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efa Hernandez Cortez和Ricardo Rodriguez Bermudez诉西班牙案。 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委员会2022年10月10日的意见。 第26/2018号来文。
2018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西班牙。
从审议案文可以看出,来文提交人是西班牙国民。 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和未成年女儿S.和I的名义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来文。提交人声称,他们的驱逐以及他们的女儿的驱逐将侵犯他们根据《盟约》第11条所享有的权利。
委员会的法律职位:
防止强迫驱逐的法律保护。
适足住房的人权对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至关重要,并且在所有方面都与其他人权,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载的人权相联系。 应保障人人享有住房权,不论其收入水平或获得经济资源的机会如何,参加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现有资源的最大限度内实现这项权利(《考虑》第8.1段)。
强迫驱逐从表面上看是不符合《公约》的,只有在最特殊的情况下才有正当理由,有关当局必须确保这种驱逐是在符合《公约》的立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并遵守驱逐的合法目的和驱逐对被驱逐者的后果之间的权宜之计和相称性的一般原则。 这项义务产生于对缔约国根据《盟约》第2条第1款和《盟约》第11条所承担的义务的解释,并根据《盟约》第4条的要求,该条规定了对享有《盟约》所规定权利的可允许限制的一般框架(《意见》第8.2段)。
为了使强迫驱逐合法,它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首先,它必须合法地完成。 其次,限制应该有助于"民主社会中的普遍福利。"第三,限制必须符合上述合法目的。 第四,限制应该是必要的,因为如果有几种手段来实现限制的合法目的,则应该选择限制性最小的手段。 最后,驱逐所取得的有利于共同利益的积极成果应超过其对使用受限制权利的影响。 对《盟约》所保护的权利的影响越严重,就越应注意这种限制的理由。 其他适足住房的可用性、居民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情况以及他们与当局合作为他们寻找合适住房也是分析情况时应考虑的重要因素。 必须区分需要将有关财产用作住房或生计的私人拥有的房地产和金融或任何其他结构拥有的房地产。 因此,一个缔约国规定在租赁协议终止时立即驱逐任何人,而不论强制驱逐令将在何种情况下执行,都侵犯了有关人获得适当住房的权利。 应由受权命令终止违反行为并提供有效补救的司法或其他公正和独立机构对所适用措施的相称性进行分析。 该机构必须确定驱逐是否符合《盟约》的规定,包括《盟约》第4条所规定的上述比例标准的要素。 在特定时间驱逐不是合理措施的结论并不一定意味着不能发出驱逐令。 然而,权宜之计和相称原则可能要求暂停或推迟执行驱逐令,以便被驱逐者不会陷入贫困或侵犯《公约》所载其他权利的境地。 驱逐令的发布也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例如命令行政当局采取措施协助居民减少驱逐的后果(考虑因素第8.3段)。
公共当局和被驱逐者之间还应有真正的可能性进行真诚和有效的初步协商,应提供对住房权限制较小的其他手段或措施,受这一措施影响的人不应发现自己处于其他《公约》权利或其他人权受到侵犯或有这种侵犯的危险的情况(考虑因素第8.4段)。
国家在必要时提供其他住房的义务
驱逐不应导致无家可归或易受侵犯其他人权的伤害。 在被驱逐者无法自给自足的情况下,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酌情提供其他适当的住房、重新安置或获得肥沃土地。 缔约国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向可能因驱逐而无家可归的人提供其他住房,而不论驱逐决定是由缔约国当局还是私人实体,例如住房所有人作出的。 如果在被驱逐的情况下,缔约国不保证或向被驱逐者提供其他住房,它必须证明它已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即使在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并尽其现有资源后,被驱逐者的住房权也无法得到满足。 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应使委员会能够评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4款采取的措施的合理性(《意见》第9.1段)。
向有需要的被驱逐者提供其他住房的义务意味着,根据《盟约》第二条第1款,缔约国必须在现有资源的最大限度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这项权利。 为实现这一目标,参与国可以采取各种战略。 然而,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应慎重、具体和尽可能明确地旨在以最紧迫和有效的方式实现这项权利。 在发生强迫迁离的情况下,其他住房战略应与受影响者的需要和情况的紧迫性相称,并应在尊重个人尊严的情况下执行(考虑因素第9.2段)。
其他住宿应该足够。 即使充分性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社会、经济、文化、气候、环境和其他因素决定的,委员会认为可以确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为此目的应考虑到的这项权利的某些方面。 这些方面特别包括以下方面:对居住的法律保护;服务、材料、便利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可获得性;费用方面的可获得性;可居住性; 地点的无障碍性,确保社会获得(教育、工作、保健);以及文化充分性,允许使用表达文化特性和多样性的权利(考虑因素第9.3段)。
在某些情况下,缔约国可以证明,即使在它们尽其现有资源的最大努力之后,也不可能向需要的被驱逐者提供永久的其他住房。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机动基金房地使用临时住宿,这些房地不符合其他足够住房的所有要求。 与此同时,各国应努力确保临时住房与保护被驱逐者的人的尊严相一致,符合所有安全要求,并确保提供临时住房不是永久的解决办法,而是向提供适当住房迈出的一步。 还必须考虑到家庭成员不被分离的权利和获得合理水平的隐私保护的权利(考虑因素第9.4段)。
驱逐令的合法性。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确保实现适足住房权的义务是基于履行两类物质义务。 第一,缔约国不得以驱逐或其他方式剥夺个人及其家属的住房,必要时不另行提供解决办法,必须尊重上述严格条件。 第二,缔约国有积极义务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实现适足住房权。 住房权是根据委员会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确定的标准确定的,即和平、安全和有尊严地生活在住房中的权利,并包括对住宿、提供服务、负担能力、可居住性、可进入性、地点的适宜性和文化相关性的保证(考虑因素第10.4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
驱逐令的合法性。
委员会审查了将提交人逐出他们居住的住房是否侵犯了适足住房权。 提交人没有声称他们不享有程序保障,而且从向委员会提供的资料中也没有看出这一程序是任意的(《意见》第10.1段)。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盟约》不能被用来作为夺取他人财产的理由,因为这将违反他人私有财产的权利。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确保其法律制度中承认的所有权利受到保护方面的合法利益,但这并不与《公约》规定的权利相抵触。 由于提交人对他们所住的住房缺乏所有权是在法庭上确定的,委员会认为驱逐提交人的家庭是有正当理由的(考虑因素第10.2段)。
委员会注意到,由于提交人的社会经济状况,法院一再要求暂停驱逐他们,在过去五年中,法院一再以人道主义理由暂停驱逐提交人,近年来,由于缔约国在社会保护领域采取了立法措施。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它已在现有资源的最大限度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以牺牲公共资金为代价满足提交人的权利。 这些措施包括每月支付834欧元的法定社会福利金,以确保提交人及其女儿有足够的生活水准,并满足他们对食物、衣服和适当住房的需要。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公开资料,社会福利是一项旨在确保所有公民都能有尊严地生活的措施。 自2016年以来,该家庭还获得了社会服务部门的援助。 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尽管有规定的驱逐措施,缔约国当局还是进行了合理性和相称性检查,同时考虑到提交人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驱逐可能对他们的住房权产生的影响,并决定推迟驱逐,以免使被驱逐者面临剥夺生计或侵犯《公约》所载其他权利的情况(《意见》第10.3段)。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违反这项义务,因为它同意根据委员会的临时措施暂停驱逐。 然而,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表明它已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提交人按照上述标准享有住房权。 委员会在这方面注意到,提交人是一个有两个未成年女儿的家庭,处于"需要状态"--正如法院在2016年所承认的那样--几年来,他们作出了重大努力,提请国家当局注意他们的需要情况。 此外,尽管缔约国通过允许提交人留在被占领的住所而暂停执行驱逐令,但是,这种基于一再暂停执行驱逐令的暂停不符合保证居住的要求(考虑因素第10.4段)。
这种情况因第52/2016号法令第19条第1款"d"项规定而加剧,根据该规定,未经业主同意而占用住宅楼宇的人不得申请社会住房。 委员会回顾说,在以前的一份类似来文中,委员会已经得出结论认为,这项要求可以巩固需要帮助的人本已脆弱的处境。 委员会认为,这一要求的适用不符合适足住房权的性质。 提交人占用了没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地产,因为他们处于需要的状态,这得到了当地法院的承认,但他们被剥夺了申请社会住房的机会。 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修订这项立法,使其符合《公约》(《意见》第10.5段)。
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在《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意义上的权利(《意见》第十一段)。