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genie Shakupeva等人诉刚果民主共和国案。 2021年3月25日人权委员会的意见。 第2835/2016号来文。
2016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该申诉后来转达刚果民主共和国。
从意见案文来看,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1款),这两条分别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审议,以及第二条(第1款)、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他们要求适当赔偿损失特别是执行南基伍军事法院2011年11月7日的裁决以及提供免费医疗、心理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措施。 从审议的案文中还可以看出,提交人受到国家代表,即刚果军队(刚果民主共和国武装部队)成员以她们是解放卢旺达民主力量的妇女为借口的特别严重的性攻击,包括强奸(审议的第3.1至3.2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盟约》]第7条所载的保障不仅包括进行有效调查的义务,而且还包括提供充分赔偿(《意见》第5.4段)。
尽管直接承认受害者的地位,但不支付赔偿却减少了制裁的影响,使被控犯有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的人产生了不受惩罚的感觉,并否定了刑法制度对制止犯罪的威慑作用,这损害了受害者对调查效力的信心(考虑因素第6.2段)。 委员会回顾其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除其他外指出,《公约》第二条(第3款)要求缔约国向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人提供赔偿。 如果不提供这种补救办法,那么提供有效补救办法的义务就没有履行,这是第二条(第3款)效力的一个条件。
如果不利于其中一个当事方,不执行具有约束力的最后法院决定,以及[和]主管当局在按照《盟约》第2条(第3款"c")的规定提供补救办法时(《意见》第6.3段),则进入《盟约》第14条(第1款)所规定的法院的机会仍然是推测性的。
委员会回顾,性暴力的性质主要影响妇女,妇女在国内和国际武装冲突中处于特别脆弱的地位,在此期间,各国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妇女免遭强奸、绑架和其他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 特别是,各国必须确保性暴力受害者有效地诉诸法律,包括采取适当的赔偿措施。 这些措施在冲突后局势中更为重要,因为它们防止大规模强奸受害者再次受害,就像本案的情况一样(《考虑》第6.4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提交人的指控指出,缔约国在他们被确认为大规模强奸的受害者后,2011年没有支付国家法院命令的赔偿,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2015年提交人就赔偿决定启动了执行程序并向缔约国送达了相应的付款令。 然而,在五年多之后,没有向提交人支付任何赔偿。... 在缔约国没有作出任何反驳的情况下,委员会对提交人的指控给予了应有的重视,并认为提交给委员会的事实表明违反了第七条,并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起单独审议(《意见》第6.2段)。
委员会提请注意,虽然南基伍军事法庭确认了对提交人的赔偿,但到目前为止,他们未能执行这一决定。 缔约国没有解释为什么在法院2011年11月7日作出裁决九年多后提交人仍未获得赔偿。...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不遵守上述决定构成对《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二条(第3款)保障提交人的权利的侵犯(《意见》第6.3段)。
委员会指出,提交人的论点是,国家当局没有向大规模强奸的受害者支付赔偿,这只会加剧刚果文化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系统化和性暴力受害者的耻辱,这违反了《公约》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考虑到提交人是受害者的大规模强奸被缔约国国家法院列为危害人类罪的情况,以及完全不执行关于赔偿提交人的司法决定和缔约国没有作出回应,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加剧了他们极易受伤害的情况,以及他们作为性暴力受害者所遭受的耻辱和边缘化。 此外,国家拒绝赔偿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可能意味着默许或鼓励这种行动,这加剧了她们的脆弱性。 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缔约国没有履行其根据《公约》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保护提交人免遭基于性别的歧视的义务(《意见》第6.4段)。
委员会的结论:事实表明违反了《盟约》第七条,并分别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审议,第十四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审议,以及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