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A.M.诉瑞士"。 2021年9月22日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意见。 第95/2019号信息。
2019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瑞士。
从考虑的案文可以看出,提交人辩称,M.K.A.H.(提交人的儿子)的权利在第2条(第1款)中有所规定2), 6, 7, 16, 22, 24, 27, 28, 29, 37 如果他被驱逐到保加利亚,缔约国将违反《公约》第39条,在那里他面临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真正威胁(考虑因素第3.1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儿童权利公约]》承认所有权利(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相互依存性和重要性,使所有儿童能够最大限度地发展其身心能力、个性和才能(考虑因素第9.6段)。
[儿童权利委员会]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规定,如果有严重理由相信确实存在对儿童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的危险,例如,但不仅仅是《公约》第6条和第37条所规定的那样,各国不应将儿童送回某一特定国家; 并且这种不驱回(不驱回)的义务适用,不论《公约》所保障的权利的严重侵犯是否由非国家行为者犯下,以及这种侵犯行为是否是针对目标或是某些行动或不行为的间接后果。 评估这种严重侵犯行为的危险程度时应考虑到年龄和性别因素。 这种评估应根据审慎原则进行,如果有理由怀疑接受国能否保护儿童免受这种威胁,缔约国应避免将儿童驱逐出境(《意见》第10.4段)(见:K.I.M.诉丹麦(CRC/C/77/D/3/2016),第11.8段)。).
在作出关于驱逐儿童的决定时要考虑的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应该是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并且这种决定应该根据一个程序作出,该程序提供适当的程序保证,在儿童返回时将得到安全和充分的照顾,并有机会行使其权利。 委员会还回顾,举证责任不能仅仅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因为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总是能够平等获得证据,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拥有相关资料(《意见》第10.5段)。 根据缔约国根据《盟约》承担的义务,向被驱逐者提供替代住房的条件可能因国家的发展水平及其可用资源而异。 与提交人同龄的人对住房的彻底改变会严重损害他的习惯性生活方式(考虑因素第12.6段)。
委员会认为,母亲是照顾他的儿童的主要人,其心理健康对儿童的和谐发展和生存至关重要(《考虑》第10.8段)。
《公约》第12条保障儿童有权在影响到他的任何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发表意见。 委员会回顾,在儿童决定听取意见后,他必须确定他希望如何听取意见: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 此外,该条没有对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规定任何年龄限制,也不鼓励缔约国在法律或实践中实行年龄限制,这将侵犯儿童就影响他或她的所有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A]儿童的最大利益要求单独评估他们的情况,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的父母申请庇护(考虑因素第10.11段)。
委员会注意到,《公约》所指的"家庭"是指能够为幼儿提供照顾、抚养和发展的各种结构,包括核心家庭、大家庭和其他传统或现代形式的社区组织(《意见》第10.12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考虑到了提交人的指控,即缔约国在审议庇护申请时没有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这违反了《公约》第3条。 委员会提请注意提交人指称,将他们驱逐到保加利亚将侵犯她的儿子M.K.A.H.根据第三条(第1款)、第六条(第1款)所享有的权利2), 22, 27, 28, 37 和《公约》第39条,由于他是一名受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武装冲突创伤的儿童,由于他的难民地位,他将无法在保加利亚获得体面生活所必需的支助,并获得重新融入社会和康复所必需的教育、住房、医疗和社会支助。 委员会还考虑到提交人声称,她自己的精神健康状况,包括严重的精神障碍,不能与她孩子的健康状况分开审议,因为她是保加利亚唯一能为他提供必要照顾的人(《意见》第10.2段)。
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注意提交人和第三方提供的报告即保加利亚没有为在获得住房、就业、社会福利和医疗方面面临严重困难的国际保护受益人制定 他特别注意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2019年10月发表的一份报告,其中指出,缺乏适当的接待条件和融合前景迫使许多寻求庇护者在申请被审议之前或给予庇护后不久离开该国,在融合和支持有特殊需要的人方面没有有针对性的援助措施,无家可归的威胁是真实的。 委员会还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R.A.a.案中的决定。 和Z.M.诉丹麦",委员会在该案中认为,这对夫妇及其子女返回保加利亚将侵犯他们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7条所享有的权利,因为他们有被剥夺和需要的危险,而父亲也得不到他所需要的医疗照顾(《意见》第10.6段)。
委员会指出以下情况--在分析庇护申请时,缔约国考虑到保加利亚是有关人权和保护享有额外保护的人的条约的缔约国,包括第2011/95/EU号指令,但没有适当考虑到许多报告,表明在类似M.K.A.H.的情况下儿童受到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危险是真实的。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适当考虑到M.K.A.H.的情况。 作为武装冲突的受害者和据称在保加利亚逗留期间受到虐待的寻求庇护者;它没有试图采取必要步骤进行个人化的风险评估,M.K.A.H.将在保加利亚接触,检查他和提交人的实际入学条件,包括获得教育、就业、住房、医疗和儿童身心重新适应和重新融入社会所需的其他服务。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第三国国民可以在保加利亚寻求慈善组织的帮助。 与此同时,他指出,慈善组织的支持不是国家履行其义务,而是治标不治本(考虑因素第10.7段)。
委员会强调,在提交人和M.K.A.H.申请庇护时,他们明确表示M.K.A.H.是无国籍人。 他指出,缔约国没有试图采取必要步骤,核实儿童是否能够在保加利亚取得公民身份。 委员会认为,遵守《公约》第7条要求各国采取积极措施,实现取得公民身份的权利。 缔约国意识到M.K.A.H.缺乏公民身份,应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他返回保加利亚后能够获得公民身份。 因此,考虑到本案的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如果M.K.A.H.返回保加利亚,M.K.A.H.根据《公约》第7条所享有的权利将受到侵犯(《意见》第10.10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二条,因为国家当局在审查庇护申请期间没有听取M.K.A.H.(当时11岁)的陈述。 委员会还考虑到缔约国的论点,该国辩称,儿童由于年龄小而没有被听取意见,而且他行使了通过母亲听取意见的权利。 因此,在本案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未与儿童直接面谈构成违反《公约》第12条的行为(《意见》第10.11段)。
关于《公约》第16条,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驱逐他的决定也将侵犯M.K.A.H.的权利,因为他将与他的叔叔和表兄弟以及他在欧洲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开,与他们的关系对他的福祉和重新融入社会至关重要。 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委员会认为,M.K.A.H.与他的堂兄弟和叔叔分开,很可能给儿童的发展和重新融入社会造成更多的困难。 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M.K.A.H.返回保加利亚将构成对他个人生活的任意干涉,侵犯他根据《公约》第16条所享有的权利(《意见》第10.12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表明违反了《公约》第3条(第1款)和第12条,M.K.A.H.及其母亲返回保加利亚也将违反第6条(第1款)2), 1, 16, 22, 27, 28, 37 和39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