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对柬埔寨的案件。"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23年5月19日的意见。 第146/2019号信息。
2019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申诉转达柬埔寨。
从意见文本可以看出,提交人住在位于Kampong Chnang省Taches社区的Lapeang村。 十年来,她和她的社区一直参与与开发公司KDC International的土地纠纷,该公司由前矿业和能源部长的妻子拥有。 提交人领导了一场社区运动,以阻止KDC International收购土地,据她说,这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提交人声称,她是《公约》第十四条所指的农村妇女,也是人权捍卫者。 然而,缔约国非但没有保护她,反而未能就她作为农村妇女人权捍卫者所面临的歧视以及与土地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提供补救。 此外,缔约国司法当局阻挠她的人权活动。 提交人还声称,土地冲突造成的歧视性后果以及缔约国在这方面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构成了《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歧视(《意见》第2.1和3.1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回顾,强迫驱逐不是一种不分性别的现象,而是对妇女的影响过大(《意见》第6.2段)。
委员会注意到,向当地、国家和外国投资者出售和出租土地,往往伴随着征用,使农村妇女面临被迫驱逐和进一步贫困的危险,并进一步限制了她们获得土地、领土和自然资源的机会。 非自愿流离失所在许多方面对农村妇女产生了负面影响,在这方面,她们经常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 例如,农村妇女人权捍卫者在保护受害者、改变当地习俗或确保使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时,往往面临暴力的危险。 委员会回顾其建议缔约国增加妇女获得土地和土地使用保障的机会,并确保按照适当的程序取得经济和其他类型特许权下的土地,并在完成充分的协商过程后提供适当的补偿(意见第6.3段)。
缔约国根据第2条("e"款)承担的义务《公约》消除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的歧视包括一项义务,即确保妇女能够就侵犯其根据《公约》所享有的权利提出控诉,并获得有效的补救办法。... 《公约》第15条规定,妇女必须在法律面前与男子平等,并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意见》第6.5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考虑到提交人的论点,即缔约国当局没有确保KDC International不歧视她,特别是包括毁坏她的房子和她的部分农地,销毁确认她的家庭拥有土地的文件,建造混凝土墙,从而将她的部分土地隔离开来。 委员会注意到在2014年7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KDC国际工作人员向她家投掷石块。 委员会指出,提交人被迫搬迁,迫使她生活在一个缺乏基本基础设施和基本服务(包括卫生和初级保健)的地方。 委员会注意到,据提交人说,缔约国当局的不作为对她造成了负面影响,因为她是一名农村妇女、人权捍卫者和母亲,因为她失去了财产和孩子的家,不能再工作,被迫迁往不满意的住房。 委员会指出,尽管提交人作了许多陈述和请愿,但缔约国当局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护提交人不受KDC International对她及其家园和土地的暴力行为的影响。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没有对提交人关于给她和她丈夫的恐吓信的申诉作出答复。 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给提交人的信中有一封信威胁说,她最终会死亡,"和她的姐姐走同样的路"(《意见》第6.2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声明,即尽管她是农村妇女人权捍卫者,但缔约国当局违反了《公约》的规定,没有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她参与开发和执行KDC国际项目,也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使她能够参与发展进程,在执行土地重新安置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并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平。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本案的资料,缔约国当局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确保提交人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准,这迫使她搬到一个没有基本基础设施和基本服务的地方,并确保她参与KDC国际项目的制定、执行和规划。 委员会指出,由于当局对Kdc International在Lapeang的活动无所作为,提交人获得生计的机会受到了损害。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她没有收到金边初审法院对她要求kdc国际公司证明其对土地的所有权、将土地归还社区和向受影响社区支付充分赔偿的要求的答复(意见第6.3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司法当局因她作为农村妇女人权捍卫者的地位而迫害和歧视她。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被控犯有煽动暴力罪和诽谤罪。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关于这些指控毫无根据的论点是无可辩驳的,并指出缔约国当局根据农村妇女和人权维护者的性别认同迫害她们。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无可争辩的声称,她在"在法院的压力下"发出最后通牒后被迫停止抗议,这阻止了其他妇女捍卫自己的权利。 委员会认为,对提交人的刑事诉讼构成了对她的公共活动的报复,在目前威胁和骚扰捍卫妇女土地权利的人权捍卫者的情况下,她不能再在土地争端中捍卫她所在社区的利益(意见第6.4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没有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也没有得到对侵犯人权行为的有效补救。 委员会注意到,除了司法部拒绝干预的决定外,提交人关于土地争端的请愿没有得到答复。 提交人的上诉包括向金边初审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归还她的土地,并就向Kampong Chnang省法院提交的恐吓信提出申诉,以及包括提交人在内的社区代表提出的请愿书,其中包括向国民议会提出申诉,要求剥夺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部的信任;向全国会议主席提出要求释放土地活动分子、解决土地争端和停止对社区代表的指控, 向柬埔寨司法部和Kampong Chnang省省长提出要求干预解决土地争端的投诉,并向国民议会主席提出要求加快解决土地争端的谈判。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未能对提交人的请愿作出答复,导致法律得不到平等保护,对侵犯她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缺乏任何补救措施(《意见》第6.5段)。
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2、3、14和15条享有的权利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28(2010)号、第33(2015)号、第3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