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K.等人诉澳大利亚案。 2021年7月8日人权委员会的意见。 第2365/2014号来文。
2014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澳大利亚。
从考虑的案文来看,提交人声称,他们在圣诞岛被任意拘留的时间过长,提交人认为这与《公约》第九条第1款的要求相矛盾。 他们提到委员会的判例,并强调拘留他们不是一项必要和相称的措施。 此外,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第九条第4款,因为他们没有机会对拘留提出质疑(《意见》第3.1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任意性"的概念不应等同于"非法性"的概念,而应作更广泛的解释,包括不可接受、不公正、不可预测和不遵守程序保障的因素。 移民管制案件中的拘留本身并不是任意的,但这种拘留应根据情况在合理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的基础上提出理由,并应随时间进行审查。 所作的决定应考虑到每个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应具有涉及范围广泛的人的强制性规则的性质;它应考虑到为实现同样目标而采取的不太严格的措施,例如登记、保证或防止逃跑的其他措施的义务,这种决定应定期进行重新评估和司法审查(《意见》第8.4段)(见M.J.K.诉澳大利亚案(CCPR/C/113/D/1875/2009),第8.4段)11.5。). 根据《盟约》第9条第1款,"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 任何人不得受到任意逮捕或拘留。 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除非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和程序。"
委员会提及其第35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不应剥夺儿童的自由,除非是作为最后手段,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剥夺儿童的自由,同时考虑到他们在拘留期限和条件方面的最大利益,并考虑到他们的最大利益。... 举目无亲的未成年人的脆弱性和照顾需要(考虑第8.5段)。 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自由和人身完整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第18段。 此外在其上一次关于澳大利亚(2017年)的结论性意见(CCPR/C/AUS/CO/6,第10段)中。 3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拘留权力似乎被用来阻止非法进入整个国家,而不是为了应对个人风险,以及由于尽管移民中心的儿童人数减少,但对儿童和举目无亲的未成年人进行强制拘留的做法继续适用。 此外,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些中心的拘留条件很差,移民的寻求庇护者因其犯罪经历而被拒签,被拘留移民中普遍存在精神障碍的报告,据称这些案件与拘留的时间和条件有关,以及关于对被拘留的移民增加使用武力和身体措施的信息。
另见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4号(2017年)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2017年)联合一般性意见(CMW/C/GC/4-CRC/C/GC/23)第8段。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九条第4款对拘留合法性的司法审查不仅限于这种拘留是否符合国内法,而且应包括在拘留不符合《公约》的要求,特别是不符合《公约》第九条第1款的要求时,决定释放的可能性(《意见》第8.7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确定提交人在2013年7月至11月期间的不同日期作为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抵达圣诞岛。 根据当时的国家政策,他们都被安置在移民拘留中心。 他们花了13。.. 到18个月的移民拘留中心,之后他们被转移到澳大利亚大陆的社区拘留中心。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逐案证明对提交人持续和长期拘留如此长的时间是合理的。 缔约国也没有证实,其他不那么严格的措施不可能导致同样的结果,因为缔约国需要对驱逐提交人的可能性充满信心。 特别是,没有证明提交人当时是未成年人,不可能在较早的日期被转移到社区拘留中心,以便更好地适应弱势群体的具体需要(考虑因素第8.54段)。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他们在国家法院没有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来质疑拘留他们的合法性,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4款的要求。 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可以根据国内法就拘留的合法性问题诉诸司法审查程序。 与此同时,缔约国指出,核查《公约》第九条第4款意义上的"拘留的合法性"只意味着遵守该国的国内立法(《意见》第8.6段)。
委员会注意到它以前关于审查关于在澳大利亚拘留没有有效入境证件的非公民的决定的判例。 特别是,以前已经确定,国家一级关于拘留移民的决定的司法审查范围不够广泛,不足以考虑拘留个人的是非曲直。 此外,相关的国家司法实践表明,即使对拘留决定提出成功的司法质疑,也不一定会导致从任意拘留中获释。 缔约国没有提供相关的法律先例,证明在类似情况下诉诸国家法院是有效的。 此外,它没有证明提交人可以获得这一补救办法,也没有表明国家法院有权就每一提交人被拘留的合理性作出个人决定。 因此,委员会认为没有理由放弃其既定做法(《意见》第8.7段)。
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第4款以及第二十四条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