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诉芬兰案。 2022年3月24日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意见。 第46/2018号来文。
2018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芬兰。
从审议案文中可以看出提交人提到委员会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根据《公约》第19条申诉他被剥夺了在生活的所有领域作出个人和独立选择和行使控 他被认为无法独立生活在他的家,使用个人援助。 在实践中,向他提供的支持与具体的生活条件有关。 资源不是分配给个别的服务,而是分配给以专门机构为基础的服务。 市政当局和缔约国拒绝向提交人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使他能够在社会中独立生活,这导致了家庭依赖、孤立和隔离(考虑因素第3.1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如《公约》第19条所反映的那样,过一种独立的生活方式并参与当地社区,意味着对影响人类生活的决定行使选择和控制的自由,在社会中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决和相互依存。 《公约》第19条要求缔约国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促进残疾人在与其他选择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实现其在社区生活的权利,并充分融入和参与当地社区的生活,确保残疾人在家中、当地住宅和其他社区支助服务中获得一系列支助服务,包括支持当地社区生活和融入当地社区所需的个人援助, 并防止与当地社区隔离或隔离。 委员会还回顾,残疾人有权选择服务,尽管个别支助服务的名称、类型或类型可能因缔约国的文化、经济和地理特点而异,但它们的设计都应促进当地社区的生活,避免与他人隔离和隔离,实际上应实现这些目标(考虑因素第9.2段)。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条,"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结果是减少或否认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领域与其他人平等地承认、实现或行使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它还包括拒绝合理的住宿。 委员会还回顾,如果不考虑以中立方式适用的法律所适用的个人的特殊情况,则以中立方式适用的法律可能具有歧视性效果。 在享受《公约》所保障的权利方面不受歧视的权利,如果国家没有客观和合理的理由不对待情况有重大差异的人,就可能受到侵犯。 委员会还回顾,在间接歧视的情况下,乍看起来似乎是中立的法律、政策或做法对残疾人产生了不成比例的负面影响。 当一些人由于其地位不允许他们利用这种机会而实际上无法获得似乎可以获得的机会时,就会发生间接歧视。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公约》第5条第1款,缔约国承认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权得到平等保护和平等享受法律,不受任何歧视;根据第5条第2款,缔约国有义务禁止基于残疾的任何歧视,并保证向残疾人提供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防止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考虑》第9.5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考虑到提交人的论点,只有个人协助才适合他在家中独立生活。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残疾人的独立生活可以通过特别服务住房提供,这是《残疾人社会支助法》所界定的另一种服务。 委员会进一步指出,双方在特别服务住房是否适合提交人的需要、是否有这种住房以及提交人同意住在这种住房方面存在分歧。 无论如何,委员会强调,缔约国没有在实践中证明服务性住房是否适合满足提交人的需要。 相反,它以他无法做出选择为由拒绝了他在家提供个人援助的请求--委员会认为,这一论点似乎是阿贝尔主义的表现,与残疾的人权模式相矛盾(A/HRC/43/41,第9-15段)。 鉴于缺乏可以证明这种理论类型服务的实际适用的因素,委员会认为,拒绝提交人的个人援助申请使他无法获得一个可以促进他独立生活和融入当地社区的实际选择(见"H.M.诉瑞典"一案,第8.9段)。 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乙)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9.3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要求提供一定小时的个人援助的申请没有得到满足,因为他不符合《残疾人社会支助法》第8条规定的资源标准;也就是说,申请人无法确定他需要在自己家中独立生活的援助的内容,以及如何提供援助。 委员会还指出,向提交人提供的个人援助时间少于他所要求的时间,而这种援助是为他在家以外而不是在家活动而提供的。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个人援助的目的是支持残疾人的个人选择,即自决权。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声明,即如果残疾人无法做出自己的选择,就无法实现这一目标。 委员会考虑到提交人的论点,即要求残疾人能够确定援助的内容和如何提供援助--在决策方面没有支助--是对智力残疾人的歧视,因为他们需要这方面的支助(《意见》第9.6段)。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离家期间得到了个人援助。 缔约国没有解释根据何种依据认为提交人能够确定他在街头需要的援助的内容但对于在室内提供的援助却没有同样的能力。 缔约国也没有解释这种具有智力成分的要求--确定援助内容的能力及其提供方式--如何使需要支助的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表达自己的选择。 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在本案中,由于缔约国没有客观和合理的理由,适用《残疾人社会支助法》第8条所规定的资源标准对提交人造成了不成比例的影响,因为提交人需要支助才能达到这一标准,并使他受到间接歧视(考虑因素第9.7段)。
委员会总结说:国家当局根据间接歧视智障人士的标准拒绝了提交人的个人援助请求,这一事实导致减少或剥夺了提交人实现或行使独立生活方式的权利,并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当地社区的权利,侵犯了他在单独审议并与《公约》第十九条一起审议的第5条第1款和第2款中规定的权利(《意见》第9.8段)。
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未能履行其载于《公约》第十九条(乙)项和第五条第1和第2款的义务,这些义务分别与《公约》第十九条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