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诉比利时案。 2022年2月3日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意见。 第55/2018号来文。
2018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比利时。
1.来文提交人E.B.,1994年10月3日出生于科索沃,塞尔维亚公民。 她代表她在比利时出生的四个未成年子女提交了来文:E.H.,2012年2月13日出生,R.B.,2013年7月6日出生,S.B.,2014年11月16日出生,Z.B.,2017年8月10日出生。 提交人声称,她的子女因被拘留而成为缔约国违反《公约》第37条的受害者,该条与第3、24、28、29和31条一起单独审议,将他们驱逐到塞尔维亚将违反《公约》第9和27条(《意见》第1.1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提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并结合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基于父母的移徙地位拘留儿童是对儿童权利的侵犯,违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同时考虑到任何剥夺自由所固有的伤害和与移民有关的不利后果拘留;拘留, 它可能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产生影响,在移民程序中不应使用拘留儿童作为最后手段的可能性。 同样,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比利时第五次和第六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呼吁缔约国停止在封闭式中心拘留儿童,并使用非拘禁替代办法(《意见》第13.9段)。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行使司法审查权不能成为拘留其子女的理由(《意见》第13.13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确定2018年8月14日至9月10日期间,这些儿童与其母亲一起被关押在一个封闭式外国人中心的家庭住宅中,当时他们被 这家人于2018年9月13日逃离这座开放式房屋,第二天被拘留,然后被安置回封闭式中心的家庭住宅;孩子们和他们的母亲一直呆在那里,直到2018年10月9日被遣返塞尔维亚。... 因此,。... 儿童首次在封闭式中心举行四周(2018年8月14日至9月10日),然后第二次举行三周零四天(2018年9月14日至10月9日)(注意事项第13.10,13.11段)。
委员会首先注意到,虽然这个拘留场所被称为家庭之家,但它实际上是一个封闭式拘留中心。 在这方面,他认为,出于与儿童的移徙地位或其父母的移徙地位有关的原因剥夺儿童的自由一般是不成比例的,因此在《公约》第37条(b)款的意义上是任意的(《意见》第13.12段)。
"在适用与移民有关的行政措施方面,显然,由于其父母的移民身份而剥夺儿童的自由永远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超过必要的要求,变得完全不相称,可能构成对移民儿童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另见:Manfred Novak,"联合国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境况的全球研究",2019年11月,p。 467(其中指出,研究一再证明,因移民身份而被拘留的儿童受到严重伤害,移民拘留一直与身心健康问题有关,这些问题要么是由于儿童被拘留时已有疾病,特别是受伤,要么是拘留条件中出现的新情况,例如焦虑和抑郁)。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这些长时间的拘留特别是由于儿童的母亲提出了许多上诉;例如,提交人在计划驱逐出境前夕提出了释放请求,然后提出了许多上诉,迫使缔约国等待有关当局的决定(《意见》第13.13段)。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考虑拘留儿童以外的任何替代办法。 委员会在这方面注意到,儿童与他们的祖母同住,没有证据表明国家当局考虑过维持这种生活方式或任何其他适当解决办法的可能性,也没有证据表明在决定对他们的拘留的任命和延长时进行了最大利益评估。 委员会认为,由于缔约国没有考虑拘留儿童以外的其他可能办法,无论是在拘留期间还是在延长拘留期间,都没有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意见》第13.14段)。
委员会的结论:对E.H.、R.B.、S.B.和Z.B.的拘留构成了对《公约》第37条的违反,该条单独审议并与第3条一并审议(《意见》第13.15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