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8日,该案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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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是"K.M.诉瑞士"。 禁止酷刑委员会2022年4月28日的决定。 第881/2018号来文。

2018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瑞士。

从该决定的案文可以看出,申诉人声称他即将被驱逐到刚果民主共和国违反了《公约》第3条,在那里他面临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因为他知道尸体的运输及其埋葬地点,并作为刚果军队的一员逃跑,这相当于应受刚果军事司法惩罚的逃兵(该决定第3.1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是,禁止酷刑是绝对和不可克减的,缔约国不能援引特殊情况为酷刑行为辩护(决定第9.2段)。

委员会必须确定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申诉人被驱逐到刚果民主共和国,他本人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 在评估这种风险时,委员会应考虑到《公约》第3条第2款引起的所有有关考虑,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 然而,委员会回顾,这种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人员在被驱逐出境的国家是否有立即和可预见的遭受酷刑的危险。 因此,某一国家存在严重、公然和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本身并不足以确定某一人返回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必须提供更多的理由来确认这种危险会威胁到有关人员(见案件:Alhaj Ali诉摩洛哥(CAT/C/58/D/682/2015),第8.3段;R.A.I.诉摩洛哥(CAT/C/52/D/525/2012),第7.2段;"L.M.诉加拿大"(CAT/C/63/D/488/2012),第11.3段;和"k.m.诉瑞士"(cat/c/71/d/865/2018),第7.3段)。 另一方面,不存在一贯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意味着有关人员不能受到酷刑,同时考虑到其案件的具体情况(见 案件:Kalinichenko诉摩洛哥(CAT/C/47/D/428/2010),第15.3段;和K.M.诉瑞士,第7.3段)(决定第9.3段)。

委员会提及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根据该意见,只要有"严重理由"相信某人可能以个人身份或作为受威胁团体的成员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危险,就会产生不驱回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通常认为,只要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的、个人的、直接的和真实的",就有"严重的理由"。 对提交人造成人身危险的因素可能特别包括提交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以及在没有适当待遇和公平审判保障的情况下是否存在逮捕证。 委员会回顾,举证责任在于申诉人,申诉人必须提出可辩护的论点,即实质性的论点,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对他来说是可预见的、个人的、直接的和真正的危险。 但是,如果申诉人无法就其案件提供更详细的资料,则举证责任落在对方当事人身上,有关缔约国应调查指控并核实来文所依据的资料。 委员会还回顾它高度重视有关缔约国当局根据所揭示的事实制定的结论; 然而,他不认为自己受这种结论的约束,并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对向他提供的资料进行自由评估,同时考虑到与每个案件<11>有关的所有情况(决定第9.4段)。

委员会回顾,原籍国存在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不足以得出申诉人个人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决定第9.6段)(见案件:A.M.诉瑞士,第7.7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有必要确定将申请人驱逐到刚果民主共和国是否违反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所承担的义务,即如果有严重理由相信某人有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的尊严的危险,则不将其驱逐或遣返另一国(决定第9.2段)。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如果被驱逐到刚果民主共和国,缔约国的行为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所享有的权利。 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他是刚果军队的逃兵,军士长、裁判官和裁判官一等兵,担任Shora将军的私人司机并运送部队和军事装备,如果被驱逐到原籍国,他可能会受到虐待。 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对申诉人在刚果军队服役这一事实没有异议(决定第9.5段)。

委员会回顾说,它必须确定提交人如果被驱逐到刚果民主共和国,目前是否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它说,申诉人有充分的机会在国家一级--在国家移徙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证实和澄清他的申诉,但提交人提出的论点不允许国家当局得出结论,他在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后可能受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尊严的待遇。 委员会还发现,由于约瑟夫*卡比拉政权在2018年12月30日总统选举结束后以及政治犯获释,该国局势发生了变化。... 仅仅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侵犯人权的事实并不构成充分理由断定,将申请人驱逐到该国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见案件:H.k.诉瑞士(CAT/C/49/D/432/2010),第7.5段;R.D.诉瑞士(CAT/C/51/D/426/2010),第9.7段;H.诉丹麦(CAT/C/53/D/458/2011),第9.6段;"e.e.e。 诉瑞士"(CAT/C/54/D/491/2012),第7.7页;"M.F.诉瑞士",第7.7页;"T.Z.诉瑞士",第8.7页;"H.诉瑞士"(CAT/C/65/D/765/2016),第7.8页;和K.M.诉瑞士,第7.6段。). 委员会指出,从案卷中可以看出,缔约国当局在审议申请人的庇护申请时,考虑到了有关的一般资料。 它考虑到在本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因与约瑟夫*卡比拉政权有关的行动而受到迫害,而且他从军队中逃出足以引起原籍国当局的兴趣(见Z.诉瑞士案)(CAT/C/64/D/738/2016和CAT/C/64/D)/738/2016/ 科尔。1),p. 7.6.),因此得出结论,所提供的资料并没有表明,如果申请人被驱逐到刚果民主共和国,他本人就有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危险(决定第9.6段)。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患有创伤后精神紧张症,但申诉人无法证明他最近曾遭受过酷刑或虐待,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使人怀疑瑞士当局关于拒绝其庇护申请的结论(决定第9.7段)。

委员会强调申诉人提供了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医疗报告证实了他的申诉表明他除其他外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而且他认为将他驱逐到刚果民主共和国会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这些健康问题可以在申请人的原籍国得到解决。 因此,委员会认为,瑞士当局仔细审查了申请人的情况,包括其身心健康,并得出结论认为,如果申请人被驱逐到刚果民主共和国,不存在构成侵犯《公约》保障的权利的严重风险(决定第9.8段)。

委员会的结论:申诉人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证实,如果他被驱逐到刚果民主共和国,他个人就会有可预见和真正遭受酷刑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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