更加灵活,缔约国可以在现有资源的最大程度上向提交人提供补贴,使他能够继续住在租来的公寓里(考虑因素第12.5段)。
在这方面,提交人提出的替代住房的要求不能说是毫无根据的,特别是考虑到缔约国是世界上人均收入指标最高的国家之一(考虑因素第12.6段)。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有两种住宿选择:庇护所或疗养院。 提交人拒绝了这些建议,因为这些建议不能作为满足他需要的可接受的替代方案。 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决定,考虑到提交人作为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向提交人提供的住宿选择--住房或疗养院--超出了临时住房充足的标准,特别是因为如前所述,缔约国适用法律,允许无故终止租赁协议,在住房市场上给易受伤害者造成了特别困难--对那些发现在城市环境中越来越难以找到适当的替代住房的人口群体来说。 对于有子女和老年人的低收入家庭尤其如此,他们的经济机会极其有限(考虑因素第12.7段)。
根据前几段所提供的资料,即考虑到向提交人提供了补偿和通知,但向他提供的替代住房选择不符合充分标准,并考虑到终止租赁协议对他作为低收入老人造成的过度影响,委员会得出结论:在本案中,不灵活地适用租赁立法和有关的驱逐程序构成缔约国侵犯提交人获得适当住房的权利, 载于第11条,并与《盟约》第2条第2款一起单独审议(《意见》第12.8段)。
尽管提交人被驱逐,而且发现他的适足住房权受到侵犯,但委员会认为,缔约国遵守了临时措施的要求,因为它真诚地向提交人提供了缔约国认为当时构成适足替代住房的东西。 委员会的结论是,《任择议定书》没有任何条款受到违反(《意见》第12.95段)。
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