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var Salikhov诉俄罗斯联邦案。 2021年10月26日人权委员会的意见。 第2759/2016号来文。
2016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俄罗斯联邦。
从《意见》的案文可以看出,提交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公约》第七条规定的不遭受酷刑的权利。 提交人还声称,由于未能对他的酷刑指控进行有效调查,缔约国未能履行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所规定的义务。 尽管启动了几项调查,包括提起刑事诉讼,但缔约国没有对事实进行独立调查(《意见》第3.1至3.2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是,犯罪者的刑事调查和随后的惩罚是对《公约》第七条所保护的侵犯人权行为的必要补救措施(见Boboev诉塔吉克斯坦案(CCPR/C/120/D/2173/2012)第9.6段和Halmamatov诉吉尔吉斯斯坦案(CCPR/C/128/d/2384/2014)第6.4段)。). 虽然将违反第7条的责任人绳之以法的义务是采取行动的义务,但不是为了取得结果(见"Prutina et al. 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CCPR/C/107/D/1917/2009、1918/2009、1925/2009和1953/2010)第9.5段和"Boboev诉塔吉克斯坦"案第9.3段。),参与国有义务真诚、迅速和彻底调查关于它们或其机构严重违反《盟约》的一切指控(《意见》第10.4段)。
举证事实的责任不能完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鉴于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总是能够平等地获得证据,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能够获得有关资料(见"Bleeyer Levenhof and Valigno de Bleeyer v.Uruguay"案,第30/1978号来文,第13.3段;Dermit Barbato v.Uruguay案,第84/1981号来文,第9.6段;以及Boboev诉塔吉克斯坦案,第13.3段)。 9.4.),特别是据称在涉及缔约国当局拘留提交人的情况下造成伤害(《意见》第10.5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它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因未犯下的罪行而遭到殴打、酷刑和被迫承认有罪,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和第十四条(第3款"g")所享有的权利。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2005年7月26日,他出现在一个警察局,在那里他被要求承认谋杀罪,当提交人拒绝时,他遭到几名警官的殴打和酷刑,以迫使他承认谋杀一名警察。 委员会考虑到提交人声称,在他与两名同谋G.O.和K.U.签署供词后,酷刑停止了。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向检察官办公室、警察和主持审判的法官提出了许多申诉,他的所有申诉都被驳回(《意见》第10.2段)。
委员会认定,提交人最初接受了体检,包括2005年8月3日的体检,并于2005年12月6日对提交人的酷刑指控展开了刑事调查(《意见》第10.4段)。
委员会注意到D.S.K.和其他几个证人的证词,他们作证说,提交人在第一次被拘留时没有明显受伤。 这与缔约国关于提交人在被捕前受到伤害的说法相矛盾。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提交人对此事作了详细的陈述,证人的陈述和详细的医疗报告证实存在身体伤害,但案件档案并未使委员会得出结论,即对酷刑指控进行了有效的调查,并查明了任何嫌疑人。 委员会还强调了以下内容--在对提交人的罪行作出裁决时,法院使用了提交人的供词以及其他证据,尽管在审判期间提交人报告说受到酷刑(《意见》第10.5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陈述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该条与第二条(第3款)和第十四条(第3款"g")分开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