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a Chernakova诉斯洛伐克共和国"案。 禁止酷刑委员会2021年11月19日的决定。 第890/2018号来文。
2018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控诉转达斯洛伐克共和国。
从该决定的案文可以看出,申诉人声称,由于被关在婴儿床上,她遭受了一种可以被视为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暴力形式。 在卫生保健机构的社会福利机构中使用病床的情况对智力和心理社会残疾的人来说是不成比例的和歧视性的(决定第3.1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在其决定和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中,委员会认为,非国家行为者可能遭受酷刑和虐待,以及国家未能采取适当的干预措施,制止《公约》所不能接受的滥用行为,是国家可能负责的情况。 他还回顾说,虐待可以通过不需要意图的行动或不行为来实施,因为仅仅是疏忽就足够了(决定第9.3段)。
委员会注意到,实际上防止虐待的义务与防止酷刑的义务相呼应,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与防止酷刑的义务相吻合,虐待和酷刑之间的界限往往模糊不清,导致虐待的条件往往助长酷刑,因此,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酷刑(决定第9.4段)。
委员会回顾,《公约》的目标之一是防止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的人逍遥法外。 此外,《公约》第1条规定的意图和目的要素并不意味着主观地确定引导肇事者的动机,相反,他们需要作出客观的结论,即虐待在痛苦和痛苦的程度上不同于酷刑,而不需要目的证明,而且虐待可能是由于疏忽造成的(第9.5段解决办法)。
委员会指出,监测防止酷刑和虐待的义务适用于正式和私下使用暴力的情况(决定第9.6段)。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2条有义务确保其主管当局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了酷刑行为的所有案件中迅速和公正地展开调查(见:Niyonzima诉布隆迪(CAT/C/53/D/514/2012),第8.4段;以及Ramirez Martinez等人的案件。 诉墨西哥(CAT/C/55/D/500/2012),第17.7段。). 这种调查应迅速、公正和有效(见:E.Z.诉哈萨克斯坦案(CAT/C/53/D/495/2012),第13.2段。). 刑事调查的目的应是确定所称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查明可能参与这些行为的人(见:F.K.诉丹麦案(CAT/C/56/D/580/2014),第7.7段;Jemail等人案。 诉南斯拉夫(CAT/C/29/D/161/2000),第9.4段。),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赔偿,并打击违反《公约》的有罪不罚现象。 委员会注意到,第12条同样适用于关于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指控。 因此,委员会认为,对国家行为者或非国家行为者作为公职人员控制下的人的故意虐待不能仅仅通过向受害者提供赔偿来补救(决定第9.7段)。
正如委员会关于第十四条执行情况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第17段所确认的,缔约国可能违反《公约》第十四条,该条要求缔约国确保酷刑或虐待受害者因未能就酷刑或虐待行为的指控进行有效调查、起诉肇事者或允许民事诉讼而得到补救。 当非国家官员或私人行为者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时,国家应对未尽适当努力防止和调查此类行为或根据《公约》起诉和惩罚此类非国家官员或私人行为者以及未向受害者提供补救的行为负责。 委员会回顾,仅提供金钱赔偿不足以使缔约国履行其根据第十四条承担的义务,而获得赔偿的权利要求立即开始或完成对酷刑或虐待申诉的调查(见Zentveld诉新西兰(CAT/C/68/D/852/2017),第9.9段。)并应向受害者提供民事和刑事补救办法,这些补救办法应是有效的(决定第9.8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面前的问题是,2006年7月9日申诉人被拘留在婴儿床上是否构成暴力和伤害,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第4条(第1款)、第11条、第12条、第14条(第1款)和第16条(第1款)所享有的权利(决定第9.2段)。
关于侵犯申请人根据第16条(第1款)所享有的权利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她的论点,即她被关在社会保障机构的婴儿床上,没有医疗必要性的理由,对被剥夺自由的人也适用同样不可接受的限制手段。 她说,她因纪律处分而被故意拘留,社会保障机构的雇员担任公职人员,她根据行政决定被剥夺了自由。 委员会还考虑到这样的指控,即这种待遇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痛苦和痛苦,即使不是酷刑,也相当于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而且类似的限制手段不成比例地适用于智力和心理社会残疾的人和妇女。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有关缔约国保健设施中使用病床仍然合法的指控,而且还没有通过共同的护理质量标准。 委员会还提请注意缔约国的论点,即并非每种行为都可以根据第16条被定性为虐待,但是,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法院承认申请人可能受到有辱人格的待遇。.. 根据现有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应充分考虑到申请人的指控,即她的说法,即Mana社会保障机构的雇员以公职人员的身份和代表国家对她使用克制手段,所涉行为达到了相当于《公约》第16条(第1款)意义上的虐待的强度和有害后果(决定第9.3段)。
关于指称的违反第二条(第1款)的行为,委员会提请注意申诉人的申诉,即缔约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酷刑或虐待行为,因为她在监禁期间被关在婴儿床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不受虐待和暴力。 虽然申请人就这一事件提出了几项投诉,但没有得到有效的调查。..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当时生效的斯洛伐克法律,使用婴儿床是非法的,缔约国承认,在申请人的案件中,国家法院认定违反了社会援助法,包括对申请人使用限制措施的期限没有在一份特别期刊上记录。 委员会认为,尼特拉区域办事处在没有消除对申请人的有害后果的情况下确认违反了国家立法,这并不是打击虐待以防止再次发生的有效手段。 此外,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补救这种情况而采取的措施,因为没有记录对申请人使用限制措施的持续时间。 委员会的结论是,违反了与《公约》第16条(第1款)一并解读的第2条(第1款)(决定第9.4段)。
关于根据第4条(第1款)提出的指控,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刑法》第420条提供了更广泛的保护,因为它将酷刑和虐待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还认为《公约》第4条只要求将酷刑定为刑事犯罪。 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对这一论点的反对意见,指出有关罪行的定义混合了"酷刑"和"虐待"的概念,因为它没有界定酷刑的要素,也没有根据mens rea对酷刑行为和虐待行为进行区分(按该术语表示刑法是犯罪行为主观组成部分的类别)。),因为即使在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情况下也需要意图。 申请人声称,这导致无法进行有效的刑事调查,并导致专门机构对残疾妇女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事实上不受惩罚。.. 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当局正式审查了对申诉人采取限制措施的事实,但暂停了对她的申诉的审议,理由是《刑法》第420条的正式内容没有得到尊重,没有调查或惩罚虐待的肇事者。 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4条(第1款)的情况(决定第9.5段)。
委员会提请注意申诉人关于违反《公约》第11条的指控,因为缔约国没有履行其义务,建立一个有效和独立的制度,监测酷刑或虐待申诉,以及外部和民事检查,包括监测和预防机制,以保护专门机构的残疾人免受任何虐待行为。 申诉人还声称,第11条遭到违反,因为缔约国没有对对她使用克制手段进行必要的监督,而监督的期限没有记录。.. 鉴于缔约国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对申请人适用克制手段的条件受到监督,委员会得出结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一条(决定第9.6段)(见:Gahungu诉布隆迪(CAT/C/55/D/522/2012),第7.7段)。).
关于指称的违反第十二条的行为,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当局没有调查2006年7月9日发生的事件,没有将肇事者绳之以法,也没有实施适当的刑事制裁。 委员会还考虑到缔约国对这一论点的反对意见,其中表示已经审议了申请人的刑事诉讼申请,但诉讼程序已暂停。 尽管展开了一项调查,但缔约国没有起诉据称实施虐待的肇事者,并表示尚未查明犯罪的实质内容。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也反对这一论点,理由是申请人没有要求赔偿非金钱损失。.... 在本案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公约》第12条规定的义务(决定第9.7段)。
关于指称的违反第十四条(第1款)的行为,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在行政和刑事调查期间提供了有效的补救办法,而由于酷刑的事实尚未确定,因此无法提供赔偿。 委员会确定,刑事调查在没有查明肇事者的情况下被暂停;申诉人没有因对她造成的身体和精神伤害而获得任何赔偿、康复或补偿; 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今后使用铺位。... 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14条(第1款),申请人被剥夺了获得有效赔偿和赔偿的权利(决定第9.8款)。
委员会的结论:所陈述的事实构成了违反《公约》第2条(第1款)、第4条(第1款)、第11条、第12条、第14条(第1款)和第16条(第1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