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T.B.诉瑞士"。 禁止酷刑委员会2022年4月22日的决定。 第862/2018号来文。
2018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瑞士。
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完全有机会在国家一级证实和澄清他的申诉,但他提出的论点不允许国家当局得出结论,他返回埃塞俄比亚后可能受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此外,申诉人没有证明缔约国当局没有对他的指控进行适当调查。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将申请人驱逐到埃塞俄比亚并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
从裁决案文可以看出,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第二款所享有的权利。 关于《盟约》第十二条,缔约国禁止提交人离开其领土,并迫使他每周向警察报告两次,为期四个月。 随后指定为期五个月的保释也限制了提交人的行动自由,因为如果他没有按要求出庭,他将失去部分或全部保释金。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享有的权利,因为他"在初步调查结束后是无辜的,但与此同时仍然受到限制行动自由的部分惩罚"。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2款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尽管他被认定是无辜的,但他没有赔偿与这些措施有关的损害(决定第3.1至3.3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在评估风险(提交人返回埃塞俄比亚后遭受酷刑或其他不可接受的待遇的威胁)时,委员会应考虑到《公约》第三条第2款引起的所有有关考虑,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 委员会回顾,这种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人员本人是否会在被遣返的国家面临可预见和实际遭受酷刑的危险。 因此,某一国家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本身并不足以证明有关人员返回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必须提供更多的理由来证实这种危险会威胁到个人的脸。 另一方面,不存在一贯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意味着考虑到当事人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能对其施加酷刑(决定第7.3段)。
委员会提及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根据该意见,当有"严重理由"相信某人可能以个人身份或作为受威胁团体的成员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风险时,就会产生不驱回义务。 委员会回顾,只要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的、个人的、现在的和真实的",就存在"严重的理由"。 个人危险的迹象可能包括,特别是:
a)申请人的民族血统及宗教信仰;
(b)以前使用酷刑;
(c)在原籍国单独拘留或其他形式的任意和非法拘留;
(d)申请人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
(e)在没有保证公平待遇和审判的情况下逮捕和(或)拘留;
(f)侵犯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g)因酷刑威胁而秘密逃离原籍国(决定第7.4段)。
委员会回顾,举证责任在于申诉人,申诉人必须对案件提出合理的陈述,即提出有根据的论点,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的、现实的、个人的和真实的。 但是,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关于其案件的更详细资料,例如,当他们证明无法获得关于其酷刑指控的文件,或被剥夺自由时,举证责任就放在另一方,调查指控,核实作为申诉依据的资料,则应由有关缔约国承担。 委员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有关缔约国当局编写的事实调查结果;然而,委员会认为自己不受这些结论的约束。 委员会将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其获得的资料,同时考虑到与每一案件有关的所有情况(决定第7.5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在审查本案中遭受酷刑的风险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如果他以Ginbot Sebat和埃塞俄比亚人权与民主工作队(瑞士)成员的身份返回埃塞俄比亚,包括组织和参加他们的会议和示威,他将面临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 委员会还考虑到申诉人的指控,即他在逃离埃塞俄比亚之前曾在监狱中受到各种形式的虐待。 委员会还提请注意,瑞士庇护当局对信任程度的确定是错误的,他的陈述中所称的任何差异都是因为第三次面谈是在第一次初步面谈将近四年后进行的(决定第7.6段)。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认为申诉人关于他在埃塞俄比亚的政治活动的指控是简短、含糊和肤浅的。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申诉人只能用最笼统的措辞描述据称在他2005年被拘留期间遭受的酷刑,而没有提供关于拘留本身和他在2005年逃离该国未果后遭受虐待的任何细节或证据。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缔约国并没有排除--申诉人参加了反对派举行的会议,他认识高级成员,并与他们合影。 然而,鉴于申诉人的叙述中存在矛盾,而且缺乏关于他的活动和接触的更准确的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太微不足道,无法断言,如果他被驱逐到埃塞俄比亚,他个人将面临立即遭受酷刑的严重危险(决定第7.7段)。
关于申诉人声称,许多Ginbot Sebat成员和其他持不同政见者在埃塞俄比亚被捕和拘留,Ginbot Sebat被埃塞俄比亚当局列入恐怖组织名单,其中一些成员被判处死刑,委员会注意到,2018年6月,Ginbot Sebat宣布,由于他计划进行的改革,他将放弃对埃塞俄比亚政府的武装斗争。 此外,同年,埃塞俄比亚政府将Ginbot Sebat从恐怖组织名单中删除,埃塞俄比亚总统赦免了Ginbot Sebat秘书长并将其释放(决定第7.8段)。
委员会回顾说,它必须确定申诉人如果被驱逐到埃塞俄比亚,目前是否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委员会确定:申诉人完全有机会在国家一级证实和澄清他的申诉,但他提出的论点不允许国家当局得出结论,他返回埃塞俄比亚后可能受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在审查他的第二次庇护申请时没有提供任何新的资料或细节,涉及他过去的酷刑指控或在东道国的活动,尽管移民国务秘书处在其2017年10月17日的临时决定(决定第7.9段)中特别指出了这种缺乏内容的情况。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提供关于他以前在埃塞俄比亚被捕或虐待的任何证据,也无法证明埃塞俄比亚当局是根据过去的事件或任何其他原因寻找他的。 根据案件所载材料,他甚至没有联系他的家人、朋友或其他活动分子,以查明埃塞俄比亚当局是否有这种兴趣(决定第7.10段)。
委员会的结论是,申诉人返回埃塞俄比亚不会造成真正的、可预见的、个人的和目前的遭受酷刑的危险。 此外,申诉人没有证明缔约国当局没有对他的指控进行适当调查(决定第7.11段)。
委员会的结论:将申请人驱逐到埃塞俄比亚并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决定第8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